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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农副业公司与垦利县垦利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29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农副业公司。住所地:胜利油田六干。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黄河钻井总公司农副业公司五分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德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农副业公司因与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农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和李某法,被上诉人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德升、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杨秀梅

代理审判员刘某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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