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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某乙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8月3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8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某丙,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某乙及其辩护人魏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6日前后,淅川县X村民胡某(已判刑)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柴某丁发生口角,遭到柴某丁殴打。胡某将此事用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被告人衡某乙(胡某丈夫),衡某乙于2005年7月21日返回家里,给胡某说要报复柴某丁家人。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衡某乙见到柴某丁的儿子柴某丁回家,便上前将柴某丁往邻居衡某戊X门前井边拉,这时柴某丁妻子衡某戊X见状与衡某乙撕抓,柴某丁趁机往回跑,胡某听到外面吵闹便拿一铁锨赶到现场,柴某丁见状没敢再跑,这时衡某乙先将衡某戊X推到井里后,又抱起柴某丁扔到井里,衡某戊X及柴某丁在井里挣扎,胡某将手中铁锨递给衡某乙,衡某乙用铁锨往衡某戊X身上拍打,阻止其上来。村干部闻讯赶来制止时,衡某乙拿铁锨往衡某戊X、柴某丁身上砍,并威胁围观群众说:“谁来就砍死谁”,后被村干部按倒制服,衡某戊X、柴某丁才被群众从井中救出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衡某戊X、柴某丁的损伤均系轻伤一级。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衡某乙到淅川县X镇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衡某乙供述,被害人衡某戊X、柴某丁陈述,证人衡某戊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衡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衡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衡某乙的妻子胡某因琐事与本村柴某丁发生口角,遭到柴某丁殴打。胡某被打后将此事用电话告知了在外打工的丈夫衡某乙,衡某乙听后很气愤,于2005年7月21日返回家中,并给胡某说要报复柴某丁家人。

当天下午,衡某乙见到柴某丁的儿子柴某丁回家,便上前将柴某丁抱住往邻居衡某戊X门前井边拉,这时柴某丁的妻子衡某戊X见此情况就上前与衡某乙撕抓,柴某丁被放下后往回跑,此时,胡某听到外面吵闹后便从屋里拿出一把铁锨,赶到现场,柴某丁见状没敢再跑。这时,衡某乙先将衡某戊X推到井里,后又抱起柴某丁扔到井里,衡某戊X及柴某丁母子二人在井里挣扎要往井外出时,胡某将手中铁锨递给衡某乙,衡某乙用铁锨往衡某戊X身上拍打,阻止其上来。村干部闻讯赶来制止时,衡某乙拿铁锨往衡某戊X、柴某丁身上砍,并威胁围观群众说:“谁来就砍死谁”,后被村干部按倒制服,衡某戊X、柴某丁才被群众从井中救出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衡某戊X、柴某丁的损伤均系轻伤一级。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衡某乙到淅川县X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衡某乙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衡某戊X、柴某丁陈述,另有证人胡某、柴某丁、衡某戊、柴某己人证言以及书证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谅解协议书、收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乙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衡某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衡某乙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自首,在民事部分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故上述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衡某乙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张玉峰

审判员黄朝晖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兼书记员黄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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