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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范XX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

被告范XX,男。

原告刘XX与被告范XX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根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58年登记结婚,自2000年开始,被告不再照顾原告的衣食起居,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无任何收入,被告这种不履行丈夫职责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生活上的极大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按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XX辩称,其与原告于195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四个子女,以前一直每月给原告扶养费500元,现其患有多种疾病也要生活,且原告的医疗费用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保证,不足部分由儿女承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同意按照西安市的最低生活标准给付原告扶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58年登记结婚,生有四子女,均已独立生活。被告系西安XX中学退休教师,月收入X元,原告为家庭妇女,无收入,未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现原告以其年老多病,每月500元,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医药费用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1300元生活费。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XX社区居委会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为退休教师,每月有X元收入,而原告无经济来源,年老多病,被告依法应给付原告适当的扶养费。现被告每月给付原告500元生活费,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予以适当增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XX从2011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刘XX扶养费8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范XX减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成根平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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