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吴某与被告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项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某乙(项某甲之父),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志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金琼、吴某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某某,被告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项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便登记结婚,婚后我外出务工,被告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娘家,我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10月31日,我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官劝和不让离,但事与愿违,被告不争气,以致夫妻感情每况愈下。我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吴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2、吴某、牟某某、杨某某、冉某某、张某某、冉某的证明;3、村委会证明;4、病某、处方;5、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6、申请了证人吴某、吴某1、姜某某出庭作证。

被告项某甲辩称:婚后第一年我们一同外出务工,第二年回家装修房屋,原告殴打我。结婚才一年原告就说我不生小孩,第二年就闹离婚。我治病某钱是我母亲给的。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补偿我经济损失、青春损失费等计10万元。

被告项某甲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病某;2、检验报告单、检查(诊疗)报告单;3、医疗费收据;4、申请了证人陈某某、陈某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项某甲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后曾为家庭琐事闹过矛盾。2009年3月,被告经医院检查发现子宫测值减小,需治疗暂不能怀孕。同年4月至10月,双方一同先后外出四川、山西等地务工。2010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告在万州务工,被告于2011年春节后外出温洲务工;双方分开务工期间,彼此无联系,也无经济往来。现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补偿经济损失、青春损失费等计10万元。另外,双方对被告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有争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吴某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病某、处方、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被告项某甲提供的病某、检验报告单、检查(诊疗)报告单、医疗费收据,以及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项某甲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补偿经济损失、青春损失费等计10万元,原告不同意;对此,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法律也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结合被告长期患病、治病某事实,原告应当酌情予以补偿,其金额以原告补偿被告5000元为宜,对被告过高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项某甲离婚。

二、原告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项某甲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无本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被告不得以此作为另行结婚的依据。

审判长谭志国

人民陪审员刘金琼

人民陪审员吴某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有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