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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xx诉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游xx(曾用名程xx),女,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云舟,梁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

原告游xx诉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中波与代理审判员何骏、人民陪审员吴才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3月8日在湖北省阳新县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在广东务工。此后,我就发现被告有不良恶习,我们于2000年10月1挥。闶╦迷妒j),原告曾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因被驳回。现原告又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石xx未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闶j的书面证言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一直在外地址不明的情况;

(2)证人伍可的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3)证人兰军的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ぃ酥钊忱_云的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5)阳新县文化馆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6)阳新县X镇儒学垴居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7)证人马作坚的书面证言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

(8)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9)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的情况。

(10)原告及其婚生女的户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身份基本情况及原、被告婚生女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石xx未质证。

被告石xx未提交证据。

另本院向梁平县X村委调取证明一份及该村书记证言,证实了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及被告外出不知其地址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原告游xx质证无异议。

被告石xx未质证。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7)能相互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8)-(10)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向梁平县X村委调取证明一份及该村书记证言,证实了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及被告外出不知其地址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游xx与被告石xx于2000年3月8日在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到广东务工,后原告回湖北省阳新县生活,于2000年10月1挥。闶╦迷妒j)。婚后,原告曾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0)梁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后来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现被告外出不知其地址,未尽夫妻家庭义务,结合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后,又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生女生活现状及原、被告现状,该婚生女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游xx与被告石xx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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