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视网某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华数淘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某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北三环西坝河X号正通创意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某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审被告华数淘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街道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

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某息公司)因侵害信息网某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乐视网某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某术公司)在原审中起诉称:乐视网某术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电某《赤壁(下)》的独占性信息网某传播权。酷溜网某息公司及华数淘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淘宝科技公司)未经乐视网某术公司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网某(域名为x.x.com)上非法传播该电某,侵犯了乐视网某术公司对该电某享有的信息网某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溜网某息公司及华数淘宝科技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某上的《赤壁(下)》电某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上诉人酷溜网某息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第一,华数淘宝科技公司仅仅为酷溜网某息公司提供宣传与推广服务,其提供的是链接行为,涉案电某并不存储在华数淘宝科技公司的服务器中,故该公司不构成侵权;第二,x.x.com是酷溜网某息公司运营的网某域名,涉案电某也存储在酷溜网某息公司服务器上,但乐视网某术公司已经授权酷溜网某息公司的关联公司威摩三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摩三益科技公司)可以在www.x.com网某及子频道、酷6剧场(域名为:x.com)及子频道等以在线传播的方式传播涉案电某,故酷溜网某息公司亦不构成侵权;第三,乐视网某术公司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某的独占信息网某传播权。综上,不同意乐视网某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被告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第一,涉案电某出品单位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x为大陆境外公司,根据常理其不可能同时在北京出具相关《版权证明书》,并且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书》上仅有个人签名没有单位公章,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和x的公章是否属实亦无法得知,故乐视网某术公司未获得全部权利人的授权,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电某的独占信息网某传播权;第二,华数淘宝科技公司仅仅是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涉案电某不在华数淘宝科技公司服务器中,而是在酷溜网某息公司服务器中,涉案电某也是在酷溜网某息公司网某进行的播放,因此华数淘宝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第三,酷溜网某息公司就涉案电某获得了乐视网某术公司的授权,因此该公司虽然直接提供了涉案电某内容,但是并不构成侵权;第四,华数淘宝科技公司作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亦立即断开了相关链接,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第五,乐视网某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合理依据。综上,不同意乐视网某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12月18日,国家广播电某电某总局某某管理局某发了电某《赤壁》的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载明该电某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某集团公司、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上海电某集团公司上海电某制片厂、北京保利博纳电某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传媒集团、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电某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皇星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日本)、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和x(韩国)共计十五家单位,摄制单位为上述十五家单位和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

2009年,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电某《赤壁(下)》的DVD音像制品,其外包装其盘封上均载明“©中国电某集团公司是电某《赤壁》(上、下集)的版权持有人”字样。涉案电某片头署名为“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北京电某制片厂狮子山制作公司出品”、“上海电某(集团)公司保利博纳电某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传媒集团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电某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皇星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x联合出品”,片尾显示有“©2009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北京电某制片厂保留所有权利”和“经电某《赤壁》(上、下集)其他各出品公司的授权,中国电某集团公司自《赤壁》(上、下集)电某审批通过日起专有独占性拥有《赤壁》(上、下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某、台湾除外)的一切版权,期限为永久,中国电某集团公司为电某《赤壁》(上、下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某、台湾除外)的版权持有人”字样。

2008年6月1日,电某频道节目中心、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上海电某集团公司上海电某制片厂、北京保利博纳电某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传媒集团、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鸿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凯世纪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广电某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皇星艺(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艾回娱乐有限公司(日本)、中环国际娱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和x(韩国)分别签署《版权证明书》,认可中国电某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电某《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著作权,并可单独以其名义维权,同时认可中国电某集团公司电某营销策划分公司(简称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某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上述所有《版权证明书》均载有“本版权证明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签署”字样。当日,北京电某制片厂出具《情况说明》,声明其对电某《赤壁》(上、下集)不享有著作权。2008年11月4日,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声明其对电某《赤壁》(上、下集)享有的著作权由中国电某集团公司统一行使。

2008年6月1日,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出具声明,将包括信息网某传播权在内的若干项权利授权给中影分公司独占性行使,授权期限为7年,自2008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

2009年1月10日,中影分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乐视网某术公司对电某《赤壁(下)》独占性享有基于互联网、局某、广域网、城域网某信息网某传播权,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2010年8月10日,乐视网某术公司向威摩三益科技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某的信息网某传播权授予后者,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使用权、不可转某权、不得提供下载服务”,授权范围为“领权方有权在自行经营的网某平台(即www.x.com)及子频道、酷6剧场(www.x.com)及子频道、急速酷6客户端(如领权方变更域名或开设分站,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授权方并得到授权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将授权方授权影视节目在新域名平台上线)以在线互动点播之形式使用授权影视节目,领权方不得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链接等其他方式与第三方合作授权,不得与电某互联星空及其他网某平台、网某、铁通、移动、联通、广电某运营商网某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CP或SP形式的合作”。

2010年9月25日,酷溜网某息公司(作为甲方)与华数淘宝科技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通过乙方运营的数字产品交易平台向网某买家销售甲方“数字产品”(指甲方通过数字平台向网某买家提供的音乐、电某、电某剧、电某图书、图片、文字作品等各类电某数字化作品),乙方根据平台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网某技术服务,以协助甲方为网某买家提供数字产品的在线播送等服务;2、甲方确认,在双方平台协议有效期间,甲方自行提供数字产品的存储空间和在线播送系统,从而实现购买使用甲方数字产品的网某买家通过甲方指定的播送系统进行在线播送,乙方指定的播送系统网某域名为x.x.com;3、乙方负责与客户协商确定客户指定发布的信息,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4、如播送页面在甲方网某,甲方应确保依照乙方指定页面布局某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数字产品、播送页面、播送软件等与本合作协议有关的渠道发布广告信息;5、播送页面展现的内容由内容提供方对内容承担责任,即甲方对数字产品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调性负责;6、甲方了解在播送页面发布客户信息对数字产品的合法性具有更高的要求,对于非甲方自有权利的数字产品,甲方应当在向数字产品合法权利人获取授权时,向权利人明确说明数字产品播送页面可能放置客户信息的情况,并获得数字产品权利人的同意。

域名为x.com的淘花网某华数淘宝科技公司运营。在淘花网某介中显示有“淘花网某有内容合作商300余家,包含中录联兴、SONY、迅某、激动网、超星图书馆、九月网某业内著名内容或服务提供商,目前拥有在线数字商品1000万件以上”内容。登陆淘花网,在其“影视”栏目下通过搜索“赤壁下”能够搜索到涉案电某,该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电某简介、“店铺:酷6网-酷6剧场”、“价格:¥0.00”、“观看:737次”等信息并有淘宝网某告,该页面在x.com域名下。点击观看后,页面跳转某x.x.com域名下,视频可以正常播放,并且与涉案电某内容相同,视频播放界面下方亦显示有“店铺:酷6网-酷6剧场”信息以及淘宝网某告。对上述内容,乐视网某术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另查,华数淘宝科技公司表示其于2010年12月21日收到乐视网某术公司就涉案侵权事宜发出的权利通知,并于月底前删除了涉案侵权电某。乐视网某术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据此撤回了要求酷溜网某息公司及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删除涉案网某《赤壁(下)》电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华数淘宝科技公司表示就其与酷溜网某息公司之间的涉案合作事宜并未对涉案电某著作权情况进行审查。

以上事实,有音像光盘、(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合作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涉案电某《赤壁(下)》合法出版物外包装及片尾均显示有“中国电某集团公司是电某《赤壁》(上、下集)的版权持有人”信息,结合北京电某制片厂出具《情况说明》、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和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出具的声明、中影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乐视网某术公司享有电某《赤壁(下)》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某传播权。对于华数淘宝科技公司认为涉案电某境外出品单位不可能同时在北京出具《版权证明书》以及上述公司公章、个人签名不能确认,因此乐视网某术公司未能获得涉案电某独家信息网某传播权的答辩意见,首先,相关文件明确载明文件签署地为北京,华数淘宝科技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根据涉案电某署名信息以及上述相关单位声明和授权书,中国电某集团公司持有涉案电某的版权,乐视网某术公司就享有涉案电某独占信息网某传播权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华数淘宝科技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出品单位具有明显相反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乐视网某术公司的现有证据证明效力。故对于华数淘宝科技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乐视网某术公司对涉案电某享有的信息网某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酷溜网某息公司认可其在涉案网某提供了《赤壁(下)》电某的在线播放,但就该行为是否侵犯乐视网某术公司享有的独占信息网某传播权一节,酷溜网某息公司认为依据乐视网某术公司与威摩三益科技公司之间的授权书,其获得了涉案电某的授权,不构成侵权。就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授权书为案外人威摩三益科技公司与乐视网某术公司签订,酷溜网某息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不能成为行使权利的主体;其次,授权书中授权使用的网某并未明确指明包括涉案网某;第三,该授权书针对涉案电某信息网某传播权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即“不得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链接等其他方式与第三方合作授权”,所以即便是酷溜网某息公司获得了相关授权,亦属于超范围使用。综上,酷溜网某息公司在涉案网某提供涉案电某在线播放未经过乐视网某术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乐视网某术公司对涉案电某享有的信息网某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华数淘宝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乐视网某术公司享有的独占信息网某传播权一节,华数淘宝科技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因此应当免责。就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电某在涉案网某的传播是基于酷溜网某息公司与华数淘宝科技公司的合作产生的,基于该合作关系,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协助酷溜网某息公司为网某买家提供数字产品的在线播送等服务并负责与客户协商确定客户指定发布的信息,因此华数淘宝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指向性,其并非提供开放性、随机性的链接服务。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时对涉案电某的版权状况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对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侵犯了乐视网某术公司享有的独占信息网某传播权,应当与酷溜网某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乐视网某术公司已经撤回了要求酷溜网某息公司及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删除涉案网某《赤壁(下)》电某的诉讼请求,故对此原审法院不再处理。

对于赔偿的数额,由于乐视网某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数额,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电某的知名度、酷溜网某息公司和华数淘宝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数淘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某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某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酷溜网某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乐视网某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酷溜网某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酷溜网某息公司传播涉案电某是经过乐视网某术公司许可的行为,已支付对价,并未侵犯其信息网某传播权;2、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乐视网某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华数淘宝科技公司未发表意见。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酷溜网某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网某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以证明其有权在域名为x.com的网某及其子频道上使用涉案电某。被上诉人乐视网某术公司认可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认为威摩三益公司并无对外授权及与第三方合作的权利,酷溜网某息公司无权传播涉案电某。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2010年6月2日,乐视网某术公司与威摩三益公司签订了《网某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乐视网某术公司将涉案电某《赤壁(下)》的信息网某传播权授予威摩三益公司;权利限制为:非独家使用权、不可转某权、不得提供下载服务;授权范围为:威摩三益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及运营经营的网某平台,即www.x.com及子频道、酷6剧场(www.x.com)及子频道、极速酷6客户端(如威摩三益公司变更域名或开设分站,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乐视网某术公司并得到乐视网某术公司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将乐视网某术公司授权影视节目在新域名平台上线)。威摩三益公司的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的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定时点播、转某、IPTV、手机电某业务),不得以深度链接、播放器嵌套、链接等其他方式与第三方合作授权。非经乐视网某术公司特别书面许可,不得与电某互联星空及其他网某平台、网某、铁通、移动、联通、广电某运营商网某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CP或SP形式的合作);授权区域为威摩三益公司自行经营相关网某平台及服务器,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1年,自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威摩三益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某或许可使用本合同涉及节目之版权,也不得以其他诸如所谓平台合作的形式转某或许可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本院认为:涉案电某中记载“中国电某集团公司是电某《赤壁》(上、下集)的版权持有人”,鉴于北京电某制片厂出具《情况说明》、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和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出具的声明、中影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乐视网某术公司享有涉案电某《赤壁(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某传播权。

酷溜网某息公司认可其提供了涉案电某的网某在线播放,但提出合同抗辩的主张,即酷溜网某息公司传播涉案电某是经过乐视网某术公司许可的行为,已支付对价,并未侵犯其信息网某传播权。酷溜网某息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的依据是乐视网某术公司与威摩三益公司签订的《网某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及乐视网某术公司向威摩三益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但酷溜网某息公司并不是上述合同关系中的被授权人,且上述合同关系亦限制了威摩三益公司的转某权行为及与第三方合作的行为,故乐视网某术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酷溜网某息公司提供涉案电某的网某在线播放行为未经乐视网某术公司的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乐视网某术公司对涉案电某享有的信息网某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就涉案电某的网某传播与酷溜网某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其经营的淘花网(域名为:x.com)上显示了涉案电某的剧照、名称及简介,点击“立刻看”按钮后,自动跳转某x.x.com网某中的涉案电某播放页面。华数淘宝科技公司在与酷溜网某息公司合作时,对于涉案电某的版权情况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上述行为侵犯了乐视网某术公司对涉案电某享有的信息网某传播权,应当与酷溜网某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酷溜网某息公司还提出关于原审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但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原审法院根据涉案电某的知名度、酷溜网某息公司和华数淘宝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酷溜网某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乐视网某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华数淘宝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杨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