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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与刘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541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胡同博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侯加才,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职工,原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富邻伟业科贸中心负担六百零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施燕涛

二ΟΟ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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