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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

被告魏某乙。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

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蒲某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蒲某某,被告魏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魏某乙于2010年9月5日应聘到我司工作,于2011年7月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离开我司。期间,我司虽未与被告魏某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魏某乙在2010年9月5日入职时填写了求职申请表,在2010年9月28日申请转正填写了维护员上岗审批表。求职申请表、维护员上岗审批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的工作岗位等实质性要素,能起到《劳动合同法》之立法目的,因此,我司不应当承担向被告魏某乙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虽然刚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2011年的7、8月份,我司曾多次通知被告魏某乙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魏某乙拒绝签订,被告魏某乙对于双方未签订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过错。故请求依法判决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魏某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求职申请表、维护员上岗审批表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求职申请表、维护员上岗审批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的实质性要素,起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正好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告魏某乙辩称,原告于2010年9月5日到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维护工作,于2011年7月辞职离开,期间,被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魏某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500.00元。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的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魏某乙于2010年9月5日向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填写求职申请当保安的表后,就在原告处工作。2010年9月28日,原告认为被告工作期间认真负责而审批通过被告从事维护工作至2011年7月,原告辞职离开原告单位。期间,被告每月工资为1000.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申请仲裁。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举证的被告的求职申请表和维护员上岗审批表,不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不能达到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刚开始没有签,但在2011年的7、8月份,曾多次通知被告魏某乙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告魏某乙拒绝签订。原告不仅对该事实没有举证证明,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在继续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魏某乙从2010年10月5日至2011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原告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魏某乙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蒲某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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