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诉被告侯某、汤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侯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汤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侯某、汤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2日被告汤某甲夫妇以汤某甲名义在桂阳县X村成立了余田液化气站,经营方式为家庭式经营,经营范围为液化气充装、燃气灶具及配件零售。从2006年6月份起,原告吴某向两被告经营的余田液化气站运送液化气,两被告将运输费及货款付给原告。2009年5月19日原告向余田液化气站运送液化气,被告侯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到吴某板运货款壹万元#(x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欠款,但两被告以原告液化气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原告遂于2011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付清货款x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某、汤某甲自愿支付原告吴某货款6500元,于2011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某自愿承担;

三、原告吴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