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13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25刑事拘留,2009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06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增瑞(已判刑)、孟杰(已判刑)三人预谋对陵阳镇南陵阳加油站实施抢劫,为实施抢劫行为三人到姚村镇一商店里购买了改锥和水果刀,并先后三次驾驶摩托车到陵阳镇南陵阳加油站附近踩点、蹲守准备抢劫,均因加油站人多,没有机会而未能实施。后杨某某与李增瑞等人分开未参与抢劫。2006年6月13日李增瑞、孟杰等四人实施了抢劫出租车杀害出租车司机的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后,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瑞增、孟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06年1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郭某某、常志青、崔某某(又名崔某波)、崔某(崔某涛)、王某、于某(上述六人均已判刑)、陈军凯、于某、吕玉龙(上述三人犯罪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到林州市X镇工业园区合鑫铸业有限公司盗窃铁制炉篦条五十五块,后将盗窃所得的炉篦条卖掉,并将所获的2000元赃款分掉。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775元。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100元。案发后,郭某某、于某的家属分别代其二人退赔合鑫铸业有限公司5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鑫公司被盗证明、郭某某、崔某某、王某、于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抢劫犯罪中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为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某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重大立功,可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身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王某跃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郝振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