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被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农民。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开县从事建材租赁业,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一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却不按约支付租金。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x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建材出租,2009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租借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陈XX租赁原告王XX的建材,租赁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起至2010年6月8日止,租金每月结算,并约定了每日交纳租赁物总价1%的违约金。租赁到期后,被告陈XX尚欠原告王XX的租金x元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并支付原告违约金x.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租借合同书、材料租金结算表、租用材料明细表、还货材料明细表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给原告,租赁到期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原告的租金x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租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给付原告王XX租金x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x.9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某松

代理审判员王刚

人民陪审员周忠明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梅筱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