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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3月14日被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2009年7月17日被河北省大名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9月20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以租赁为由,从被害人石某所经营的门市骗取钢模板、卡钩。分别于2008年2月16日,交押金600元,骗取钢模板100块;2008年2月20日,交押金400元,骗取钢模板200块、卡钩300个;2008年2月26日,骗取钢模板80块。所骗取钢模板、卡钩价值共计x元,均被关某卖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石某、代某陈述,证人张某乙、程某证言,关某所打三份租用模板证明条复印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检司鉴[2011]X号检验鉴定文书,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乐发改价鉴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某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勋

审判员代某芬

审判员付利红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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