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蒙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4月16日、2009年3月18日先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和二年,2009年3月3日、2011年9月6日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6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藤县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后,2011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携带16粒毒品(海洛因)在蒙山县城如家快捷宾馆X号房间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被蒙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携带毒品(海洛因)10.3克,经梧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物品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陈某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明国法,打击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覃建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罗贵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