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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村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村某。

负责人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村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村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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