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姚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豫x-豫x挂号半挂牵引车沿老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巩义市X镇民族饭店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许某相撞,致许某受伤,姚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许某被送往巩义市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某、年龄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姚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能够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姚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延平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科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