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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乙、彭某、刘某诬告陷害、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乙,又名冯X,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李某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丁,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戊,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又名大X,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己,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冯某辛顺、冯某辛伟及其诉讼代理人贾国臣、被告人冯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某丙、张某丁,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李某戊,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张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6月18日,因王×(已判刑)在被告人冯某乙负责修建的安阳县X路X路段打工,以货车辗坏公路为由收费时,冯某辛书(另案处理)、王×与孙家岗村冯某辛×及其次子冯某辛×等人发生打架,王×头部被人打伤,头部有一处伤口,伦掌派出所出警时已查看并拍照固定。当天夜里冯某辛书伙同他人在冯某辛书安阳市的住处用手术刀在王×头部假造另一处伤口。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冯某乙带王×到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做出了所受伤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之后,冯某乙为王×聘请律师代理王×被伤害一案,并唆使王×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某以故意伤害罪对冯某辛×及其儿子提出控告。

2、2010年5月至6月下旬,被告人冯某乙(孟蒋公路项目部经理)指使被告人彭某(项目部副经理、冯某乙的姐夫)、冯某辛书(又名冯X,冯某乙之弟,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雇佣李某庚、杨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正在修建的孟蒋公路孙家岗段,以货车辗坏公路为由,多次强行拦截过路大某收费,获利两万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乙辩解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诬告陷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指控被告人冯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但犯罪金额不准确;3、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冯某乙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冯某乙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指控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彭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仅参与部分事实,不应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3、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彭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4、被告人彭某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有意见,辩称其是被迫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3、被告人刘某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刘某没有犯罪所得;5、被告人刘某社会危害性较小;6、被害人有过错。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冯某乙系安阳县X路项目部负责人。2010年6月18日,在被告人冯某乙负责修建的孟蒋公路X路段打工的王×(已判刑)等人,以货车辗坏公路X路大某司机收费时,冯某辛书(又名冯X,冯某乙之弟)、王×等人与安阳县X村民冯某辛×及其次子冯某辛×等人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头部被人打伤,头顶部有一处伤口,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进行查看并拍照。当天夜里,冯某辛书伙同他人带着王×到安阳市一住所内用手术刀在王×头部假造另一处伤口。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冯某乙带王×到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0年6月29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王×头皮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之后,冯某乙为王×聘请律师代理王×被伤害一案,并唆使王×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某以故意伤害罪对冯某辛×及其次子冯某辛×提出控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冯某辛×陈述,证实2010年6月18日中午时候,我正在我家地里种地,我二儿子冯某辛×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亲戚的货车在孟蒋路口被拦着不让走,你去看看。”就这样我就一个人骑个三轮车到了孟蒋路口。到那里后看到在孟蒋路上停着两辆大某车,我就问两辆车上的司机说:“谁给我打电话了。”货车上的司机说:“就是我们打的电话。”我就问:“这咋的了不让走。”那些司机说:“人家说我们辗了路了,让我们交两千块钱,给了钱才让走。”我听到这种情况就给司机说:“走,我去给你们说说去。”然后,我看到我们村的冯某辛×和袁××及四、五个小青年在货车前面。我就去给冯某辛×和袁××说:“看这个事说说不咋,这是我亲戚的车,叫他们走吧。”但冯某辛×和袁××说,要找冯某辛说才行。这样我就问开冯某辛的电话给冯某辛打过去电话说:“我是新顺啊,我有个亲戚的车看能不能叫他们走。”但冯某辛说:“不中,不叫走。”我听他这样说就急了,我挂了电话就给司机说:“开车走。”结果,冯某辛×就拦住车不让走。我就上去拽冯某辛×叫货车走。结果,冯某辛×就踢了我一脚,并上来拽着我打了我左脸两耳光,我当时就感到头蒙了,我就靠着三轮车坐到了那里。后来不知道啥时候冯某辛就也来了,冯某辛来后就喊叫到:“是谁叫放车了”我说:“是我叫的。”我就说了这一句话,那个冯某辛×就上来又打了我左脸上一耳光。当时,我看他们人多也不敢还手,我就打电话给我家里人叫他们来。过了一会儿后,我妻子梁××、我二儿子冯某辛、三儿子冯某辛×就到了现场,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看到我受伤了,就安排一个民警陪同我到医院去检查。结果在我上车走的时候,冯某辛就又骂我。后来,冯某辛领的七、八个人就和我家人打到了一起,但当时我头蒙,耳朵也嗡嗡的响。我也弄不清他们怎么打的。不过这次打架没打多长时间就被人拦开了。随后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和我的家人就陪我到医院做了检查。

2、被害人冯某辛×陈述,证实2010年6月18日13时许,我在李某庚村收小麦时,我弟弟冯某辛×给我打电话说:“咱爹在孙家岗村X路那里挨了打了,你赶快过来。”我一听就赶快骑摩托车到孙家岗村东地的那个十字路口,当时我见到我父亲冯某辛×,他说头疼,耳朵也听不见,正准备往医院里走,我扶着冯某辛×上了一辆汽车,当时汽车刚刚启动时,冯某辛书站到汽车前面拦着不让我们走,还说今天非打死你们不可。我就从汽车上下来,刚走到冯某辛书跟前,冯某辛书就朝我身上乱打起来,我就跟冯某辛书互相厮打起来,这时和冯某辛书一块儿的十几个人就围上来打我、冯某辛×、冯某辛×、梁××等我们家的人,派出所的民警和群众就赶快上来拦他们,之后就拦开了,然后我又扶着冯某辛×坐上汽车往水冶县医院里走了。

3、证人呼××(安阳市三医院医生)证言,证实我在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今年四、五、六月份在医院急诊外科值班,6月18日是我值班,我翻了一下记录,想起来是有个病人叫王×。他是晚上11点来的,他是头外伤,有出血。头上有几处伤口,有多长均记不清了。我给他缝合过伤口,但具体缝了几处记不清了。我给他处理完伤口他直接转到外三科住院了。

4、证人高×(伦掌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那天下午一点来钟,我和孙××在所里值班,有人报警说孟蒋路孙家岗段有人打架,我和孙××、协管某王某、赵××、李某庚×五人开车去现场。……(出现场的过程,略)我只见冯某辛×二儿子鼻梁上有两处擦伤,别的没见谁有外伤,冯某辛×说他耳朵嗡嗡响,冯某辛这一方有人受伤没有我没有注意,当时人很多。

5、证人赵××(伦掌镇联防队员)证言,证实2010年6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我正在所里值班,副所长孙××叫我,说是孟蒋公路X路口有人打架,让我一起去出现场。副所长孙永亮、民警高×、巡防队员王某、李某庚×还有我就一起开车去出警。……(出现场的过程,略)我记得当时冯某辛(冯某辛书)那一方有个小青年头上受了伤,流着血,我们在现场就把那个小青年受伤的地方照了相,那个小青年大某二十来岁,他当时穿着个黄色的大某头,我记得当时他是正头顶上有一处伤口、还阴着血,当时在现场就照过相。但具体伤口多长我说不上来,包括谁打的我也说不上来,当时情况比较乱。

6、证人李某庚×(伦掌镇联防队员)证言,证实2010年6月18日该我值班,下午约2点左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孟蒋路X路交叉口处有人打架,孙永亮副所长就带领民警高洋及联防队员赵××、王某和我共五人开车去出现场。……(出现场的过程,略)就见冯某辛那方有一个小青年头皮破了一点皮,在头顶上部,就渗了一点血,其它没见有谁受伤。当时民警和我们都见了,那小青年就头顶一处伤。

7、证人王某(伦掌镇联防队员)证言,证实2010年6月18日,我在所内值班,带班副所长孙永亮通知我和民警高×、巡防队员赵××、李某庚×一起出警,说孙家岗那打架了。我们五人就开着车前去出警。……(出现场的过程,略)我知道冯某辛×受伤了,但如何受伤,我没有看见,另外,冯某辛书这一方有一个年青人受伤了,他的头上有一个伤口。那个受伤的年轻人是谁打的我不知道。

8、证人孙××(伦掌派出所民警)证言,证实2010年6月18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派出所值班,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孟蒋公路X路口发生打架,尽快到现场。”接到报警后我叫上所里的另一个值班民警高×及三、四个巡防队员一起开车去孟蒋公路X路口……(出现场的过程,略)双方受伤情况是冯某辛×说他耳朵嗡嗡响,还有就是穿黄裤叉的那个青年(王×)正头顶上有一处伤口、阴着血,当时在现场就照了相。当时王×打过架后让他先去医院检查,直到6月21日王×才到所里,我们民警给他开具了法医鉴定介绍信。

9、证人宋××(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0年6月底的一天,我的熟人冯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一个熟人被打伤了,我问他构不构成轻伤,他说打的不轻,我就让他准备材料,拿过来让我看看,如果构成轻伤可以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2010年6月30日冯某乙领着王×到永生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当时他们拿着一份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王×头皮损伤已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我就按照王×的口述写了控诉状,2010年7月9日办了委托手续,之后我和王×一块到安阳县公安局刑警队交了控诉状。冯某乙说他在孟蒋公路X路,王×是他的工作人员,手下工人挨打了,他来请个律师。

10、证人李某庚证言,证实我回家的第二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王×在三院住院,让我和他一起去看看,我就和刘某、杨某一起去三院看了看王×。我们在医院看王×的时候,王×说打完架的当天晚上冯某乙找了个人在他的头上拉了一刀,我问他那是什么意思,王×也没有说。

1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是刘某给我打电话说王×在工地上挨打了,让我和他、李某庚一块去安阳市三医院去看王×,我们三人就来到医院,到医院后,王×给我们三人说,冯某乙让王×在头上又划了一个口子。

12、同案犯王×供述证实,2010年6月18日下午,我们和冯某辛×一方打完架后,伦掌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就把我的伤口拍照,之后,冯某辛只把我送到了料场办公室,接着冯某辛只就离开了。冯某辛只他们走了半个小时回来了,冯某辛只、冯某辛×他们到料场办公室说起刚才给冯某辛顺抄家的事。之后停了一、两个小时,我们都往孟蒋公路项目部去了,在孟蒋公路项目部吃过晚饭后,冯某乙过来了,在孟蒋公路项目部院子里,我听到冯某乙和冯某辛只说话,冯某辛只对冯某乙说他认识一个人,让那个人在我头上划一道子,弄成轻伤,讹对方的钱,冯某乙当时同意了。之后到晚上9点多,冯某乙老某开着车把我和冯某辛只及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拉到安阳市X区内冯某辛只的住处,去安阳之前,冯某辛只对我说,在我的头上多划一个口子,弄成轻伤,讹对方的钱,当时我同意了,在冯某辛只住处,和我们同去安阳的50岁左右的男子先在我头部注射了麻药,之后他又用手术刀在我头上划的口子,划完口子后,冯某辛只拉着我到安阳市三医院处理伤口,我在医院处理完伤口后就住了院。2010年6月21日出院后,冯某乙对我说让我第二天和他一块儿去郑州做鉴定,2010年6月22日,冯某乙拉着我和冯某辛到了郑州,在去郑州做鉴定途中,冯某乙说:“这次找的事儿大某,给对方把家抄了,让我也做一个轻伤,就和对方扯平了。”我在郑州做完鉴定后就回安阳了。停了几天,冯某乙找到我说给我请了个律师,之后他把我领到了永生律师事务所,他给我找的律师叫宋某军,之后他们让我回去写控诉材料,我不会写;第二天,冯某乙和宋××律师教着我写了控诉状,控告冯某辛×及其儿子,要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我的损失;写好之后冯某乙让宋某师和我到安阳县公安局交了控诉状,将控诉状交给了申××警官,并且还写了询问笔录,当时我在询问笔录中说了假话,我在询问笔录中说:“那个瘦老某的胖孩子拿着一个十来公分不知啥东西把我的头弄伤了。”这是冯某乙指使我这样说的,其实根本没有人拿着十来公分长的东西把我的头弄伤。

13、同案犯刘某供述:证实2010年6月18日,我和工地的孙××经理、姓王某监理去濮阳,李某庚给我打电话说杨某家里有事不想在这上班了,我就让李某庚再找个人,后来李某庚就叫了芈某几个人打的来到工地上上班。在我回来的路上我听李某庚说王某(圳)和别人打架时被打伤了,后来冯某辛找人去人家家找事了。我回到工地上后,冯某辛开车接上我和李某庚来到安阳市三医院看王某,我和李某庚在医院陪王某,王某给我和李某庚说冯某乙想讹对方,就领着他在原来的伤口上拉长了伤口。第二天,冯某辛叫我和李某庚和他一块去南阳了。

14、被告人冯某乙供述,证实2010年6月18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在我的郑州花园口立交桥工地上休息。我接到孟蒋公路工地上的一个电话,当时具体是谁打的我记不清了。电话里那人说,冯某辛×领着人来孟蒋公路工地上打架了。我听过后,对他说,等我回去再说。到第二天上午,我回到安阳孟蒋公路工地上。到那后,彭某对我说,昨天有两辆大某车强行从路上过,没有让他们过,与冯某辛×发生了纠纷。后来,冯某辛×领人到工地上和我们的人打架。最后,冯某辛×受了伤。我们工地上的王×也受了伤,现在已经住院了。随后,我也没有说什么。我从郑州回来的当天没有见到他。停了有四、五天,王×给我联系说,要去做法医鉴定。然后我就和他一块去郑州做了法医鉴定。我没有将王×的伤口处理大,我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做这件事。

15、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犯诬告陷害罪及被判刑情况。

16、王×的控告状一份,证实王×于2010年6月30日请求安阳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冯某辛顺及其儿子的刑事责任。

17、王×伤情照片证实王×受伤情况。

18、王×的授权律师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证实王×所委托律师情况。

19、王×的伤情鉴定书一份,证实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右颞顶部可见一长7.5cm线性瘢痕,瘢痕整齐,顶枕部可见缝合创口三处,长1.5cm,其创口长度累计9cm,做出了王×头皮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

20、王×的住院病历;头枕部可见长约1.5cm的头皮裂伤,创口不规则,右颞顶部可见一长约7cm的头皮裂伤,创口整齐。

21、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某情况说明,证实给王×做假伤人的身份未能落实,待落实后依法处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0年5月至6月下旬,被告人冯某乙(孟蒋公路项目部经理)指使被告人彭某(项目部副经理、冯某乙的姐夫)、冯某辛书(又名冯X,冯某乙之弟,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雇佣李某庚、杨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正在修建的孟蒋公路孙家岗段,以货车辗坏公路为由,多次强行拦截过路货车,勒令车主或司乘人员交费后才予放行,非法获利x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19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我驾驶的蓝色福田奥玲卡车从众乐村X村走,当时我走的是原来众乐村X村X路,在行驶到新修的孟蒋路上往南拐了有十几米远处时我看到有一辆面包车在马路上横着,车下站着有五、六个青年男子,这五、六个青年男子看到我开车过来,就朝我跑了过来,我看到他们过来我就停下了车,我与跟车的韩某×就从车上下来,这时这五、六个青年男子就到我们跟前了,我就问:“怎么回事”其中有一两个人说“不能走”并说我们的车压了路,我当时就掏出烟给这五、六个人说好话,但他们还是不让我们走。当时我听他们说话都是安阳市的口音。我就对他们说:“如果不让走,我就把车退回去。”其中一个人说:“你的车压了路了,就不能走,退也不能退,得拿5000块钱才能走。”我说:“我是众乐村的,我要走原来的小路再回去了”然后我就上车往后倒车顺来的时候的小路X村走。当时我在倒车的时候这五、六个青年男子就朝我跑过来,并拾起石头砸我的车,但他们没有追到我,我走了一会儿,我才发现韩某×没有上车,我给跟车的打电话,发现韩某×的手机在车上。这时有一个电话号码是(略)的电话打到我的手机上,我接电话,电话中一名安阳市口音的男子说:“你的车走了,你的人还在这儿了,你的人走不了,你拿钱过来,要不然你的人走不了。”我说:“行,我开着车在小路上调不开头,我调开头后就过去。”然后我就把电话挂掉了。过了几分钟,这个(略)的号码又打来电话,电话中的安阳市口音的男子对我说:“限你5分钟过来,如果过不来你就见不到人”,我对这个人说:“你想怎么办”那男子说:“你拿5000块钱,把你的人回回去。”我说:“行,等我拐回去再说。”然后我就挂了电话。又过了几分钟,一个电话号码为(略)的电话打到我手机上,我接了电话,电话中一个安阳市口音的男子说:“限你马上过来拿两万块钱赎人,不然5分钟后你就见不到人了”,我就赶紧央求道:“行行行,你别打我的人了,我调开头马上就过去。”对方就挂了电话。这时我快到村X村口,号码为(略)的电话又打了过来,我接电话,电话中一个安阳市口音的男子说:“过来了没有。”我说:“等几分钟就到了。”对方说:“你去村里叫人去了”我说:“不是,我马上就过去。”我就给关系不错的魏某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了他韩某×被绑架的事。然后魏某×就打电话报了案。接着伦掌派出所的民警联系上了我,随后我和魏某×来到东山洗煤厂处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到孟蒋公路上找那几个青年男子,我们在孟蒋路X路交叉口见到了那辆面包车,那辆面包车上的人一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就开车往南跑,跑了一段后被派出所的车拦截住,我当时看到车上有三个青年男子就是当时截我的车的人。当时派出所的民警问韩某×在哪里,其中一个说在下面搅拌站,之后派出所的人在那辆面包车上搜出一把刀、一把斧头、一根棍子,还有一个手机。然后我和派出所的人一起到搅拌站没看到人,于是我就用手机联系那个号码为(略)的手机,打通电话以后,电话中安阳口音的男子说他在孟蒋路X路的十字路口往东走往南的院子里。然后我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到这个院子里。这个院子大某朝东,大某没有关,我进去以后喊韩某×,但没有人吭声,然后从北楼一楼的一个房间出来一个青年男子,出来的这个青年男子当时就被派出所的人抓住了,我接着喊韩某×:“在哪里,赶紧出来,派出所的在这儿,没事了。”这时韩某×才从北楼一楼的一个房间跑了出来。后面有一个男子从房间中追了出来,被派出所的人抓住了。随后我们就都来到了派出所。当时我的车上孟蒋路后没有压坏路,路也根本压不坏。路口处没有任何禁止通行的标志和提示,也没有人看守。

2、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19日夜9点半左右,我和魏某×开一辆福田货车予x从众乐村往铜冶走。当时,我们从众乐村X村X路。当我们从小路走到正在修建的孟蒋路上时,刚上了孟蒋路往南走了有10多米远,就从对面跑过来四、五个小青年,他们跑过来就截住我们的车,魏某×就赶紧下车,随后那些小青年就喊道:“灭了火。”我就赶紧灭了火,我就也下车了。魏某×还没有说话,那些人就说:“这条路不能走,你把路辗毁了。”魏某×就说:“那不能走,我们就倒回去。”说着魏某×就上了车往后倒车。结果那些人说:“你倒也不能倒。”马上就有人从地上拿石头照我们的车扔过去,我看到有石头砸在了我们福田货车的后车厢上。我看他们砸车了,我就赶紧说:“别砸车。”说着中间,就又看到从南边跑过来两个人,抱着一些砍刀和木棍,过来后就一人发了一根棍,还有两个拿着砍刀,这些人拿上东西后,就有两人拽着我的胳膊,还有两个拿砍刀在我背后逼着我,不叫我走。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这些人就叫我上车,我就说:“咋叫我上车,有事咱说说。”那些人光说要把我拉走,我也弄不清他要把我拉到那里,所以就不上车。但是就有人拽着我的胳膊往车上拽我,并且有两个拿砍刀的就举着砍刀准备砍我。我怕他们打我,就没有敢反抗,这样我就被他们拽到了面包车上,我到面包车上后,他们叫我坐到最后一排,有个人也坐到最后一排看着我,然后我看到他们又有人从路边一颗树下面拿开两把砍刀,把这两把砍刀也都扔到了车上,随后就有三个人上了车,路上还留着几个人没上车。他们就把我拉到院子里,让我下车后把我关到一个小屋里。同时有两个小青年就到屋里看着我,其他的人就都走了。到这个屋里后,这两个小青年就叫我给魏某×打电话,我打通后这两个小青年就给魏某×通话,我听到两个小青年给魏某×说:五分钟之内拿五千块钱,来迟了人就不见了,后来他们又打电话给魏某×要五万块钱……就这样过了有半个多小时,我听到院子里有人来,其中一个小青年就从屋里拿着一根铁棍子出去了,刚出去那个小青年就又回到屋里把铁棍又放到屋里……我听到有人叫我的名字,我就也到了院子里。这时我看到魏某×和魏某×的亲戚,另外还看到几个警察。

3、被害人魏某×陈述,证实我在2010年6月8日夜里23时左右,我开的车在孟蒋公路孙家岗南边修路的料场那边,被三、四个年轻人截住,说轧坏路了不让过,我说我的空车,要不我掉头回去,他们说不中,一开始他们要5000元,磨了一个多小时,我就给了他们1900元钱才让过去。

4、被害人曹某陈述,证实我的司机曹某×、曹某×、曹某×三人开我的货车豫x于2010年6月10日在经过新修的孟蒋路时,在孙家岗村被人敲诈2000元钱,拦车的叫东的,我去找他们老某,我找到冯某乙,冯某乙说正忙呢,不管,我又找项目部的一个经理,那个经理说掏1万元钱,我又去找孙家岗村X村长老某,他说了说要五千,我看越说越多,我就找当时拦车的“东的”领着找了个妇女,给了那妇女2000元钱,听说妇女是冯某乙的妹妹。

5、被害人曹某×、曹某×、曹某×(三人均系曹某雇佣货车司机)等人陈述与曹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6、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大某是十几天前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租用的六辆货车(这六辆车都是给我拉膨土用的)被孙家岗村的人拦截了,我到现场后看见是冯某辛×和冯某辛×两个人拦住车不让过,说轧坏路了,后来我找人说了说,给了冯某辛×200元钱就过去了。

7、被害人许××、程××(二人均系王某雇佣货车司机)陈述内容与王某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8、被害人张某己陈述,证实2010年6月12日夜里10点左右,我们公司的两辆车一个司机是王某×,一个是张某己,在孟蒋路孙家岗被截住了,有五、六个小青年拿着棍子敲车门,人家一辆车给要2000元钱,我给队长说了,队长就让司机在那儿等着。到第二天7、8点钟,我找了一个熟人,一个车给了他们300元钱,才让走了。

9、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我在冀某的车上,从河北观台拉焦碳往安阳亚新钢厂送。当时孟蒋路X村到孙家岗段没有禁行标志,也没有专人看守,也没有堵路,从外边看是可以通行的。我们在经过孟蒋路时共被拦过三次。第一次是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冀某开一辆车,还有韩某×共二辆车,一块经过孟蒋路,当我们行至东山至孙家岗路段时,一辆白色商务车和一辆红色面包车一前一后,将我们的车挡住,从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手拿洋镐把的年青人,把前面车上的韩某×从车上拽下来,当时冀某赶紧下车跟他们解释说都是伦掌的车,别打人。那帮年青人说这路是刚修的,不能走,每辆车必须交1000块钱才能走,最后每辆车给他们400块钱,才让我们过去。停了4、5天后也是晚上12点左右,又是那两辆车将我们的车拦住,让我们马上给钱,别让冯某辛急了,急了敢把你们的车给砸了,旁边还有十几个拿洋镐把的年轻人起哄,没有办法,冀某顺给了人家300块钱,才让我们的车走。第三次是冀某、韩某×、韩某×、成文共四辆车,他们在同一路段、同样的手段,每辆车要2000块钱,后来因为车主大某分是孟村的,那帮拦车的怕车主从村里叫人,最后每辆车要了100块钱才让走。

10、被害人冀某陈述,证实大某是2010年6月中旬的一个夜晚9时许,一共拦过我三次,都是在孟蒋公路X村往北恒力洗煤厂以南路段。第一次收了我400元,第二次收了我300元,第三次收了我100元。详细情况大某是2010年6月中旬的一个夜晚9时许,我和韩某×两个人各自开车往汤阴亚新钢厂送焦煤,当时我和我车上押车的邓某一块儿,韩某×和他车上押车的李某庚在一块儿。韩某×的车在前面,我的车在后面。当我们的车行至孟蒋路东山至孙家岗路段时,看见路边停着一辆红色面包车和一辆银灰色商务车,当我们往前走时,这辆银灰色商务车就开车追上韩某×的车,并把车头朝东横在路上不让我们走,红色面包车就停在我的车后面,从车上下来八九个人,他们手里拿着洋镐把就把我和韩某×、李某庚×车里拽下来了。我就赶紧下来,怕他俩挨打,我一边往跟前走一边说都是伦掌的车,别打人。我到跟前之后,问怎么回事,一个叫“大某”的人不让过,说刚修的路。我说不让走你们应该在路口拦截,也没有什么标志。他说反正不让过,我说不行我们就过这一次,车大某好调头,他说不行。我说要不行我们倒回去,他还是说不行。我说那咋办,他说要1000块钱。其余人就拿着洋镐把往车上砸,嘴里喊着赶紧给钱,我说没有,要不给家里打电话送钱吧,他们也不让打电话。我们说不投,韩某芳就去给那个叫“大某”的人说,给人说身上没带那么多钱,最后,那个叫“大某”的人说你俩把兜里的钱都拿出来,有多少算什么,我俩把裤兜翻过来让人家看,一共就四百多元,我俩就每人交了400元钱,他们才让我们过去。停了四五天之后,也是晚上12时许,我和押车的邓某一块儿开车往汤阴亚新钢铁厂送焦炭,也是行至该路段,这次是被一辆白色面包车和上次的那辆银灰色的商务车拦截,这次这辆车都在大某上横停着,商务车头朝东,面包车头朝西,两车顶着头。还是那个叫“大某”人给我说让我赶紧拿300元钱,我说刚上次给了钱,他说不行,赶紧给钱,并且说冯某乙的兄弟冯某辛刚从监狱出来,别让人家一生气把车给你砸了,其他十几个人就有的拿洋镐把,有的拿石头,一边喊着让我赶紧给钱,一边准备砸我的车。然后“大某”给我指着那个站在车头的那个人说他就是冯某辛,冯某辛说给钱不给,不给马上把你的车砸了,我就赶紧掏了300元钱,我才过去。还有一次是我和韩某芳、韩某顺、冯某辛文四个车一块被“大某”他们以同样的手段截住车,当时“大某”他们给我们每人要2000元,最后我们都不掏,并都锁车准备走,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后,每人掏了一百块钱。

11、被害人冯某辛×陈述,证实2010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孟村韩某×、冀某等人开着四辆车拉着焦碳从孟蒋路上走,当我们开车行至恒力洗煤厂南边时,突然从路边开出来两辆,一辆红色面包车、一辆白色商务车,两辆车一前一后把我们四辆夹在中间不让走,从两辆车上下来十几个年青人,说我们的车把路轧坏了,我们每辆给他们2000块钱才能走。当时我们说这路不让走我们退回去,他们说也不行,必须交2000块钱,我们说:“你们凭什么收我们2000块钱,路口没有禁行标志,也没有堵路口,也没有专人看守,到半路出来拦车不让走,这不是明摆着讹钱吗我们不掏。”那帮男青年就从车上拿出洋镐把想打我们,后来我们同他们交涉,最后我们每辆车给了他们100元钱,才让我们走了。

12、被害人韩某×陈述与冯某辛文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13、被害人李某庚陈述,证实我现在跟的车车号为翼x,是全挂货车,主要从磁县X镇的煤矿上拉煤往安钢送。老某叫崔某,家是安阳市X村的,我们车上的司机叫龙××,他家是安阳县X村的。司机只负责开车,我是车上拿钱的人,平时负责装卸车,还有检查车的运行情况,在路上遇上情况我就下车解决,大某请示老某。今年五月中旬开始,我们的车从安阳县X村X路上通过时多次被一伙人拦截,并强行索要钱财。我们一共有五辆大某车,我们的活都一样,每天从磁县X镇煤矿上装上煤,然后送到安钢。我们每天都一块装车一块出行。从今年五月开始,我们的车走到安阳县X镇孙家岗东头那条新开通的公路时被一伙共五六个小青年拦住,因为那条路在有人拦我们以前我们走了二三个月了,从来没人拦。就在五月中旬的一天天刚黑,我们像往常一样行驶,刚上了那条路走了一小段路,从前面另一路口处开过来一辆红色面包车,车就横在我们的车正前不让过,这样我们五辆车上的跟车人都下车问怎么回事,他们都带着白手套,每个人都拿着那种专用的洋镐把。当时一看对方这阵势就知道他们是有准备而来的。我们就问什么事,他们说这条路还没修好,我们的车把路轧坏了,我们不能走。我们就与他们理论,这条路我们走了一段时间了,从来没人管,而且路上还没不让通行的标识,他们说老某没准备修这段路所以没人管,现在要修了不让过。我们就给他们说好话,但他们不行,最后他们说,让我们每辆车给2000元钱。我们又求他们,他们还是不让过。最后我们每辆车给他们300元钱,一共给他们1500元,才让我们过去了。他们还给我们留了电话,说以后从这过时提前打电话。这样我们每次经过这儿的时候都给他们打电话,为了少拿点,我们有时每辆车给他们200元或者100元,他们不高兴时还要300元。他们一共拦截我们并索要钱财二十七、八次之多,五辆车共约x元钱。

14、被害人崔某陈述,证实2008年我买了一辆斯太尔货车,跟着伦掌镇X村的付某芳的车队从河北拉货到安钢。到2010年四月份开始我们的车经过孟蒋公路孙家岗段时,经常被修路的青年拦住给我们货车要钱,刚开始每次一辆车要50元,后来就每辆车要100、200元,最多的每次要过400、500元。我初步算了算最少被他们要了五、六千元。付某×有四辆车,他的车应该和我的车一样,因为我们的车在一块,最少有二十几次,最少被要了x元。

15、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二十多天前的一天下午1时许,我哥付某××上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我哥的两辆大某车在伦掌乡X路孙家岗丁字路口被人截住给要钱,我说给100元,司机给我说要的多,一辆车得300元。然后我就挂了电话骑摩托车去了。到了之后,我见到一辆红色面包车挡在我哥大某车的前面,在车前横着。我问咋回事,谁在这里当头。然后有一个胖胖的人站了出来,他说他叫大某,我说咋回事,他说修路不让过大某车,把路都碾坏了。我说给100元让他们过去吧,大某说不行一辆车300元,咋说也不行,最后两辆车给了他300元。然后大某给我留了电话,说以后从这里过给他打电话,一辆车100元,如果不给他打电话让他抓住,要的就多了。停了十几天,天快明的时候我哥给我打电话,这次是四辆车在孟蒋路X路口又被拦住了。然后我就开摩托车去了,到了之后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大某前横着,不让走,我给大某说这是我哥的车,让他少掏点钱走吧,大某说不行,老某冯某乙看见了,老某说了一辆车最低300元,四辆车1200元,我也没办法,就从兜里拿了1200元给了大某,然后就都走了。

16、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第一次是今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和司机冀某、韩某×、积善的冯某辛×分别开着四辆货车拉着焦炭从伦掌东腾洗煤厂前面的路走到孙家岗村X路中间段,当时有一辆灰白色商务车、一辆红色面包车在路中间停着,挡住我们的去路,我们四辆车便停了下来,接着从商务车和面包车上下来八个男青年,紧接着商务车和面包车一前一后把我们四辆货车挡在中间,八个男青年都拿着新的洋镐把走到我们车前,张某己就对我们骂,让我们下车,我的车在最前面,我们一块儿的其他车上的人过来之后我才下来,之后有一个男青年让我们交2000元钱,我们说不能走的话我们就退回去,他说:“退也不能退,我们老某说了,每辆车拿2000元钱”,最后我们和那个男青年商量,每辆车交了100元钱。临走时我问那个男青年叫什么,他说他叫大某子(大某),大某子还说:“三哥出来了,我得去给他接风,我们七八个人,这400元钱够干什么。”第二次是停了五、六天的一天晚上10点多,我一辆车从孙家岗村X路上走,走到路中间时一辆红色面包车在中间停着,我的车停住后从车上下来,走到面包车跟儿见大某子在副驾驶上坐着,我给了大某子100元钱,他便让我走了。第三次是六、七天前的一天晚上11点多,我和司机韩某×、王×、安丰渔阳村的一个司机开着四辆货车,后面还跟着观台煤矿的两辆货车共六辆车走到孙家岗村X路南头,离洪积公路还有十几米远时,大某子领着四个男青年拦住我们的车,接着一辆红色面包车停到了我们车后面,我们从车上下来后,大某子说:“老某交待,每辆车交500元钱”,我们觉得要的钱太多,想拐回去,大某子说不能拐,就停在这儿,大某子说让我们给老某说,之后我们就一直给大某子说钱的事,最后我们四辆车给大某子交了1200元。

17、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我现在是开货车的司机,我开的货车(翼x)是从观台拉煤经伦掌送往安钢。2010年六月初,那天下午七八点钟。我们五个人开五辆大某车从观台拉开煤后,我们顺着孟蒋路开到孙家岗路口时,被一辆面包车拦着。从车上下来五六个男青年,并且看着车上放着洋镐把、钢管,这些人拦着我们的车不让走,说:想过路的话,一辆车交三千块钱。当时我们给他们商量想少拿点,但他们不同意,后来我们没办法,给我们老某打电话,老某来了,老某也说不下。给我说让我再去说,就先走了。我们又去给他们说好话,可他们还是不让走,这样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四点,我们最后给了这些人1500元钱,他们才放我们走。光我开的车经过了七次,每次都交300元钱,我们一起的有四五辆一块过,光我的一个车就交了2100元钱。

18、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我现在在本村弄了一个车队,共有6辆车,每辆车上有一个司机和一个跟车的。我的车主要是从观台往安钢拉煤,一天一趟。路线就是从观台经孟村、到孟蒋公路,后走洪积公路X路到安阳。我们的车一直走这条线路,开始路上没有人截车要钱,后来从今年四月份,孟蒋公路上就开始有人截车要钱了。一开始,截车的要的不多,一辆车给个几十元钱就可以了。从六月份开始,他们就要的多了,成了一百二百了,并且拿着棍子。他们要钱的情况,司机都给我说过,不过我认为不值当的,就没有去找过孟蒋公路经理冯某乙。不过后来就要的更多了,开始成几千的要开了。到六月十二日夜八点半左右,我的司机姬×给我打来电话说,我们的车在孟蒋公路上被人给截住了。我说:“那你们就给他们一百左右就可以了。”姬×说:“不行,他们非得一辆车要2000元钱不行。”我一听不行,我就说:“那你们在那等着,我马上去。”然后,我就先给孙家岗村的梁军的打电话让他先去说。我也开车往孟蒋公路X路口去。到那后,我见我的车被截住了三辆,我的车后还有同时被截的观台运输队的两辆车,我村韩某×开的安阳的一辆车,还有安阳崔某的一辆车,一共七辆车都在路上停着。我的司机都在车上不敢下来。我见那没有人,就对司机说:走不咋,走。”我的司机就开始发火准备走。这时,从路边修车铺跑过来十几个,手里拿着棍子截住车不让走。我开始找的那个亲戚孙家岗的梁××就到我边上说:“我给人家说不下去。”我说:“谁在这了”梁××一边指着一个人一边说:“人家的老某冯某乙在这。”然后,我就去桥上去找冯某乙。我见了冯某乙说:“这是咱的车,孟村的,就不是其他地方的车,叫走不咋。”冯某乙说:“不中,谁也不能走。”我就继续给冯某乙说,但是说了一个多小时,始终不让走。这时,从西边沿洪积公路来了一辆车往南拐上了孟蒋公路。冯某乙喊:“又来了一辆,又来了一辆,截住它,截住它。”随后,冯某乙就带着三、四个人开着车去截那个车去了。我见冯某乙走了。我就上了我的车等他。到夜里十二点多钟,有一个年青人,我后来听说他叫刘某,走到我的车边说:“老某说了,你们一辆车拿1000元钱走吧。”我说:“那不行,车上就没有那么多钱。”刘某就走了。后来,韩某×又去给刘某说了,他说到了500元钱,又到300元钱,最后没有谈成。直到天明四点半左右,我村的付某×见我的车在这,他就走我的跟前说:“咋了”我说:“截住车了,不让走,我昨天晚上就在这。”付某×说:“那你让我去给他们说说。”我说:“你认识人家”他说:“我认识那个叫刘某的,我经常来这带车。”我说:“那中”。于是,他就去找刘某去说。停了一会儿,付某×回来说:“刘某说,老某冯某乙说了,一辆车最底300元钱。”这时,我看也没有办法了。我就交了900元钱。其他车也各自交了钱,一共2100元钱。随后,我就回去了。一个月我的四辆车,每天一次,一个月下来最少x元。

19、被害人韩某×、姬×、杨某×、韩某×均系付某×的司机,所证明内容同付某房证明内容相一致。

20、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我和我大某付某×一共有6辆车,付某刚是我本家的一个兄弟,2010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我比较忙,一般车队有事我就叫付某×处理,2010年6、7月份时,司机经常打电话说是在孙家岗路口有人拦车要钱,一般要个50、100元的,我就让司机给他们了,有一回要300元,我就让付某刚去了,最后四辆车一共是1200元,付某×给我说过是孙家岗村的冯某乙带人要钱的。

21、证人宁某证言,证实刘某、彭某、冯某辛书都给过我从过路司机那收的钱,大某共有六千五百元。我在工地上管某务,彭某和刘某都给过我钱,我记得是彭某第一次给我钱的,大某那是今年5月底的时候,那天上午我在料场里遇见了彭某,他拿着3、4百块钱给我说这是在路X路大某的钱,是替村里收的,让随后给冯某乙,让冯某乙给村里,我便接住了。这之后,彭某又给了我两次,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有一次是400,有一次是900,刘某也给了我四次,有两次500,有一次400,有一次200,还有冯某辛书也给过我一次,大某是600,我记不清了,他说是刘某给他的,让他给我,冯某乙的妹妹也给过我2、3次,大某有2500元,她给我说是别人从路上收的,转交给我。他们总共给了我大某不到6500元钱,我都给了冯某乙,大某是6月X号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22、证人冯某辛×证言,证实2008年夏天,冯某乙承包了孟蒋公路修筑,2010年春天,冯某乙上了三合土后,不断的有大某车通过,将我们浇地用的水泥管某压坏了,老某姓没办法浇地,村上也没有收入,于是我们就派我们村的梁××,付某×、冯某辛×等人在孟将公路上收费,每车五元到三十元不等,收了五六天就不收了。后来考虑到冯某乙在此修路,主要压坏管某的时冯某乙的车,我们就让冯某乙拿一万块钱给我们修管某,冯某乙一开始一直不给我们,今年七月的十几号,冯某乙主动来找到我,说拿6500元钱给大某让我们修管某,当时我的身体不舒服,一直没有去大某,这6500块钱也没有上帐,停了三四天冯某乙又来找我把6500块钱要走了,他说要把这6500块钱上到村里的帐上。后来又停了一天的晚上,冯某乙找到我说有个材料让我给他写上情况属实,当时我也没有仔细看材料的内容,另外村长已经签了字,我就在材料上写了情况属实,并签上了我的名字,冯某乙让我盖上了党支部的章,我没有答应。我们村X路上收了两千三四百块钱,已经上了村里的帐,是四月份左右收的。冯某乙往村里就交过6500元钱这一次。我们村上不收费后没有和冯某乙一块联合在孟将公路上收过费,也没有让冯某乙收费。

23、证人冯某辛×证言,证实是2010年4月X号至X号收的,共收了两千四百七十元。一般是5元至30元,最多30元一辆车。当时我们收费是地点在涵洞北边,这一段没有人施工。孟蒋公路X路时,将我村X村支书冯某辛×到乡X乡政府的人说谁碾坏了就找谁。然后支书回来村两委开会决定上路收费维修涵洞。就这样4月X号至X号收了7天。当时冯某乙施工队的人也配合收了。我们在路上收的钱最后都交给村会计冯某辛付。给会计交过共2次。一次是村里收的两千七百四十元,另一次是支书冯某辛生让我去交给会计六千五百元。这六千五百元是今年7月X号夜里大某7点来钟,支书冯某辛×让我去他家说有事,我便往他家走。我刚到他家门口,冯某辛×捂着肚说肚疼,在他家车上坐着准备去医院,他手里拿着一踏钱说这是六千五百元,是给冯某乙要的钱,你拿着去上了账吧。这钱六月十来号就给我了,我一直没有给你说,上账时把日期写成当时的日期,就写成六月十五号吧,我说行,接过钱我就直接给了会计,并让会计把收到日期写成了六月十五号。支书当时说这是冯某乙在路上收费的钱。我们村里和冯某乙一起上路就那一次一起收过,收了两千四百七十元,就收了五、六天。2010年俺村没有开会让冯某乙上路收费,冯某乙上路收费和两委会没有关系,是冯某乙个人的事情。

24、安阳县X村干部冯某辛×、梁军×、冯某辛×、梁金×、冯某辛×、冯某辛×等证人证言证实的主要内容为:没有让冯某乙上路收费,冯某乙上路X村里没有关系,冯某乙安排收费的都是安阳市人,没有让孟蒋公路与项目部替村X村里交过钱,没有开过两委会说让冯某乙代表村X路收费。

2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在家接到刘某的电话,他让我和他去冯某乙伦掌的工地上班,我就答应了。到了5月底,刘某开车从安阳接上我,来到冯某乙伦掌的工地上。我在工地上收了两天料,后来,彭某安排刘某领着我和李某庚、王×到孟蒋公路X路段拦车收费。我参与了有五、六次。我参与的这五、六次拦车收费,都是由刘某带着我们在路X路,遇见过路的货车后,我们就拦住车,刘某就给人家司机要钱,每辆货车刘某给人家要大某一、二百元钱,每次都有三、四辆车,具体收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大某有2000元,都是刘某接的钱,然后,刘某见到彭某就把钱给了他。由于时间太长了,每一次拦车收费的情况我记不清了。彭某是冯某乙安排工地上的项目部经理,他负责工地上的一切事情,冯某乙不在工地时,他说了算。冯某乙安排彭某负责拦车收费这一块。2010年6月19日下午3、4点时,三哥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到孙家岗十字路口帮忙看看路口,并且说一会儿叫芈某来接我。到下午7点钟时,芈某、杨某就来到我家接开我,这样我们三个人就坐出租车到了孙家岗路口。到那个路口后,冯某辛和马骏就在面包车上坐着。我和芈某、杨某就都上去车了。后来到夜里11点钟左右时,从北边开过来一辆货车,我们5个人就都拦住车,不让这辆货车走。这时我就给三哥打电话问这个事咋处理,当时我问:“这是本地的车,让走不让”三哥给我说:“不能让他走,让他交100块钱。”这样,我就给货车上司机说要罚100块钱,但这个司机倒着车就跑了,芈某开面包车去追了,没有追上。马×同时就从路边抱出木棍,而马骏自己拿了把砍刀。当时还有个跟车的没有走,我们就拦住这个跟车的不让走。这时,我就又给三哥打电话说:“拦的货车跑了,光扣住个跟车的,看咋处理.。”三哥在电话中给我说:“把那个跟车的拉到项目部扣起来,吓唬吓唬他,让他掏钱。”随后,我就叫那个车上的人上我们的面包车,我们就把这个跟车的拉到项目部,我和冯某辛就带着那个跟车的下了车。杨某、芈某、马×三个人又开车去看路口了。我和冯某辛把那个跟车的带到项目部一个房间看着。我和冯某辛就给那跟车的说让他打电话给跑了的司机,让司机送钱过来。后来,冯某辛就给那跑了的司机打电话说:“赶紧送一百块钱,迟了就见不到人了。”就这样,我们正说着,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26、证人芈某证言,证实是工地上的项目经理彭某安排我们到路上拦车的。当时有我和杨某、芈某、杨某,还有一个姓马的青年。我们在路上拦车时彭某让刘某负责。我就干了四天就出了这事。刘某拦了大某有半个月的车。

27、证人冯某辛证言,证实我是2010年5月中旬到孟蒋公路工地的。是我父亲冯某乙安排我去的,当时我在家没有事。我参与上路拦车收费了,我参与了四次。前三次都是我和杨某、刘某、李某庚、王×、吴××一起上路收费了。最后一次是我和杨某、芈某、杨某一起上路收费的。我只知道是彭某安排刘某领着我们上路拦车收费的。拦车时,都是刘某去给司机要钱的,我们在边上站着。具体是谁安排彭某的,我不知道。前三次都是我们在路上,货车过来以后,我们把车给截住,然后刘某上去给人家司机要钱。第四次也就是2010年6月19日,我和杨某、芈某、杨某被抓的那一次,我原来已经交待过了。这四次拦车收费总共截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都是刘某去要的,我也没有去问。

28、证人李某庚证言,证实去年阴历正月十五那一天,经刘某介绍我和杨某、刘某一起到郑州冯某乙的修桥公路上干活,我在那里负责收料。干了大某一个半月,由于工地上挖出了一个古墓,就停工了,我们就都回家了。一天上午刘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伦掌冯某乙的修路工地上干活,还是收料。下午刘某就开着车到我家接开我就去伦掌工地上了。刘某说让我和他去路X路,我问他具体干什么,刘某说就是晚上去路X路,不让大某过,白天在宿舍里睡觉。我就和他还有王×、老某、杨某、冯某辛开着一辆面包车在路X路。晚上遇见大某过来就拦住。第一天晚上没有大某过来。第二天晚上到早上大某六点来钟有两辆车过来了,我们就拦住他们不让他们走,刘某就问他们是给修路还是交罚款,车上的人也不说话,后来彭某就过来处理了,我们就都回宿舍睡觉了,后来咋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第三天晚上,到半夜两三点,过来了三辆大某,我们就下车拦住了他们,刘某就问他们是给修路还是交罚款。大某上的司机一直说都是这附近村里的车,不想交钱,后来刘某就一辆车收了他们一百元让他们走了。第二天刘某就把钱交给了彭某。这以后我就没有再上路,就王×、冯某辛上路了。这几天正好路X路,就没有上路X路。路铺好后,彭某就又派刘某带领我和王×、冯某辛、杨某上路X路。具体看了有几天我不记得了,一直到工地上打架那一天,我就回家了。我们上路收钱是彭某安排我们去的,收到的钱也都由刘某交给彭某,我们都不管某。冯某乙也有时候去,我见他去过两回,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其中有一回有一辆大某要跑,冯某乙也上前说再跑就把车张某己。我们在路上拦车收费由彭某让刘某负责。我见过彭某在路上拦车收费2、3回。我们工地老某是冯某乙,平时我们叫他二哥。彭某是冯某乙安排的工地上的经理,他负责工地上的一切事,冯某乙不在工地时,彭某说了算,上路收费的事也是冯某乙给彭某安排的。

29、被告人冯某乙供述,证实我是河南万通路桥有限公司项目的委托代理人,负责项目。孟蒋公路这个项目是2009年正月二十三中的标,是2009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这个项目我负责,主要负责孟蒋公路X路面水泥稳定碎石层和油面工程。孟蒋公路这个项目是2009年5月份就封了路,用土堆封了各个路口。2009年5月份项目接受后我就安排看路口了,刚开始我们找的邻村的上年龄的老某看路口,但看的不严,后来到2010年5月份,我就找的大某等人看路口。我找的有大某、王×、杨某、还有一个×的我不知道他叫什么。是2010年3月份开始收费的,是伦掌镇X村支书冯w×提出看路收费的。因为村里浇地时发现过路管某被压坏了,他找到我让我解决这个事,我说不是我们压坏的,我不管。最后,冯w×提出由村里派几个人和我们一块看路口收费,把收的钱修管某。我们和村里一块收费收了有一个月左右。收了2000元左右,钱由村里人拿着。我们后来又收了有一个月左右。收的6500元钱由我妻子宁某交给我,我于2010年6月15日交给冯w×了。我们单独收费后有大某领着王×、杨某等几个小青年在路上拦车收费。在2010年6月18日冯某辛×等人殴打我们工人后,我们防止工人再被打就在面包车上放着菜刀、洋镐把等工具。我们最开始每辆车收10元钱,后来,大某车50元,小货车10元,再后来大某车每辆收100元,小货车收50元。中间有过一次收过2000元,是因为大某车的人打我的工程师了,这件事是我处理的。我总共参与上路收费就一次。其他都是大某等人拦住车以后,有的三里五村的人找我说情,我让他们过去。

30、被告人彭某供述,证实2010年5月份,我的老某冯某乙把我从郑州调到安阳县X路项目部当副经理,冯某乙任经理,我到项目部没几天,冯某乙就让刘某、我找几个人看着路,别让车上到孟蒋线上。我找了一个人叫杨某,实际上杨某也在郑州认识冯某乙,杨某和刘某关系非常好。冯某乙安排我们有大某上到路上就收钱,基本是每辆车每次收钱一百到五百。冯某乙安排收钱的,安排刘某负责拦车收费。我们没有阻止也没有设立标志或路障阻止大某上到孟蒋线。我们在孟蒋公路X路交叉口北边收费。收的钱给了刘某,刘某给我,如果老某在就直接给冯某乙。经我手转交的收的大某的钱大某九千多元,我给了老某娘宁某,只要她在我就给了她。收费的小青年由冯某乙专门安排刘某负责,并统一在项目部吃住,他们不修路,就是拦车收费,我安排的是干活的人。拦车收费冯某乙安排刘某他们用一辆面包车,车上有两根锹把,两根洋镐把。

3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我是2010年5月份到孟蒋公路工地的,是冯某乙安排我去的,因为我原来就在冯某乙郑州的工地上当司机,后来郑州工地完工后,冯某乙就让我到了孟蒋公路工地,安排我给项目部副经理彭某开车,一直到王×挨打后,我就不在工地上干了,干了差2天不到1个月。我在工地上参与上路收费了,都是没事时,冯某乙安排我去的,我记不清参与了多少次,应该有七、八回。是冯某乙安排我上路收费的,他是孟蒋公路工地的老某,我们都听他的,我现在只知道当时上路收费了,具体每一次的收费情况,我记不清了,我到工地后一星期李某庚、王×、杨某就到工地了,李某庚是我叫的,王×、杨某等几个人是李某庚联系的,和李某庚一起来工地的,是冯某乙安排我叫的,刚开始只是让他们负责收料,后来停了几天大某经常从路上过,冯某乙就安排他们看路口收费,每次收多少钱都是冯某乙或彭某,要不就是冯某乙的妹妹冯某辛×说了算,钱也是司机直接交给他们,所以总共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每辆车都是收50元或100元不等,收的钱都是由冯某乙、冯某辛兰或彭某交给冯某乙的妻子宁某,因为宁某是会计,管某账。我们收费时没有威胁货车司机,没有拿棍子等器械,也没有孙家岗村上派的人参与,我不清楚收费和孙家岗村是否有关系。是冯某乙叫彭某安排我们拦车收费了。我和冯某辛×、李某庚、杨某、王×、彭某、冯某乙等人在路上拦车收费了。彭某他是工地上的项目部经理,他负责工地上的一切事情,在拦车收费这件事上冯某乙让彭某具体负责。

32、被害人付某×对被告人冯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姬×对被告人冯某乙、刘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冀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

33、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某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大某、东的为同一人。

34、抓获证明两份,证实2011年6月25日下午14时许,刘某在汤阴县彩虹网吧被汤阴县公安局网监大某抓获。2010年7月22日0时许彭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市派出所抓获。

35、刘某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12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劳动教养1年零三个月,于2006年2月10日解除劳动教养。

36、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年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乙在其雇佣人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后,伙同冯某辛书等人故意伪造王×受伤程度,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乙指使彭某、刘某雇佣多名社会青年以货车碾坏公路为由,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获利达x余元,数额巨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起诉指控冯某乙犯诬告陷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冯某辛×、冯某辛×陈述、证人呼××、高×、赵××、李某庚×、王某、孙××、宋××等证言、同案犯王×、刘某供述、李某庚、杨某等证言、王×的控告状及伤情照片、授权律师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伤情鉴定书及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刘某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乙、彭某系组织、管某、指挥者,刘某系积极参与者,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故辩护人关于彭某、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收费路段有禁行标志、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多名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明在2010年5月至6月下旬孟蒋公路X路口无明显禁行标志,也无专人看守,也没有堵路,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冯某乙辩护人关于敲诈勒索金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起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有多名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同案犯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关于其是被迫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该辩解无证据证明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是在被威胁强迫、而非出于其本人意志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乙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乙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4月19日止。2010年7月22日至2010年8月31日被羁押期间已折抵刑期。)

三、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庚峰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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