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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离婚某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陕西省礼泉县X镇X村X组,农民。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案由:离婚某纷。

经查,原被告2002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王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王某,婚某二人关系不睦,2007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某、女王某,王某随王某生活,抚养费由王某自行负担。

三、王某自愿放弃婚某各人财产:沙发、茶几一套、被子五床、床单十条一个。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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