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上海农工商集团长征总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

时间:1999-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18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农工商集团长征总公司。住所地:本市崇明县长征农场。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上海农工商集团长征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农工商集团长征总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某某因终结劳动关系、迟延退工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井申律师、被上诉人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和杜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农工商集团长征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凯隆公司)系上海农工商集团长征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长征总公司)之下属企业。黄某某于1992年10月进入原上海长征工业公司经营部(系农工商凯隆公司之下属企业,曾为独立法人,已于1998年10月6日歇业,有关善后事宜由其上级即农工商凯隆公司负责清理)工作。黄某档案材料则由农工商长征总公司负责管理。1996年5月14日,黄某其所掌管的资料及物品移交给了当时的上海长征工业公司经营部负责人罗慧萍。嗣后,黄某再上班,亦未到该经营部办妥辞职手续。1998年11月27日,黄某其已于1996年4月17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上海长征工业公司及农工商凯隆公司寄送辞职申请,而后者迄今仍未为其办理退转档案等的手续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黄某农工商凯隆公司于同年12月24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农工商凯隆公司同意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黄某人事档案关系转至黄某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即于1999年1月23日前将黄某档案关系转移完毕);(二)黄某意在上述时间内由周雨石律师(即黄某仲裁代理人)主持双方及有关人员参加,举行对黄某去负责处理的债权债务的说明会。该协议签订的当日,黄某纠纷争议的焦点业已解决为由撤回了仲裁申请。1999年1月14日,黄某丈夫邓发荣代表黄某写了《职工申请辞职审批表》,向农工商凯隆公司申请辞职,但黄某人未参加当日举行的有关其负责处理之债权债务说明会。嗣后,双方进行交涉但仍无结果,农工商凯隆公司亦未为黄某妥辞职及退转档案的手续。在此情况下,黄某同年2月9日再次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黄某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不予受理之决定。黄某诉至原审法院。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黄某某诉称,其于1996年4月即已向其原工作单位上海长征工业公司经营部及该经营部的上级农工商凯隆公司申请辞职,然后者未为其办理辞职及退转档案的手续,致其发生一定的损失。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1996年4月17日终结,判令农工商凯隆公司将其档案材料退转至其所在街道,并判令农工商凯隆公司赔偿其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间的失业损失(略)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农工商凯隆公司则辩称,双方在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黄某第一次仲裁申请期间,已于1998年12月24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重新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黄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未为黄某理辞职及退转档案手续。其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未能履行的责任在黄,故不接受黄某主张。农工商长征总公司则表示,黄某档案材料现在其处,如何处置则听从法院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黄某某辞职而产生的争议,已因双方在仲裁期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而重新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冲突,故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协议。黄某人未参加对其原负责处理的债权债务的说明会,其已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农工商凯隆公司为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未为黄某理辞职手续及退转档案并无不当。黄某求农工商凯隆公司退转档案关确认劳动关系终结,应不予支持,黄某求农工商凯隆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和精神损失,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难以支持。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某求确认其与农工商凯隆公司间劳动关系自1996年4月17日起终结,不予支持;(二)黄某求农工商凯隆公司将其档案退转至其所在街道,不予支持;(三)黄某求农工商凯隆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略)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某担。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黄某某仍坚持其在一审时的主张。被上诉人农工商凯隆公司及农工商长征总公司则不接受黄某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上诉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农工商凯隆公司和农工商长征总公司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黄某某在本院二审中补充了其首次申请仲裁时的代理人江苏长城律师事务所周雨石律师所作的两份书证,藉以证明当时作出庭外和解及撤回仲裁申请行为的,均非其本人,而是周雨石律师代其所为。被上诉人农工商凯隆公司和农工商长征总公司对周雨石作证行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周陈述的内容予以否认。此有由周雨石亲笔签名的两份证词及本案当事人在本院二审庭审中的陈述佐证。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黄某某虽称当时作出庭外和解及撤回仲裁申请行为非由其本人所为,然其在一审时的起诉状中并不否认上述行为乃其本人真实意思。此有其本人签名的起诉状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始终不否认作出庭外和解及撤回仲裁申请之行为为其本人之真实意思,因此,其补充的周雨石的证词与其在本案诉讼中的主张已无关联,本院对该证词不再作为证据采纳。

法律规定,劳动者终结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辞职之行为发生于1996年4月17日,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在此之后的第三十日终结。黄某某坚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终结的时间为1996年4月17日,其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原判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当属正确。鉴于被上诉人农工商凯隆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结这一事实始终未有异议,且在其与黄某成的庭外和解协议中亦已承诺为其办理辞职退转档案的手续,因此,以判决书主文的形式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已无必要。

劳动关系终结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在一个月年内为劳动者移转档案,此乃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双方虽曾就此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然该协议并未将黄某人参加债权债务说明会作为农工商凯隆公司履行退工、移转档案这一法定义务的前提。退而言之,退工及移转档案,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之后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否被履行,不仅涉及劳动者本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国家的劳动管理制度是否被切实遵守,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置这一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上诉人黄某某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农工商凯隆公司为其办理上述手续,该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就此所作的判决不当,本院应予变更。迟延退工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负赔偿责任。然上诉人黄某某所主张赔偿的,乃是其在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这一期间的失业损失,其中属于双方于1998年12月24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之前部分,因双方已就此达成协议而应视作已处分完毕;其中属于双方达成该协议之后的部分,农工商凯隆公司不及时退工、移转档案,乃是其期待该协议被完全履行所致,对因该协议而产生的农工商凯隆公司的上述期待心理及由此发生的不及时退工、移转档案的事实,协议当事人之一的黄某某同样负有责任。由此,黄某关于赔偿失业损失之请求,本院当不予支持。黄某于赔偿精神损失之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亦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9)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变更第二项;

二、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黄某某办理退工、移转档案手续;

三、上海农工商长征总公司作为黄某某档案的管理人,应协助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办理上述手续。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33元,被上诉人上海市农工商凯隆实业公司负担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文龙

代理审判员周啸

代理审判员朱鸿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