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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10-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刑初字第24-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2)三亚刑初字第24-X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女,25岁,现住三亚市X镇东京乡。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4岁,现住三亚市X镇东京乡。系被害人王某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82岁,现住三亚市X镇东京乡。系被害人王某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某,女,74岁,现住三亚市X镇东京乡。系被害人王某之母。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略),渔民。2002年5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麦某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待刑事部分判决后视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麦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吴忠

审判员曾纪川

代理审判员李力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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