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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浙江大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水莲洁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9-10-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知初字第5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X镇X路X号。

原告浙江大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莲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员。

原告周某某、浙江大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大发公司)与被告上海水莲洁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水莲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8月25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系争产品与原告周某某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了比对,9月17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周某某于1996年12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桑拿房蒸汽发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8年2月14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为(略).8)。该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由原告大发公司承担。该技术解决了蒸汽淋浴房的关键部分蒸汽发生器,因而产品在市场上深受消费者的欢迎。1998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水莲”牌桑拿淋浴房的蒸汽发生器与原告周某某的专利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周某某的专利权。由于被告的侵权产品上市,扰乱了原告大发公司专利产品的市场,使专利产品的销售量急剧下降,造成了原告大发公司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桑拿房蒸汽发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以证明原告周某某系该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法律保护期限内;2、本案二原告签订的专利申请技术使用许可协议,以证明原告周某某将该专利申请技术独家许可原告大发公司使用;3、水莲牌桑拿淋浴房及购买发票、保修卡,以证明系争的蒸汽发生器是被告所制造。

被告在庭审时辩称,系争的蒸汽发生器是其购买了意大利产的卡士牌蒸汽房后,进行仿制开发的。开发的时间在原告周某某的专利授权日之前,开发的第一代蒸汽发生器与卡士牌相同,后根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又进行了技术改进,系争的蒸汽发生器是第二代产品,与原告周某某的专利不同,不构成侵权。

被告提供了以下反驳证据:1、(略)号合同附件,以证明购买了意大利卡士牌蒸汽房;2、拍摄的卡士牌蒸汽发生器的实物照片,以证明系争的蒸汽发生器是按此进行仿制的;3、仿制的第一代、第二代蒸汽发生器与原告蒸汽发生器的结构图对比,以证明与原告周某某的专利不同。

上述证据,在第一次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二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合同附件只能证明购买了卡士蒸汽房,并不能说明蒸汽发生器;被告虽提供蒸汽发生器的照片,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实物,对照片所摄是卡士蒸汽发生器不能认同;被告提供的蒸汽发生器结构图是否与系争的蒸汽发生器结构相同,因未与实物比较,无法认可。由于系争蒸汽发生器当庭无法拆卸,庭审中未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其技术人员,现场对系争的蒸汽发生器进行了拆卸,并与被告的结构图和原告周某某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在第二次庭审中,二原告对系争蒸汽发生器与被告的改进型蒸汽发生器的结构图相同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供的结构图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合同附件因非原件,照片亦无卡士蒸汽发生器的实物相印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原告周某某于1996年12月1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提出“一种桑拿房蒸汽发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8年2月14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略).8)。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桑拿房蒸汽发生器,它包括,进水管、排水管、排汽管、加热器、水箱和缓冲室。其特征在于:缓冲室内设置有水位探头和斜挡板;排汽管一端口在缓冲室里面上部,斜挡板位于排汽管口正上方,缓冲室底部和缓冲室内壁都开有小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桑拿房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缓冲室内设置的水位探头下端高于加热器上末端10-50毫米。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桑拿房蒸汽发生器,其特征在于缓冲室内壁所开小孔高于缓冲室内设置的水位探头下端20毫米以上。

1997年1月18日,周某某(甲方)与浙江大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上述专利申请技术使用许可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把《一种桑拿房蒸汽发生器》专利申请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期限暂定为三年,甲方保证上述专利在协议期内只准转让给乙方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1998年12月14日,原告购买了水莲牌电脑桑拿淋浴房一台,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购货发票上盖有水莲公司的发票专用章,附随的保修卡上印有水莲公司技术服务中心的字样。

将系争的蒸汽发生器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比对,两者相同之处是,均有进水管、排水管、排汽管、加热器、水箱和缓冲室;在缓冲室内都设有水位探头和排汽管的一端口。两者不同之处是,前者的缓冲室内缺少斜挡板设置;缓冲室底部和内壁未开小孔,与水箱的内壁、顶部均不连接,留有空隙;另外,水位探头和缓冲室内壁留有空隙的位置有专利的权利要求2、3、范围内。

上述技术特征对比后,被告对系争的蒸汽发生器的缓冲室底部和内壁留有空隙是为了让水箱的水和蒸汽进入缓冲室予以认同。原告对系争的蒸汽发生器缓冲室内缺少斜挡板无异议,但认为斜挡板系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缓冲室及其探头等的配置是其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解决蒸汽房的雾化,关键是在水箱中设置了缓冲室,而其中排汽管一端口在缓冲室的上部,使水蒸汽从水箱进入缓冲室后才排出,这是解决雾化的关键,斜挡板并不达到增强雾化效果、减少水珠的功能。

为此,本院查阅了原告周某某的专利说明书,该说明书写明,“……本实用新型目的提供一种蒸汽发生器,不但沸腾的水产生水蒸汽不直接传到排汽管,而且探头不直接在加热的水中进行探测。为达到上述的目的,本实用新型在水箱上方要装有缓冲室,缓冲室内设有水位探头和斜挡板,排汽管一端口在缓冲室里面上部,挡板位于排汽管口上方,沸腾的水产生水蒸汽通过缓冲室的内壁小孔再过斜挡板后进入排汽管,这样减少了水蒸汽中的水珠……本实用新型的优点:1、由水蒸汽通过缓冲室内壁的小孔进入缓冲室,并过斜挡板相挡,大大减少了由水沸腾溅出或其它原因产生的水珠。因此,进入排汽管排出的水蒸汽雾化效果比较好……”。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专利侵权之诉,所涉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就是说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是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判断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看系争蒸汽发生器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覆盖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是否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经技术特征比对,除系争蒸汽发生器少了斜挡板外,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或等同,界定斜挡板是否系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成为被告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而此界定应综合原告周某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分析。首先从权利要求书看,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是写明现有技术中与该专利技术共同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是写明该专利的新技术特征。原告周某某将缓冲室写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斜挡板写入特征部分,这就表明在缓冲室内位于排汽管一端口的上方设斜挡板是其新技术的一个发明点。其次,从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看,现有技术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蒸汽发生器的水沸腾后产生的蒸汽直接传到排汽管口,通过排汽管的水蒸汽存在大量水珠,雾化效果不好。为提高水蒸气的雾化效果,原告周某某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在前序部分技术基础上,通过在缓冲室内设置斜挡板和排汽管一端口,将斜挡板位于排汽管口上方,使水蒸汽通过缓冲室内壁的小孔进入缓冲室,并通过斜挡板相挡,来减少水沸腾溅出或其他原因产生的水珠,达到排出的水蒸汽雾化好的效果。可见,斜挡板是该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可缺乏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斜挡板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并能得到说明书、附图的支持,因此该斜挡板应当确认为原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原告周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斜挡板系其专利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扩大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该辩解本院不能采信。被告制造的系争蒸汽发生器的技术特征中因缺乏原告周某某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对原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二原告提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浙江大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10元,由原告周某某、浙江大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丽珍

审判员孙爱民

代理审判员黎淑兰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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