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卫利国际押运(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营业总监。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2010年11月2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2月31日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某某,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某某,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1月,在香港注册的卫利国际押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利公司”)聘请被告人齐某为驻广东省职员,职位为中国业务代表,工作岗位为中国营业总监。被告人齐某在任卫利公司中国营业总监期间有下列违法犯罪事实:

一、犯罪事实部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在湖南省永兴县注册的永兴金荣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荣公司”)自2009年8月与香港标准银行(以下简称“标准银行”)签订长期供货合约,由金荣公司出口纯银电触头给标准银行,而卫利公司负责标准银行的贵金属押运工作,卫利公司与标准银行约定:标准银行付款给金荣公司的依据为卫利公司开具的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卫利公司安排被告人齐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009年圣诞前夕,金荣公司总经理兼西河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致电被告人齐某,称马上临近圣诞节,香港要放长假,要求被告人齐某帮助金荣公司,先开收取金荣公司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给标准银行,待标准银行的货款到账后,立即组织发货。于是,被告人齐某在没有收到金荣公司纯银电触头的情况下,违规为金荣公司开具了大约4吨的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并跟卫利公司谎称金荣公司的纯银电触头已经入库,帮金荣公司提前收到了标准银行的货款。2010年春节前,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齐某,通过银行付款的方式付给被告人齐某人民币1万元好处费。

2010年春节过后,金荣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某找到被告人齐某要求被告人齐某再给金荣公司虚开收货收据,金荣公司就可以从标准银行提前得到货款用于周转。陈某某同意支付利息给被告人齐某,并为其保密,被告人齐某满口答应。于是被告人齐某帮金荣公司虚开收货收据从标准银行提前得到货款。从2010年春节后,被告人齐某先后八次帮陈某某所在的西河铅业有限公司和金荣公司虚开银锭和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对卫利公司谎称货已入库,帮陈某某提前得到标准银行货款用于公司周转,被告人齐某则分四次从陈某某处以收取利息的方式非法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27.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27.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向本院退出了赃款人民币4000元。

2010年11月25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齐某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齐某向办案人员交待了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卫利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劳动合同、卫利国际押运服务收货收据、卫利公司郴州仓库出入库记录本、商业发票、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侦办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王某、苏某、杨某、彭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违法所得事实部分

2009年9月份至2010年6月底,卫利公司为金荣公司押运纯银电触头八十六次,被告人齐某从中非法占有押运费人民币x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卫利公司书面报案材料、劳动合同、卫利国际押运服务收货收据、卫利公司郴州仓库出入库记录本、商业发票、卫利公司提供的收取金荣公司押运费的相关资料、齐某收陈某某公司出口运费统计表、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明细、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侦办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彭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身为卫利国际押运(香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齐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对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1、被告人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3、建议对被告人齐某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齐某减轻处罚,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对被告人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9.8万元予以追缴。(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邓慧丽

审判员罗丽爱

人民陪审员何俭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冬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