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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南阳市宛城区工程建设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7月22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工程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严某某与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工程建设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由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6)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严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严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严某某和被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工程建设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庆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6)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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