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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龙堰乡卫生院与王某某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7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X乡卫生院与王某某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邓州市X乡卫生院不服,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院提起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豫宛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王某明、张铮出庭。邓州市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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