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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X、梁XX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男,现年63岁,身份证号码:(略)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陕西省乾县X镇XX村,农民。二00六年至今任XX村X村)主任。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因涉嫌贪污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九月二十二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XX,男,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略)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X镇XX村,农民。二00六年至今任XXX村X村)副主任。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因涉嫌贪污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九月二十二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梁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0一一年五月,被告人梁X伙同梁XX利用其经手协助乾县水利局红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给本

村补付x元淹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虚造梁XX、梁XX、梁XX、梁X、梁X、吴X、吴XX、韩X、严XX、梁X、侯XX共11户兑付户,骗领其中x元水库淹地补偿款后,每人分得x元,归为己有。检察机关立案后,梁X、梁XX已将所得赃款x元退回,上缴财政。剩余5000元用于村上开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梁XX身为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惩处,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X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XX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何国利

代理审判员陈丹红

代理审判员刘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兵彦

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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