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2011年4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孟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虎追要债务为名,多次骗取李某甲虎现金x余元挥霍。

2、2010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新追要经济赔偿为由,多次骗走李某甲新现金共计x元挥霍。

3、2008年9月到12月份,被告人孟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月找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多次骗走现金x余元挥霍。

4、2009年11月到12月,被告人孟某编造给建行人员送礼贷出大额款让被害人梁某军使用部分现金为由,让梁某军为其担保4万元,后骗取梁某军现金2万元挥霍。

指控认为,被告人孟某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所得款项多数打有借条,只是现在没钱还,指控部分数额不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元月至7月,被告人孟某以认识三门峡中院院长能帮助被害人李某甲追要债务等为由,取得李某甲的信任,诈骗其现金x元挥霍。

2、2010年8月份,被告人孟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追要经济赔偿需作鉴定等为由,诈骗其现金x元挥霍。

3、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孟某以认识交警队及保险公司的人能帮助被害人王某处理交通事故三责险赔偿等为由,编造各种理由,多次诈骗王某现金x元挥霍。

4、2009年12月,被告人孟某以给三门峡建行人员送礼贷出大额款让被害人梁某使用部分现金为由,诈骗梁某现金1万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师某林认识李某甲,从师某林处借了x元,从李某甲处借x元,打有借条。在借钱过程中我知道杨某欠李某甲12.6万元,我给李某甲说我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识,可以帮忙要账。2010年6月,我说到渑池法院说事,李某甲给我了6800元,我把钱用于还帐了。后来我又拿他500元钱,没有给他办事,我不认识中院院长,也不知叫啥。2010年8月份,我以为李某乙追要经济赔偿需作鉴定等为由,诈骗李某甲现金x元。2008年9月王某儿子王某卫出交通事故被撞死,我给王某说能给他跑交警队、保险公司的三责险,总共拿王某x元,都打有条子,我没有能力为王某月跑事和处理交通事故,不认识处理事故的交警和保险公司经理,也没有给他们送过礼,只是想骗王某点钱花。2009年,我以给三门峡建行人送礼能贷出更多款让梁某使用一部分为由,从梁某处拿走x元。后来也没有送礼,款也没有贷出来,钱我花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0年1月至7月,孟某称他与三门峡中院院长是亲家,以能帮助我追要债务、给其女儿看病等为由,先后骗取我现金x元。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孟某以帮我追要经济赔偿需作鉴定等为由,诈骗我现金x元。

(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08年9月17日我孩子王某卫出交通事故死亡。孟某给我说他与县交警队的人熟悉,协商能要三责险x元,他从2008年9月到12月编造各种理由骗走我现金x余元,三责险的事没有办成。

(4)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09年11月份,孟某对我说给三门峡建行的人送5万元钱能贷出来100万,可以让我用二、三十万。12月9日我给孟某x元。

3、证人师某、牛某证言证实孟某从李某甲处得款过程及孟某女儿出车祸后对方已赔偿的情况。

4、书证:

(1)借条等证实被告人孟某从李某甲、师某处借款情况;梁某于2009年12月9日从农行取款6000元。

(2)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取款凭证证实:王某之子王某卫因交通事故死亡及王某从农行取款x元的情况。

5、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证实孟某到案情况及个人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现金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指控第1、3、4起犯罪事实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孟某辩称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李某甲伟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贺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