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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倩,现2岁半。结婚数年来夫妻双方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王某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双方于2008年元月自由相识后相恋,于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倩,现2岁半。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曾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与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组合衣柜、席梦思床、梳妆台各一张,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倩由原告刘某负责抚养,原告刘某不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三组合衣柜、席梦思床、梳妆台各一张,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王某自愿放弃分割;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雪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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