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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孙某等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彭某丙(别名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成某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孙某、杨某、史某、张某乙、彭某丙、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崔某在三门峡市X路中段“苏格88TV”停车场内酒后因故与被害人彭某丁发生口角后,其伙同孙某、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和梁某某、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追逐殴打彭某丁。警察到达现场后,彭某丁当着警察和众人的面扇了崔某一巴某。被告人高某趁机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急诊科观察(一)室查看后,将彭某丁在该医院的具体床位告知孙某、杨某、史某等人。在黄河三门峡医院门口,崔某安排孙某、杨某带人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殴打彭某丁,史某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丙。2时许,孙某安排张某乙驾车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口等候接应,后与杨某、邓某、彭某丙、史某、梁某某进入该医院对彭某丁实施殴打,致彭某丁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彭某丁的伤情为轻伤。

2、2009年3月25日18时许,马杰与董帅龙(均已判决)因琐事在三门峡市X路西段大大商厦西侧巷道说事,董帅龙提出打一架以了断以前的纠纷,马杰同意,后马杰纠集被告人邓某与赵某东、巴某、王某(均已判决)到场,董帅龙纠集杨某鹏、张某乙、雷刚(均已判决)、边xx(未满十六周岁)及被害人薛xx到场,后巴某、赵某东、王某、邓某和杨某鹏、张某乙、雷刚、边子华、薛xx相互对打,殴斗中,巴某将薛xx头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薛xx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孙某、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彭某丙、高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某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某众斗殴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辩称其没有与他人密谋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安排孙某他们去殴打被害人。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孙某辩称我打被害人属实。其他因当时喝酒已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彭某丙、高某对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某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寻衅滋事

2011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崔某在三门峡市X路中段“苏格88TV”停车场内酒后因故与被害人彭某丁发生口角后,伙同被告人孙某、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和梁某某、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追逐殴打彭某丁,致其头部、身体多处受伤。警察到达现场后,彭某丁当着警察和众人的面扇了崔某一巴某,警察遂将崔某和彭某丁带至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派出所处理。后被告人崔某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看病治疗,因彭某丁也在该医院看病治疗,被告人高某趁机到该医院急诊科观察(一)室查看后,将彭某丁在该医院的具体床位告知孙某、杨某、史某等人。孙某等人欲对彭某丁进行殴打,因警察在该医院未能得逞。孙某、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高某、梁某某等人跟随崔某到黄河三门峡医院看病治疗。在该院门口,孙某提议到市医院殴打彭某丁,崔某遂安排孙某、杨某带人去,同时史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丙。此后,孙某、杨某、邓某、彭某丙、梁某某到市医院,史某、张某乙、高某等人陪同崔某在黄河三门峡医院看病治疗。2011年5月5日2时许,孙某、杨某、邓某、彭某丙、梁某某等候史某、张某乙来到市医院后,由张某乙驾车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口等候接应,孙某、杨某、邓某、彭某丙各持一根木棍伙同史某、梁某某进入该医院急诊科观察(一)室对彭某丁实施殴打,致彭某丁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彭某丁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1、被告人孙某、杨某、邓某、彭某丙、史某、张某乙分别于2011年6月17日、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各被告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彭某丁被致伤后造成某经济损失共计x.56元(含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杨某赔偿的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l、被告人崔某供述,2011年5月4日因生日与朋友一块到苏格88唱歌玩到夜里12点左右离开。在停车场我与一男孩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旁边的朋友过来打那男孩,他跑后我感觉自己吃了亏就又跟到了马路对面。这时警察过来,不防备那男孩扑过来,朝我左脸上扇了一耳光,当时我耳朵翁鸣听不清。警察把我们带到派出所问了情况并陪我去医院检查。

另供述,在市医院门口,孙某要进去打那个男孩,赵x不让去。当时我说我耳朵都听不见了,你们吵“球”啥,就与陈毅、高某、赵x一起去黄河医院看病。看完后在黄河医院门口见到了孙某、杨某等人,孙某还嚷着说他的头被那个男孩打烂了,一定要到市医院去打那个男孩。因为我说他也不听我的,所以我与高某、陈毅、赵x他们走了。后来,才知道对方男的被打了。

2、被告人孙某供述,2011年5月5日0时许,崔某在苏格88停车场与一男孩发生口角,听见崔某说了一句“打,往死里打”。我们几个人就对那个男孩拳打脚踢。期间,那个男孩从地上捡起一个水泥块砸到我的身上后就跑了。

另供述,那个男孩在市医院看病是高某给我们说的,后来梁某辉单独也去市医院看了那个男孩在市医院急诊科观察室(一)看病。在市医院门口,我们准备拿洋镐把进去打那个男孩,崔某说警察在里面,现在不能打,就和陈毅、高某、赵x一起去黄河医院看病。在黄河医院门口,我给崔某说:“我们几个过去把那个男孩再打一顿出出气吧。”崔某说去吧,别打太狠,不要带东西。我和杨某带上梁某某、邓某、史某、张某乙去市医院。在路上,不记得是谁接了崔某一个电话说要打就带家伙打狠点。到了市医院,张某乙开车在门口接应,我们六个人进去用洋镐把打了那个男孩后赶紧出来就跑了。

3、被告人杨某供述,2011年5月5日凌晨,在苏格88停车场,我看见崔某和别人吵架就跑了过去,听见谁喊了一句:“打,往死里打”。我和崔某、孙某、史某、小某、卫某某等人对那个男孩拳打脚踢。期间,那个男孩拿了一个水泥块砸到孙某身上。在崤山派出所门口对面的人行横道上,我和孙某几个人商量,那个男孩从派出所出来以后,把那个男孩再打一顿。后来,听说崔某和那个男孩都去了市医院,我们就到市医院门口,让梁某辉进去看那个男孩在什么地方看病,他看后给我们说那个男孩在市医院急诊科观察室(一)病房看病。崔某到市医院看病出来时,孙某拿着棍子要进去打那个男孩,被崔某拦住了说警察在,不要打,先去看病。在黄河医院门口,崔某对我们说他被那个男孩打了一个耳光,很没面子,让我们找几个陌生人再去打那个男孩一顿,不要带东西。之后,我和孙某、梁某辉、邓某接上彭某丙去市医院,其他人陪着崔某去看病了。期间,史某给我打电话问打了没有我说没有,找不来陌生人。崔某在电话里说找不到陌生人你们几个进去打吧,再不进去天就亮了,带上东西,我说知道了。等了一会,史某和张某乙过来,张某乙负责开车接应,我们进到市医院急诊科病房,拿洋镐把打了那个男孩后就跑了。

4、被告人史某供述,2011年5月5日凌晨,在苏格88停车场院内,崔某与一个年轻男子因为过生日的事情发生争执后,我和崔某、杨某、孙某、梁某某、邓某、张某乙、卫某某殴打了那个男子。后来,在市医院门口,孙某说要进去打那个男孩,崔某说先不要进去,警察在里面,等他到黄河医院看完病再说。当时,我和高某说那个男孩就在市医院急诊科观察室(1)看病,好去打那个男孩。之后,在黄河医院门口,崔某让我们找几个陌生人去市医院把那个男的打一顿,不要带东西。期间,我打电话联系了彭某丙。后来,崔某安排孙某、梁某辉、杨某、邓某、彭某丙去市医院。我和其他人陪崔某到黄河医院耳鼻喉科看病。看完病出来走到楼梯口的时候,崔某让我给杨某打电话说最好找几个陌生人去,不要让孙某、杨某他们亲自去打。我给杨某打通电话后并把崔某的话告诉了他,杨某在电话里说现在太晚了,找不到人。崔某接过电话说:“你们几个进去打吧,带上东西但不要打他的头”,并让我和张某乙也去了市医院。在市医院门口,孙某安排张某乙开车等着我们,车不要熄火。进到市医院,梁某某到市医院急诊科观察室(1)指着那个男孩说就是他,孙某、杨某、邓某、彭某丙拿着木棍打了那个男孩。那个男孩的女朋友往外跑,梁某辉追着踢了那个女的一脚,我跟着梁某某往外面跑一直到医院门诊西边。接着见他们几个手里拿着木棍跑了出来,我们就跑了。

5、被告人邓某供述,2011年5月5日凌晨,在苏格88停车场院内看见崔某等人围着一个男子推搡,于是我跑过去听见崔某说:“打!往死里打!”,接着崔某、杨某、孙某、小某、史某、帅帅、卫某某就开始对那个男子进行殴打,我也上去打了那个高某男子。在崤山路上,警察来说事时,那个男子打了崔某一个耳光,两人被带到派出所。期间,孙某、杨某说等一会儿那个男子从派出所出来拿东西再打他一顿。然后,我们一起去了杨某姑家拿了四根洋镐把。后来,听说那个男孩和崔某都去三门峡市医院看病去了,我们就去了市医院。崔某从市医院出来,孙某、杨某提出要进去打那个男子,崔某说警察还没走,等看完病再说。我们到了黄河医院门口,崔某说让我们去市医院把那个男的打一顿,不要带东西,最好找几个陌生人去。在市医院附近,杨某接一个电话说是史某的电话,崔某打的,让拿东西,不要往头上打。不一会儿,史某和张某乙也来了,孙某安排张某乙开车在市医院门口等,车不要熄火。我们进到市医院以后,梁某某打开市医院急诊科观察室(1)的门,指着那个男孩说:“就是他,打”。我和孙某、杨某、彭某丙拿着木棍进去打那个男孩。这时那个男孩的女朋友大声喊打人了,就跑了出去,梁某辉追那个女的。我们打了那个男子后就赶紧往外跑,在市医院门口见小某还在追打那个女的,杨某叫小某赶快跑,于是我们就坐上车跑了。

6、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1年5月5日凌晨快1点的时候,从苏格88出来到大门口的时候,听见身后吵得很厉害,我回头看见崔某、孙某他们在停车场里打一个男的,他们对那个男的拳打脚踢,还有几个女的在拉架。期间,我看见那个男的从地上捡了一个石块砸在了孙某的背上,我就从身上把皮带抽出来朝那个男的身上抽,那个男的就往大门外跑,我们就追了出去。

另供述,高某和三儿说那个男孩在市医院急诊科观察室1看病。在黄河医院门口,崔某说找几个陌生人去市医院把那个男孩打一顿,不要带东西,当时其他人都没有说话。在市医院门口,孙某让我开车等着他们从市医院打人出来接应他们,他们六个人进了市医院。过了一会,他们从市医院里出来,我就开车接上他们走了。

7、被告人彭某丙供述,2011年5月5日凌晨2点多,史某打电话说过来接我。过了十几分钟,杨某、邓某、小某和一个大胖子开着车接上我去了市医院附近。到了以后杨某才说是打架的,当时,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期间,杨某接电话,我听见对方给杨某说你们几个不要进去打,尽量找几个陌生人去打。杨某说找不来陌生人了。给杨某打电话的那个人说你们几个进去打吧,再不进去打就没有时间了,带东西进去,不要打头。过了一会,史某和一个瘦瘦的男孩过来了。那个胖胖的男孩说进去打,并让一个瘦瘦的男孩开着车在市医院门口等着接应,车不要熄火。进到市医院急诊科病房门口,小某指着急诊科病房里的一个人说就是他,打。那个男孩病床旁边的一个女的往外跑,小某和史某去追打那个女孩,我和那个胖胖的男孩、杨某、邓某拿着木棍打了躺在病床上的那个男孩后,跑出医院坐上车跑了。

8、被告人高某供述,在“苏格88”停车场,崔某与一个男孩发生争执后,听见崔某大声说打,往死里打。接着崔某、孙某、杨某、“三”、卫某某、陈毅及其他人围住那男孩乱打,那男孩就趁机挣脱跑出大门口到对面的崤山路上,崔某等人追了出去。后来我和陈毅、拓东亚到市医院急诊观察室门口看了一下被打的男孩,那男孩就躺在观察室(一)闭着眼在休息。在市医院门口,孙某他们几个人要去打那个男孩,不知道具体地方,我告诉了那个男孩的具体位置,好让他们进去打那个高某男孩。后来,在黄河医院门口,孙某说去市医院打对方,崔某同意并让杨某、孙某叫几个人过去,拳打脚踢教训一下就行了,不要拿东西打。于是他们去市医院打人,我和史某、赵x、陈毅陪崔某去黄河医院看病。期间,史某给杨某打了一个电话,崔某接过电话对杨某说“你们去市医院打那个男孩,找几个不认识的人带上东西,打狠点”。

9、被害人彭某丁陈述,2011年5月4日晚,我姐生日,我们到“苏格X号”玩至5月5日0时许离开。当时在停车场与一穿绿色短袖的男子发生争执后,听到那名男子喊:“打,打死他”。接着就有十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在打的过程中,我趁机跑了出来过崤山路X路北。那名男子和两名比他低的男子追过来又打我。警察来后抓住了那名男子,他还指着骂我,当时我气不过,就上去在他的脸上扇了一巴某。随后,我们都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因为我在现场被打之后,我的头顶已经开始流血,到了派出所,我的头很晕,就向民警提出到医院治疗。随后,我就到了市医院急诊室观察室输液。当时我正闭上眼睛休息,突然,听到一句:“就是他”。我赶紧睁看眼,就看到五、六个人手里拿着木棍开始在我的胳膊、腿上打。当时我拿输液架挡。约三分钟后,他们跑了,我的朋友方春霞就报警了。

10、证人方xx证实,在“苏格88”停车场,彭某丁与一喝了酒的绿短袖男子发生争执后,一个大胖子走过来动手推搡彭某丁并掐他的脖子,接着七、八个男子开始殴打彭某丁。彭某丁挣脱后跑到大门口对面的马路上,对方的人追了过去。大约两、三分钟后警车来了,下来几位民警。那群人还是很嚣张,绿短袖男子也大声嚷嚷,彭某丁就冲过去朝那个绿短袖男子的脸上打了一巴某。随后警察将彭某丁和那个穿绿短袖男子带到了崤山派出所。因彭某丁头部流血,我们将彭某丁送到市医院急诊上去包扎。大夫给彭某丁头部包扎后让住下来观察,凌晨2点多的时候,急诊一室病房的门突然被推开了,一名上身穿米黄色短袖的胖子指着彭某丁说“就是他”,随后进来五、六个男子,他们多数人手里拿着约1米长的木棒,向彭某丁身上乱打。我向门口跑去,跑到市医院正门时,一个男子追上后,用拳头朝我的脸上打了两、三拳。这时有人吆喝说快走吧,他们就跑出大门口,上了一辆黑色小某车沿崤山路向西跑了。

11、证人彭某丁证实了2011年5月4日晚上12点钟左右在“苏格88”停车场见有人打彭某丁以及彭某丁到市医院急诊室看病听说又被打了的事实过程。

12、证人赵x证实,2011年5月5日凌晨从“苏格88”出来,崔某和一个男孩争吵推搡,孙某、“小某”、“小某”先后赶到跟前,听见崔某喊“打,打死他”。接着崔某他们将那男孩围住拳打脚踢以及那男孩跑到崤山路上,警察来后,那个男孩打了崔某一耳光。另证实了崔某在黄河医院看完病出来,孙某提出去打那个男孩,自己劝说都别惹事,赶紧回家的事实经过。

13、证人孙xx证实,2011年5月5日凌晨从“苏格88”出来,崔某和一个男孩争吵后,崔某吆喝说打,就和孙某、杨某、史某等人对那男孩拳打脚踢。后来,在医院门口,孙某提出进市医再打那个男孩。

14、证人卫x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12点左右,我从苏格88出来,见崔某在停车场和一个男孩争吵并见崔某和孙某,杨某,小某,史某,史某上去对那个男孩拳打脚踢,我也上去朝那个男孩身上剁了两脚。当时两个协警出来制止,那男孩就趁机挣脱往大门外面跑,崔某他们追了出去。

15、证人邓x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给崔某过生日,我们一起到苏格88唱歌喝酒到晚上12点左右,崔某说他被人打了,在崤山派出所,让我赶紧过去。我就开着车过去将他接到医院看病了。我听崔某说别人扇了他一巴某,他耳朵受伤了。

16、证人赵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上给崔某过生日,第二天中午听说崔某当天晚上打架出事了。

17、证人赵xx证实,在苏格88停车场,看见崔某与一个男子在吵架,还推推搡搡。中间不知道怎么回事,崔某就和那个男子打了起来,那个男子不知道踢了谁一脚,崔某他们就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那个男子朝崤山路上跑,崔某他们就在后面追。此后,我就走了。

18、证人魏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上,崔某过生日,当时去“苏格88”玩到零晨12时多。当我们出到门口时,看见崔某不知喊了一句什么,七、八个人上去对一个男的拳打脚踢。他们有的拿扫把,有的用拳头把这个男的挤到墙边在打。这时不知是歌厅保安,还是派出所人出来劝,被打的这个男的就往外边窜,崔某他们在后边追到对面崤山路上。后来,我就回家了。

19、证人黄x证实,2011年5月5日0时左右从苏格88出来,我见停车场那边崔某和一个男的发生争执后,他们几个人围着那个男的在撕打。紧接着就见对方那个男人往大门口跑去,崔某和他朋友们也追了出去。我就走了。

20、证人张x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上,听陈中平说他小某子彭某丁在苏格X门口被崔某一帮人打伤住院了,他让我说和,但没说成。

21、证人王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到苏格x玩到5月5日凌晨的时候出来,见崔某他们一群人在打一个男子,当时场面太混乱了,我也不是太清楚。之后,那个男孩跑出去了,我和卫xx骑车走了。

22、证人王x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上,我和同事到苏格“88”唱歌至夜里12点左右出来,见一男一女和崔某发生了矛盾。接着,崔某及他的朋友用拳脚打那个年轻男子,而且,我还看见崔某用手指着那个年轻男子嘴里不停的吆喝着什么,同时还听见有人说打,往死里打!在打的过程中,两个穿警服的人拉架的时间,那个年轻男子趁机跑了。

23、证人陈xx、任x分别证实了2011年5月4日晚上12点多,在苏格x停车场里指挥车辆时,看到一伙年轻人不知道咋回事和一男客人发生冲突,那七、八个人用拳头和脚打那一男客人,具体谁打住哪了也没看清。两人赶紧跑过去在他们后面拉,也进不去,打了一两分钟,被打的男子往大院外面跑,那几个人也追了出去。

24、证人杨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上有群人在卡6和卡8过生日,听保安说他们离开时在门口停车场和人发生打架了。

25、证人李xx证实,2011年5月5日0时许从“苏格88”出来,看见一名穿着绿色短袖的男子扑着要打彭某丁,后来,一群人围着打彭某丁,有拳打脚踢,还有用皮带朝彭某丁打。当时有两名穿着警服的人员冲进打架的人中进行制止,彭某丁趁机往崤山路的方向跑,围着打彭某丁的人紧追过去。我赶过去的时候,巡警已经到了,当时彭某丁的头流血了。后来警察将彭某丁和那名穿绿色短袖的男子带到了派出所,我就回家了。

26、证人陈xx证实,2011年5月4日晚上大约12点钟,我妻子打电话说从苏格x出来准备回家,有一群人不知道什么原因正在打她的弟弟彭某丁,她拉不住,让我赶快过来。我听后就往那里跑过去,碰着崔某等人,接着警察和我妻子彭某丁来了。这时,我看到彭某丁跑过来满头满脸是血,浑身是土。后来,他和崔某撕扯在一起,警察过来把琪琳和彭某丁带警局处理了。我回到宾馆,大约两点半的时候,彭某丁打电话说有七、八个人拿着棍棒跑到医院把彭某丁打了。我听后来到医院,彭某丁说他正在输液被一群人拿着棍棒打了。

27、民警王x证实,2011年5月5日零点10分左右,我和赵x接指令后到苏格88对面的路上看到几个人在吵架,巡逻队员贾x和郭x在劝阻。崔某说今晚过生日和朋友玩完准备回家的时候,听说“生日快乐”,他以为是给他说的,接着说谢谢,彭某丁听了就打了他一巴某。这时,彭某丁听崔某这样说很生气,就说你们十几个人打我一个人,我哪能打住你,崔某对彭某丁说我没打你,彭某丁冲上前扇了崔某一耳光。我们看到他们厮打在一起,就把他们带到所里。

28、民警贾x、郭x分别证实,2011年5月5日0时左右,我们在苏格88报警点执勤,服务员对我们说停车场有人打架。当我们赶到的时候,看见七、八个男的围着一个男的在打,其中有一个穿绿色短袖男子嘴里喊着往死里打。我们上去制止时,看到被打的这个男的头部已经流血了,这个男的趁机往崤山路跑去,七、八个男的紧追着过去继续打这个男的。我和郭x跑到马路对面制止,没过几分钟所里的民警和特警巡逻的人都到了现场,他们还是很不配合。在民警制止时,头部流血的这个男的趁机冲过去朝崔某脸上扇了一巴某。穿绿短袖的男的就朝头部流血这个男的扑去,被民警制止了,随后就带到所里了。

另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诊断证明、视听资料、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门口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医疗费凭据、赔偿协议书、赔款凭据、被害人对杨某的谅解书、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聚众斗殴

2009年3月25日18时许,马杰与董帅龙(均已判决)因琐事在三门峡市X路西段大大商厦西侧巷道说事,董帅龙提出打一架以了断以前的纠纷,马杰同意,后马杰纠集被告人邓某与赵某东、巴某、王某(均已判决)到场,董帅龙纠集杨某鹏、张某乙、雷刚(均已判决)、边子华(未满十六周岁)及被害人薛xx到场,后巴某、赵某东、王某、邓某和杨某鹏、张某乙、雷刚、边子华、薛xx相互对打,殴斗中,巴某将薛xx头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薛xx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邓某及同案人马杰、王某、赵某东、董帅龙、杨某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边xx、马x以及法医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孙某、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彭某丙、高某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某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某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某,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犯聚众斗殴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未参与实施殴打被害人,其作用相对较小,但其曾因犯罪被处刑罚,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孙某、杨某、史某、邓某、张某乙、彭某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其均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崔某辩称其没有与他人密谋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安排孙某他们去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某,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供述把被害人在市医院急诊的具体位置告诉孙某他们几个人,目的是好让他们进去打那个男孩,且其他被告人亦证实该情节,故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某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彭某丁被打后,在警察已到达现场处理的情况下,扇被告人崔某一巴某,对导致本案后续发生的打架事实有一定责任,故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彭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崔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6月5日止;被告人史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被告人邓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被告人张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被告人彭某丙的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被告人高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某伟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某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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