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湘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衡阳市湘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湘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收到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李某提出的反诉状,要求李某支付处理民工夏祖树等人人身伤亡所垫付的医疗费用、赔偿费用共计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系追偿权纠纷,与本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法律事实与本案无牵连,且反诉涉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能一一对应。因此,本院对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在本案中不予受理,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另案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某文

审判员朱某贤

人民陪审员朱某元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