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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X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锦,浙江亿维律某事务所律某。

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建外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寰亚公司)与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金传媒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影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锦,赛金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影寰亚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电某《大事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11月,我公司发现赛金传媒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天线视频网(网址为www.x.com)向社会公众传播上述影片,侵犯了我公司对该电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赛金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赛金传媒公司答辩称:首先,涉案电某出现在我公司网站的V客频道上,我公司并未实际上传该影片,涉案视频的链接是由网站用户将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分享到我公司网站的V客频道。其次,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就已经从网站上删除了涉案影片。因此,我公司不同意中影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电某《大事件》DVD光盘封套上标明该影片由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寰亚电某有限公司出品,影片片头显示的出品单位亦为中国电某集团公司和寰亚电某有限公司,片尾显示©x(BVI)x。

2007年6月12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香港)寰亚电某有限公司是电某《大事件》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4年6月在香港公映;中影寰亚公司是该电某的发行公司,发行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地区X区),发行形式为电某、电某、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发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008年11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根据浙江豪信律某事务所的申请对赛金传媒公司通过天线视频网(网址为www.x.com)向公众传播电某《大事件》等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此出具了(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涉及电某《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线视频网的首页网址为http://www.x.com,首页上方设置有“高清影视”、“高清节目”、“娱乐”、“新闻”、“V客”等栏目。点击“V客”,进入“天线V客”页面,该页面上方设置有“电某”、“电某剧”、“电某节目”和“我的V客”栏目。

二、点击“天线V客”页面上方的“电某”图标,进入天线V客电某页面。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大事件”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为影视结果和资料结果两项。其中,影视结果中排在第一位的结果为“大事件”,其中显示有电某《大事件》的海报、导某、主演信息以及剧情简介;资料结果最下方分别为“大事件A[视频]”和“大事件B[视频]”,上述视频简介信息均显示有“雪竺鱼分享大事件的视频”、播放次数、“来源:我乐网”等字样以及“播放”按钮。

三、分别点击上述资料结果中的“播放”按钮,两视频均可正常播放,播放内容即为电某《大事件》的内容,其中“大事件A[视频]”的播放页面网址为//vk.x.com/x/x,“大事件B[视频]”的播放页面网址为//vk.x.com/x/x,播放画面上方均显示有“X-X-X雪竺鱼分享”字样,画面左上角和播放器上均显示有“x.com”标识。

诉讼中,赛金传媒公司提出涉案电某是由网友将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的涉案电某网址链接到该公司网站进而实现播放的,该公司没有理由知道涉案视频系侵权视频。中影寰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赛金传媒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

2010年11月18日,中影寰亚公司委托律某向赛金传媒公司发出律某,要求其停止传播涉案电某并赔偿损失。赛金传媒公司在诉讼中表示其在收到上述律某之前业已于2009年删除了涉案影片。中影寰亚公司对此未予确认,但认可天线视频网上目前已经没有涉案电某。

以上事实,有(2008)杭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2008)浙杭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DVD光盘、律某、邮单、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电某《大事件》的署名情况及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中影寰亚公司在授权期间内获得了电某《大事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某护,他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赛金传媒公司提出其网站V客频道中播放的电某并非存储在该公司网站上,而是由网友将第三方网站上存储的涉案视频链接到该公司网站,从而实现在该公司网站上播放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的视频节目。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电某系通过赛金传媒公司网站站内搜索的方式找到,涉案视频播放页面的网址系赛金传媒公司的网址,且涉案电某的海报、导某、主演信息以及剧情简介等内容均存放在赛金传媒公司网站上;在此前提下,赛金传媒公司主张仅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应当由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鉴于赛金传媒公司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仅依据播放页面上显示的文字信息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本院对赛金传媒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赛金传媒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网站向公众传播涉案电某,使网络用户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该电某,侵犯了中影寰亚公司对该电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影寰亚公司要求赛金传媒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予以支持。

鉴于中影寰亚公司认可天线视频网上目前已经没有涉案电某,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根据现有事实无法确定中影寰亚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赛金传媒公司因侵权的具体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某的知名度、赛金传媒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人民陪审员李某勇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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