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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某、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某,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楼第X层11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村西南财经大学。

法定代表人冯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简称富昱特公某)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某(简称世纪卓越公某)、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简称西南财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某的委托代理人马俣rP、世纪卓越公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西南财大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昱特公某起诉称:我公某是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某(简称富尔特公某)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依据富尔特公某与我公某的约定与授权,我公某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某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某图片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西南财大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一书的封面、封底上使用了上述富尔特公某给我公某授权的图片中的一幅,该幅图片在富尔特公某图片库中编号为x。世纪卓越公某销某了《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一书。西南财大出版社和世纪卓越公某均侵犯了我公某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损害了我公某的合法利益。故我公某请求法院判令:西南财大出版社停止侵权使用涉案图片,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使用了涉案图片的《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一书;世纪卓越公某停止销某《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一书;西南财大出版社赔偿我公某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5000元、公某100元及购书费20.9元。

世纪卓越公某答辩称:我公某销某的《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一书是由西南财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合法出版物;我公某作为销某商,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且在进货及销某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我公某的销某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法院认定该图书是侵权图书,我公某将及时停止销某涉案图书。

西南财大出版社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称:我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的封面、封底与富昱特公某主张权利的图片不具有同一性,我社未侵犯富昱特公某的著作权;涉案图书封面、封底均是我社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素材或由美编自行创作,我社没有侵权故意;富昱特公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和公某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我社请求法院驳回富昱特公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域名为x.com.tw的网站是富尔特公某经营的网站,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2011年9月15日登陆该网站,可以看到在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为x的图片,并显示拍摄日期为X-X-X、发表日期为X-X-X。在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某,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及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某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某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标准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某的损失。富昱特公某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某处对上述网站上显示的内容进行了公某,并出具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某书。该公某书所记载的图片除了上述x号图片外,还有其他12幅图片。富昱特公某为该公某支出了公某500元。

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某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某就富尔特公某展示于www.x.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某授权富昱特公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某、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某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公某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某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公某均授权富昱特公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某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某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1年9月5日,富尔特公某和富昱特公某签订了一份《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富尔特公某将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胶片交付给富昱特公某,并明确:1.图像胶片的所有权属于富尔特公某,富尔特公某将该图像胶片交予富昱特公某持有、使用与管理;2.图像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某,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某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像的著作权,富昱特公某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

2009年9月,西南财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涉案《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第二版)一书,书号为x-X-X-523-6,版次为2009年9月第2版,印次为2010年8月第2次印刷,印数为4001-9000册,定价为29.80元。在该书的封面和封底上有一个红色的“中国结”图案。将该图案与富昱特公某主张权利的图片中的“中国结”对比,两者在小结的数量与分布,结中空隙的数量、大小与分布,结穗的方向,结穗中的空隙的大小等细节处基本一致。

西南财大出版社未举证证明涉案图书封面、封底所使用的“中国结”图案的合法来源。

2011年8月15日,富昱特公某的委托代理人以20.90元的价格从世纪卓越公某购买了一本涉案图书。世纪卓越公某销某的该图书是从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某(简称浙江新华书店)购进的。世纪卓越公某在购进涉案图书时审查了浙江新华书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富昱特公某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

另查,2010年8月2日、9月17日,富昱特公某曾分别以单次单幅5000元、x元的价格许可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某(简称亿莱科技公某)、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某(简称神州功典公某)使用编号为(略)、x的图片。在图片订购合同中并未显示亿莱科技公某、神州功典公某使用图片的方式。

以上事实,有(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X号公某书、网络域名注册证明、图像胶片、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图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购书票据、图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公某发票、律师费发票、发货明细单、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域名为x.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以及涉案图片的胶片底片,可以确认富尔特公某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富尔特公某对富昱特公某的授权,富昱特公某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某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以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经比对,西南财大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的封面和封底使用的“中国结”图案与富昱特公某涉案编号为x的图片中的“中国结”在小结的数量与分布,结中空隙的数量、大小与分布,结穗的方向,结穗中的空隙的大小等细节处基本一致。西南财大出版社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中国结”图案的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西南财大出版社使用的“中国结”图案取自涉案编号为x的图片。西南财大出版社并未经过富昱特公某许可,侵犯了富尔特公某的著作权,应当向富昱特公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富昱特公某曾分别以单幅单次5000元、x元的价格许可亿莱科技公某、神州功典公某使用其图片,但该两次许可使用的图片并不是涉案图片,且在图片订购合同中也未明确亿莱科技公某和神州功典公某使用图片的方式等,故该两次许可使用所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不足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在富昱特公某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和西南财大出版社因此而实际获利数额的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富昱特公某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西南财大出版社具体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富昱特公某主张的律师费、公某、购书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世纪卓越公某仅是涉案图书的销某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仅需要承担停止销某涉案图书的法律责任。

西南财大出版社未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未更换涉案图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第二版)封面和封底的情况下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该图书;

二、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某封面和封底带有涉案“中国结”图案的涉案图书《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第二版);

三、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经济损失二千元;

四、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合理费用五千元;

五、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某负担50元(已交纳),由成都西南财大出版社有限责任公某负担2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宋志勇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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