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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人造板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27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中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人造板厂,驻东营市东城南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人造板厂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东营市中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开庭传票于2001年10月11日送达上诉人,因上诉人东营市中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10月16日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中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贯英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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