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罗某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X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www.美机.net”网络域名注册人,住(略)。

原审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机公司)为与原审被告罗某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发出辽检民行二建字(2011)X号检察建议书,认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铁审民初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