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农业机械公司,住所地:潍博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轮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被告广饶县农业机械公司欠原告山东成山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5万元,被告于2002年3月1日前偿还5万元,剩余200万元,被告于2002年4月1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共计(略)元,由被告在支付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帆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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