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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7月21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1年12月30日由焦作市X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1日晚,被告人任某(无驾驶证)伙同张涛(另案处理)酒后二人轮流驾驶豫x号面包车从焦煤集团九里山矿行至马村区人民医院找人,任某驾车离开时,将车卡在横放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上。经鉴定,被告人任某的酒精含量为x/x,系醉酒驾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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