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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又名段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1年9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九个月,2011年10月3日被送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0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兰考苏某KTV唱完歌后,结账时无故在大厅谩骂后被人劝走。2011年9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段某驾驶豫x银灰色铃木越野轿车伙同他人又到兰考县X镇西关苏某量贩,手持砍刀在门前谩骂,并用钢管将苏某量贩的观光玻璃及电梯玻璃砸烂。后经物价鉴定为92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兰考苏某KTV量贩唱完歌后,结账时无故在大厅谩骂,后被人劝走。2011年9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段某又到兰考县X镇西关苏某KTV量贩。手持砍刀在门前谩骂,并将苏某量贩的观光玻璃及电梯玻璃砸烂。后经物价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为92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段某供述在2011年9月5日中午与几个朋友去苏某KTV唱歌,下午四、五时结账时因收银员说卡内只有10元钱,就和他们吵起来,走后,到晚上喝过酒越想越生气,就想把KTV给砸了,到2011年9月6日凌晨2时左右,从地上捡起砖头就把KTV的玻璃砸烂了,后到四合温泉睡了,天亮后开着铃木越野车喝羊汤时被抓获啦;2、被害人苏某陈述,2011年9月6日凌晨1点50分许,店里员工刘某虎打电话说店被人砸了并说是段某,经询问得知,段某因消费和前台员工吵架了,段某手里拿一把一尺来长的刀大骂道"谁出来,就砍死谁",之后另一名男子用东西砸苏某一楼的玻璃。3、证人证言:①、刘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6日凌晨2点钟左右,我当时正等着关门咧,我看见有一辆小汽车从KTV北边东西路上自西向东了,到十字路口停在KTV对面,当时才注意到是段某平时开的那辆越野车了。还没等反应过来,听见大门外有人喊,见有个男子朝大门口来了,确实是段某,段某就挥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并喊"谁出来砍死谁",这时听见门外的玻璃被他们砸的"咣咣响",具体谁砸的没看清,用什么砸的不清楚。反正至少是段某他们两个砸的,后给老板苏某打电话说了。②、尤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5日因消费段某与员工发生争吵,他扬言把恁的店砸了,结果到9月X号凌晨2时许,就被他带人给砸了,几个员工都见他拿个刀在门口喊,我当时不在场。③、苏某某证言证实,被砸物品损失情况。④、李某某证言证实,看见段某拿着一把四、五十公分的砍刀在大门口外侧,紧接着苏某大门北侧第三块玻璃被人砸了,没看见谁砸的、用啥砸的。⑤、张某某证言证实,段某因消费与之发生口角,第二天上班听说段某把店砸了。⑥、赵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6日凌晨2时许,听见大门口有人骂,看见有个男子手里挥着一把明晃晃砍刀并骂"妈那X,谁出来就砍死谁",这时外边的玻璃就被人砸的"咣咣响".当时门口有个挥刀的,另外有砸玻璃的,看见有两个人,当时挥刀的是谁没注意,刘某虎说是段某。⑦、张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6日凌晨一点多,苏某里边消费的人基本走完了,就到南边小树林休息一会,看到过来一辆车,随后下来几个人,没注意有几个人,看到有一个手里拿了一把刀,这把刀有尺把长,很明亮,就站在大门口喊"谁敢出来就砍死谁",同时听到有人砸玻璃。不认识那个拿刀的人,那辆车是一辆银灰色越野车。⑧、马某某证言证实,是一个戴棒球帽的男子拿一个好像锤的东西砸的,这个人不认识他。另外还有一个拿把刀的男子在门口嗷咧,他用刀朝玻璃上砍了,也不认识他。我见他们是坐一辆银灰色越野车。⑨、孔某某证言证实,因消费发生口角,听说段某找人把苏某店砸了。⑩、谭某某证言证实,因消费发生口角,在2011年9月6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苏某南边空地解大手,看见段某手里拿一把一尺多长的刀站在大门口骂"谁出来就砍死谁",这时一名男子手里掂个东西开始砸一楼东侧玻璃,大概有1分钟,段某和砸店的男子就离开了;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及被损毁物品照片、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汴劳字(2011)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本院(2003)兰刑初字第X号、本院(2007)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5、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刑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因消费与他人发生口角,为泄私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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