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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居海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园,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三间房南里X号院[8-1]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

原告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嘉华公司)与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巨海传媒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时代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巨海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嘉华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独家拥有将视频剧《老男孩》(简称涉案视频剧)改编某话剧的权利。2011年4月,巨海传媒公司在北京市X区X小剧场公开演出了话剧《再见“李想”》(简称涉案话剧)。经比对,涉案话剧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主要剧情和戏剧冲突、人物形象设计、所使用的音乐等方面均与涉案视频剧相同或近似,属于以话剧的形式使用了涉案视频剧的内容,构成了对涉案视频剧的改编。巨海传媒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涉案视频剧进行改编,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视频剧享有的话剧改编某,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使社会对涉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某认识产生了混淆。故我公司要求巨海传媒公司:不得继续演出涉案话剧,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启示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x元。

巨海传媒公司答辩称:时代嘉华公司主张某乙有涉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某的依据不足;涉案话剧是由我公司自行创作、编某、演出的,我公司并未对涉案视频剧进行改编;涉案话剧与涉案视频剧虽然有相似之处,都反映了相同的题材,但两者在时长、定位、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所使用的音乐等方面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时代嘉华公司未举证证明我公司演出涉案话剧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其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某乙能成立。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时代嘉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肖央曾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简称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签订《制作合同书》,约定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委托肖央进行《老男孩》短片电影制作。合同主要内容如下:该短片电影的长度为43分钟,完成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完成片初审、10月9日交付完成物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肖央出资x元、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出资x元。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为本片的出品方,负责提出制作要求、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作品验收、对该片进行宣传等。肖央负责该片剧本的创作、拍摄制作和剪辑后期,并保证电影剧本、音乐的原创性及版权拥有等。肖央的制作周期从2010年9月18日至2010年10月18日,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在2010年10月10日前对正片进行审查。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优酷网和肖央拥有该短片电影的全部版权及其相关附属权利。在版权及相关附属权中,肖央拥有工作室署名权和海外参赛参展自主权,肖央进行海外参赛参展时,需以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和优酷的共同名义参加,但肖央享有其海外影展所获的全部奖金;国内参展以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优酷网名义,所获奖金由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和优酷网享有。同时,肖央还拥有该短片插曲的版权并自行解决涉及第三方版权的问题,以及拥有该短片的话剧、音乐剧的版权;同时与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和优酷网拥有出版该短片相关书籍的权利,并享有所得收某的三分之一。其他权益属于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和优酷网拥有。该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时代嘉华公司对此解释为肖央将涉案视频剧制作完成后与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补充签订了该份合同。在本案诉讼过程某,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对该份合同予以了确认。

优酷网是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的网站。在本案诉讼过程某,合一公司、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分别出具确认函、说明,均确认肖央拥有将涉案视频剧改编某话剧、音乐剧的权利。

2010年10月28日,涉案视频剧在优酷网上首播,片头署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优酷网联合出品,肖央导演/编某,片尾署名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制作。

2011年4月2日,肖央与时代嘉华公司签订《授权合同》,约定肖央将涉案视频剧改编某话剧并在中国大陆地区演出的权利,以独占、专有的方式授权给时代嘉华公司。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授权许可使用费为x元,于合同签订之后10天内一次性支付。同时,肖央同意时代嘉华公司在话剧演出中使用肖央拥有著作权的歌曲、同意以“筷子兄弟”的名义免费参加前5场话剧《老男孩》的演出、协助时代嘉华公司进行话剧剧本改编、提供照片等资料、出席时代嘉华公司安排的媒体见面会等。时代嘉华公司取得肖央授权后,自行负责涉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排练和演出。

2011年6月27日,肖央出具一张某乙某,称其收某了时代嘉华公司《老男孩》话剧版权授权费x元(税后)。

诉讼中,时代嘉华公司陈述其现正在将涉案视频剧改编某话剧,该话剧目前尚未上演。

2011年4月7日至24日,巨海传媒公司在北京市X区X小剧场演出了涉案话剧。巨海传媒公司称其于该时间段内共演出涉案话剧12场,该1919小剧场共有约250个座位。时代嘉华公司认可涉案话剧演出的上述时间段,但称不清楚具体演出场数和1919小剧场座位数。在涉案话剧演出门票上记载有涉案话剧的出品方为巨海传媒公司。在涉案话剧演出前,中国青年网、腾某、中国戏剧网都登载有涉案话剧即将上演的报道,称由巨海传媒公司出品的涉案话剧即将于4月7日在1919小剧场上演,4月7日至24日每周四、五、六、日上演,首轮共计12场。巨海传媒公司在其宣传海报中宣传其演出涉案话剧的票价分别为120元、180元、380元。为本案诉讼取证,时代嘉华公司于2011年4月7日、21日,分别购得票价为120元的涉案话剧演出门票三张。

涉案视频剧以主人公肖大宝和王某帅在中学时怀揣音乐梦想,毕业后成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物,之后又通过电视节目选秀激起了青春的梦想,梦想破灭之后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但之后发现自己的青春还活在心里为故事线索,刻画了肖大宝、王某帅、包小白、校花、王某帅妻子等人物形象,并通过这些人物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故事情节,比如肖大宝、王某帅在中学时都喜欢校花,肖大宝、王某帅均喜欢迈克尔•杰克逊,毕业后王某帅从事了理发师职业,肖大宝从事了婚庆主持职业,包小白成为了节目制片人,校花嫁给了包小白,王某帅娶了从中学时就一直喜欢他的同学胖姑娘,包小白让肖大宝和王某帅参加他的选秀节目,包小白让评委把肖大宝、王某帅淘汰掉等等,表达了有关青春理想、励志、怀旧等的主题思想。

涉案话剧的主人公是李想和王某,并设置了与涉案视频剧基本一致的故事线索、人物和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只是在有一些故事情节的具体处理上、人物形象刻画上稍有不同。比如,涉案话剧中讲述了校花马玲具有音乐理想,中学毕业后她考上了音乐学院,后出国去了日本,回国后嫁给了包大白,成为每天被关在家里的专职太太。在她看到李想与王某在“快乐男声”节目中的演唱后,被激起了青春的梦想,毅然离开了包大白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该人物形象比涉案视频剧中校花的人物形象要具体、丰满。在涉案视频剧中,没有讲述校花考上音乐学院、出国去日本等情节,校花在看到肖大宝、王某帅在“欢乐男声”节目上的表演后,只是感动的哭了,而没有离开包小白的情节。再如,涉案话剧中还刻画了一个王某中学同学喜力,他装扮不男不女、后来因喜欢王某做了变性手术,但仍然没有得到王某。在涉案视频剧中也有一个不男不女的人物形象,但只是作为王某帅理发店客人出现的,在涉案话剧中并无与之实质性近似的故事情节。

将涉案话剧与涉案视频剧进行具体比对,两者还在如下方面存在相同或实质性近似:

一、主要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

涉案视频剧中有肖大宝、王某帅、包小白、校花、王某帅妻子,他们都是中学同学。肖大宝与王某帅因均喜欢音乐成为好朋友。肖大宝中学时喜欢校花,喜欢迈克尔•杰克逊,喜欢唱歌,中学毕业后从事了婚庆主持职业,在包小白的建议下与王某帅组成“筷子组合”参加包小白为制片人的“欢乐男声”节目。王某帅中学时喜欢校花,喜欢迈克尔•杰克逊,喜欢跳迈克尔•杰克逊的舞蹈,曾艺考失败,后从事理发师职业,与一直喜欢自己的中学同学胖女孩结婚,与肖大宝组成“筷子组合”参加“欢乐男声”节目。包小白外号包X,中学时暗自喜欢校花,是肖大宝的跟班儿小弟,后来成为“欢乐男声”节目制片人,与校花结婚。校花是肖大宝、王某帅、包小白均喜欢的对象,最后与包小白结婚。王某帅妻子体型肥胖,中学时梳两个小辫儿,喜欢王某帅,后与王某帅结婚。

涉案话剧中有李想、王某、包大白、校花马玲、郝芳,他们都是中学同学。李想与王某因均喜欢音乐成为好朋友。李想中学时喜欢校花,喜欢迈克尔•杰克逊,喜欢唱歌,因运输毒品入狱而辍学,后从事过多种职业,在包大白的建议下与王某组成“理想组合”参加包大白为节目制片人的“快乐男声”节目。王某中学时喜欢校花,喜欢迈克尔•杰克逊,喜欢跳迈克尔•杰克逊的舞蹈,曾艺考失败,后从事理发师职业,与中学时一直喜欢他的胖姑娘郝芳结婚,与李想组成“理想组合”参加“快乐男声”节目。包大白外号包X,中学时喜欢校花,后来成为“快乐男声”的节目制片人,与校花马玲结婚。校花马玲是李想、王某、包大白均喜欢的对象,后来与包大白结婚,最终离开包大白。郝芳体型肥胖,中学时梳两个小辫儿,一直喜欢王某,后与王某结婚。

二、主要故事情节设置。

1.涉案视频剧有王某帅对着校花的照片跳舞,音乐为《对你爱爱爱不完》。涉案话剧有王某为校花马玲跳舞,边跳边唱《对你爱爱爱不完》;

2.涉案视频剧中有肖大宝与王某帅一起排练节目,准备在学校联欢会上表演。涉案话剧中有李想与王某一起排练节目,准备在元旦文艺汇演上表演;

3.在涉案视频剧中,肖大宝与王某帅准备节目时背景音乐为《我一定要得到你》。在涉案话剧中,李想为校花创作了一首歌叫《我一定要得到你》准备在文艺汇演上演出;

4.在涉案视频剧中,在演出前,肖大宝紧张,王某帅安慰肖大宝想象自己是迈克尔,想着自己是最牛的。在涉案话剧中,演出上场前,李想有点儿不敢上场了,王某安慰李想要相信自己,就是迈克尔,就是最牛的;

5.在涉案视频剧中,在联欢会上,肖大宝与王某帅刚要演出,因为包小白故意切断电源,导致演出中断。在涉案话剧中,在文艺汇演上,李想与王某刚要演出,因为包大白向警察举报李想运输毒品导致警察将李想带走,导致演出中断;

6.在涉案视频剧中,在王某帅的理发店里,电视报道美国流行乐坛巨星迈克尔•杰克逊25日因心脏病发作在洛杉矶加州大学医疗中心不治身亡,终年50岁。在涉案话剧中,在王某的理发店里,电视报道北京时间6月26日5点53分,据国外媒体报道,昔日歌王某克尔•杰克逊去世,终年50岁;

7.在涉案视频剧中,包小白记得肖大宝唱歌特好,邀请肖大宝参加他的节目“欢乐男声”,认为肖大宝特别适合那节目,具有草根的感觉。在涉案话剧中,包大白记得李想唱歌不错,邀请李想、王某参加他的节目“快乐男声”,认为他俩特别适合那节目,一看就是地地道道的草根;

8.在涉案视频剧中,肖大宝告诉王某帅参加“欢乐男声”节目进全国前十,奖励x元奖金和一辆科鲁兹。在涉案话剧中,包大白告诉李想和王某参加“快乐男声”晋级前十名,奖励x元奖金;

9.在涉案视频剧中,包小白不愿意让校花知道肖大宝和王某帅参加“欢乐男声”节目。在涉案话剧中,包大白不想将王某、李想参加“快乐男声”节目的事情告诉校花马玲;

10.在涉案视频剧中,有记者问“筷子组合”为什么要模仿迈克尔•杰克逊,王某帅说“就是喜欢迈克尔,从小就喜欢”,肖大宝说“迈克尔的去世呢,我觉得是代表了我们这一代人青春时代的终结。就好像一个美丽的梦终究要醒来,你不得不去面对现实”。在涉案话剧中,有网友问“理想组合”为什么喜欢迈克尔,王某说“就是喜欢,从小就欣赏”。李想说“我觉得他的死代表着我们青春时代的终结。就好像一个美丽的梦终究要破碎。你不得不去面对这个现实”;

11.在涉案视频剧中,包小白给评委开会说“我们这个节目,最重要的是推那些有商业价值的年轻偶像艺人,但是现在有一些形象差、年龄大的选手过于突出。我觉得像这样的选手以后就不要出现在晋级比赛中了。各位评委老师们,咱们点评的时候也注意点,好吧”。在涉案话剧中,包大白给评委开会说“各位评委老师,我们这个节目啊,就是要推出那些具有商业价值的年轻偶像艺人,但是现在有一些年龄大、条件差的选手过于突出,我认为这样的选手就不要出现在晋级比赛中了吧。千万不要误导大众的人气取向,我相信各位评委老师都能给出最好的评判”;

12.在涉案视频剧中,“筷子组合”在“欢乐男声”节目最后演唱歌曲《老男孩》。在涉案话剧中,“理想组合”在“快乐男声”节目最后演唱歌曲《老男孩》。

在涉案话剧演出后,奇艺网评价涉案话剧为“话剧《再见‘李想’》首演舞台版《老男孩》感动80后”。

时代嘉华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x元、购买门票费360元。

另查,巨海传媒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部分其自行出具的收某凭单、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及一部分收某、餐费发票、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制作费发票等,并据此提出其演出涉案话剧共收某x余元、投入x余元,至今仍亏损x余元。时代嘉华公司认为上述收某凭单、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票据等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涉案视频剧光盘及剧本、《制作合同书》、《授权合同》、收某、确认函、回函、涉案话剧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涉案话剧剧本、网页打印件、涉案话剧宣传海报、涉案话剧演出门票、收某凭单、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相关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视频剧的《制作合同书》、合一公司的确认函及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的说明,可以确认肖央享有将涉案视频剧改编某话剧的权利,即涉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某。根据时代嘉华公司与肖央于2011年4月2日签订的《授权合同》,时代嘉华公司以独占、专有的方式取得了涉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某,期限为自2011年4月2日起36个月。巨海传媒公司提出的时代嘉华公司主张某乙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某的依据不足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视频剧从制作手法上讲是一部电影作品。尽管电影作品主要以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为表现方式,但在内容上与其他文学作品一样,仍然需要通过在具体人物之间展开具体故事情节以表达特定的主题思想。因此,设置人物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在人物之间展开故事情节等仍然是电影作品用于表现特定思想情感的表达方式。单纯的人物身份或人物之间的某种关系,比如电影作品中设置的某个中学生的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同学关系等,如未通过故事情节加以刻画,可能会因人物特征不够具体或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等而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故事情节中,也可能会因某些单个的故事情节所叙述的事件属于客观事实,或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电影作品创作中,人物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往往都是通过具体故事情节来刻画和描述的,而故事情节又往往都是围绕人物为中心展开的,人物及人物之间的关系与具体的故事情节往往是相互融合,形成表现思想情感的整体表达方式,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体故事情节等融合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电影作品的内容。在判断一个作品是否使用了另一个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时,除需要对人物、人物关系、具体故事情节等分别比对外,还需要对人物及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所融合而成的整体内容进行整体比对、综合判断。涉案视频剧通过对肖大宝、王某帅、包小白、校花、王某帅妻子等人物的设置以及通过具体的故事情节展示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刻画了每个人物形象,表达了一定的主题思想,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使用这些独创性内容创作新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某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变作品,一般是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某另一种类型,或者虽未改编某品类型,但基于原作品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一般来讲,改编某须是在使用原作品独创性内容的基础上又对原作品内容进行了修改,从而产生了新的作品。因此,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个作品的改编,除了要考察作品类型是否有所改变外,更重要的是还需要考察前者是否在使用后者独创性内容的基础上又对后者内容进行了修改,从而产生了新的作品。本案中,从对涉案视频剧和涉案话剧进行的比对来看,涉案话剧中的确有一些具体的故事情节和人物设置在涉案视频剧中是没有的或者是不够具体、丰满的,比如围绕喜力这个人物所展开的故事情节在涉案话剧中有而在涉案视频剧中没有,围绕校花这个人物所展开的故事情节在涉案话剧中较为具体和丰满,而在涉案视频剧中不够详细和具体,这体现了涉案话剧具有的独创性内容。但是,涉案话剧和涉案视频剧所讲述的整体故事内容及设置的故事线索基本是一致的,更为重要的是两者在众多的主要具体故事情节的安排、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甚至连演员所说的台词、有些人物名称等细节处都基本一致或实质性近似。故从人物及人物关系与具体故事情节相互融合所形成的整体内容来看,两者构成了实质性近似。这已经超出了因独立创作而产生雷同或巧合的程某。涉案视频剧又发表在涉案话剧上演之前,巨海传媒公司具有接触涉案视频剧的客观条件。故本院认定涉案话剧使用了涉案视频剧的独创性内容,属于在此基础上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涉案视频剧类型的新作品,即涉案话剧属于对涉案视频剧的改编。巨海传媒公司改编某案视频剧并未经过时代嘉华公司的许可,侵犯了时代嘉华公司对涉案视频剧享有的话剧改编某,并在一定程某上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涉案话剧和涉案视频剧之间关系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故巨海传媒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巨海传媒公司提供的用于证明其因涉案话剧所获得的收某及支出的相关收某凭单、费用报销单、支出凭单、票据等,要么是其自行出具,要么是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且时代嘉华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据此确定巨海传媒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数额,无法据此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代嘉华公司无证据证明巨海传媒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故本院也无法根据时代嘉华公司所受损失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代嘉华公司取得的权利为话剧改编某,而巨海传媒公司正是将涉案视频剧改编某了话剧并上演,这会给时代嘉华公司将涉案视频剧改编某话剧并上演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挤占了本属于时代嘉华公司的部分市场利益,侵权情节和后果比较严重。在考虑到这一因素的情况下,本院还将综合考虑涉案视频剧和涉案话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时代嘉华公司购买涉案视频剧的话剧改编某所支付的对价、1919小剧场的规模、涉案话剧的演出时段和场数、涉案话剧演出门票的价格、涉案话剧对涉案视频剧改编某程某、巨海传媒公司主观过错程某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代嘉华公司主张某乙律师费和门票费是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演出涉案话剧《再见“李想”》;

二、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二万元;

四、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二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6元,由原告北京时代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5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巨海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人民陪审员王某艳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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