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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07年8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9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略),2011年1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1年7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略),经本院决定,2011年10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丁,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丙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凤娟、张某己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丙及其辩护人郭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浚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丙在本村X路上遇见万某亮(另案处理),因万某亮的弟弟万某伟被孙某丙的侄子孙某壬(另案处理)等人打致轻微伤,万某亮便将孙某丙从车上拉下来,双方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孙某丙驾车离开。孙某丙向北行至十字路口时,见到闻讯的孙某壬等人。随后,孙某丙带领持械的孙某壬等人回头找到万某亮,对万某亮实施殴打。当孙某丙等人准备离开时,万某亮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木棍对孙某丙等人进行殴打。期间,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后公安干警赶到,将孙某丙等人带至新镇派出所调查情况。孙某丙正在接受询问时,听说万某亮等人已开车回县城,其儿子孙某庚不知去向,孙某丙怀疑孙某庚被万某亮带走,不顾公安干警的阻拦,开车带领孙某壬等人追赶万某亮,至“浚县新北学校”附近,将万某亮等人乘坐的面包车强行拦住,再次引起双方斗殴。

双方在互殴过程中,造成孙某丙、孙某壬受伤。经鉴定:孙某丙头部创、右手第二某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孙某壬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孙某丙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丙公然藐视法律,组织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二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某。

被告人孙某丙辩解称:我没有参与聚众斗殴,自己的行为构不成聚众斗殴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丙犯有聚众斗殴罪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丙在浚县X镇新汽车站附近,因万某亮(另案处理)的弟弟万某伟被孙某丙的侄子孙某壬(另案处理)等人打致轻微伤,与万某亮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孙某丙驾车向北行至十字路口时,见到闻讯的孙某壬等人。随后,孙某丙带领持械的孙某壬等人回头找到万某亮,对万某亮实施殴打。当孙某丙等人准备离开时,万某亮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木棍对孙某丙等人进行殴打,并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后浚县X镇派出所的干警赶到,将孙某丙等人带至新镇派出所调查情况。孙某丙正在接受调查时,听说万某亮等人已开车回县城,其儿子孙某庚不知去向,便怀疑孙某庚被万某亮带走,不顾公安干警的阻拦,驾驶机动车带领孙某壬等人追赶万某亮等人。孙某丙等人追至浚县新北学校附近,将万某亮等人乘坐的面包车强行拦住,双方再次持械相互殴打。

在互殴过程中,致孙某丙头部创、右手第二某骨骨折,孙某壬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丙头部创、右手第二某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孙某壬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丙的供述及辩解:2006年11月16日下午3点钟左右的时间,俺村的万某良给我打电话,说俺儿子孙某庚和俺侄子孙某壬把他的侄子万某伟打了一顿,我随向海伟证实这个事,海杰说有这个事,说是因为吵架打起来了。然后我就等万某良的电话,看看他是啥要求,过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打过来电话,我就开车从家里出来,走到浚丰公路X村南边新汽车站附近时,我发现有很多人在公路上,我就停下来,看是咋回事儿,随后我就注意到有人从后面追,我随时开车往前走,开到西岭饭店我停住车了,俺村的张某己明过来和我说了两句话,这个时候从公路北面过来一辆面包车,万某学的大儿子红亮带几个人下来了,万某亮走到我车跟前,一把抓住我的衣领说:“你出来。”我说:“干啥咧。”这个时候旁边有一个人随把他拉一边了,我记不清是谁拉的,我开车准备往前走,马某又到我车前面不让我走,张某己明把他拉开后,我开着车就往北走,走到前面十字路口时,见到孙某田、孙某岭、孙某壬、孙某庚在路边站着,我对他们说:“刚才万某学大儿子带人去打我了,被人拉开了”。他们几个人一听就很生气,就往南去找万某某人了,到前面盖房的地方拿起铁揪,万某某人也从南边追过来了,双方就开始打起来了。我也随时就往打架的地方赶。我看见万某学的大儿子万某亮用砖头砸海杰,没砸住,万某亮往一边跑,海杰就在后面追,用木棍打了万某亮一下,这时有人用木棍打了海杰头部一下,后来听海杰说是马某打的。我赶到以后,叫我方的人把手里的东西放下,我方的人就停手了,这时派出所民警去到了,不让我们打,让回派出所调查情况,我们这一方的人就回派出所了。我们一方人回到派出所以后,民警在开始记口供落实情况时,不知是谁说了一句,他们的人开车回县城了,海伟也不见了。我一听,认为是海伟被他们弄走了,就赶紧叫上海杰、孙某田、孙某岭、张某己明去追,派出所的人拦住不让去,也没有拦住,最后有一个民警也上了我的车,他也是怕发生什么大事,我们开车走到新北学校北面时追上了他们的面包车,我们刚一下车,他们的人就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木棍来打我们,我从旁边拿了一个铁揪,万某学的大儿子万某亮就用棍夯我身上一下,我往北跑,有个人用木棍夯我头上一下,有个小个子的人夯我右手一下,在场的派出所民警拦也拦不住,最后他们走了,我们开车回来了。

2、证人万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下午,我在县X镇家属院家中休息,我弟弟万某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回家,我问他有啥事,他说家里出了事你来吧,然后我给马某、高新旗打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新镇,我出门打了出租车先到大转盘那儿接上高新旗,又到交通局门口接上马某就去新镇X镇X路上,我打电话问我弟弟万某伟,他没接电话,他的一个同学接了电话,对我说:“红伟被孙某丙的儿子、侄子把头上打烂了。”我们三某打出租车就去新镇X镇X路口处一个诊所附近,我们就停下来,我就让马某让他找个车,一会儿回去用,他就对我说了郭某全的电话,我就给郭某全打电话,让他开车来新镇。我接上郭某全,我们几个人坐车去村X镇派出所西面大路X路口处,见到万某良、万某才、万某玉,我们车没停就走了。我们在村南头见到孙某丙的车,我们就过去,我下车来到孙某丙车门口,把门口打开,我拉了孙某丙一下,让他下车,他下来了,过来几个人把我拉开了,孙某丙就开车向北走了。过了一会儿,孙某戊人都过来了,孙某丙指着我说,就是他们几个打我,我就跑了,跑没跑成,不知是谁用个铁棍把我投翻了,他们几个人围着我就乱打,我就用手护头,看见孙某辛用铁揪打我头部。后来他们不打我就朝北走了,我上车拿木棍在前面跑过去就打他们,我打了一个戴眼睛的人,没打着。孙某丙踢我的头,家里人来了,我就回家了,到家说了一会打架的事,我们就回浚县。我们走到新北学校北面,孙某丙开车追上我们,拦住了路,我下车拿木棍,我们几个都下车了,孙某丙从路边拿一个铁揪,双方就打起来,我和孙某丙对打,旁边还有谁不清楚了。孙某戊人跑了,我们上车马某走了,走到小河路口,警车拦我们,我们就下车跑了。

3、证人孙XX(二某)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15时左右,我从外面回来,听说我二某孙某丙挨打了,我和四弟孙某岭(领)来到邮电局附近,那围了一大堆人,我们过去见万某良、万某学,还有一个也是他们兄弟,他们三某人拿着刀正吵吵,我和孙某岭上去说:“想打架,把刀扔了,咱打。”然后就吵吵,这时孙某丙过来说南边有人打他,我们就往南去了,到南边,派出所的车去了,把孙某丙拉走了,我、孙某庚、孙某壬、孙某岭我们就散开往北走了,这时从车上下来七、五个人手里拿着新铁揪把过来打我们,把孙某壬的头打破了,我们就往派出所去了,在派出所停了一会,听说孙某庚让人家开一辆白色昌河豫F-x弄走了,我、孙某丙、孙某岭、孙某壬,张某己明就开车去追,追到新北学校附近追上了,他们从面包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手拿铁揪把,我们就马某捡棍子和他们打,孙某丙头上被木棍打破了,我们就赶快去卫生院包扎了。

4、证人孙某戊证言:2006年11月16日15时许,我二某孙某丙给我三某打电话说:我二某孙某丙被别人打啦,叫我和三某孙某田往打架的地方去。我三某孙某田对我说过后,我和孙某田往事发地新镇X村南头我二某孙某丙和我两个侄子孙某壬、孙某庚在那,当时还有很多其他的人,经问孙某丙后得知刚才万某学家的人打孙某丙啦,打过后他们都离开刚才打架的地方啦,听到这后,我从地上拾了木棍和孙某庚,孙某壬以及孙某田、孙某丙去找万某学家的人准备再打,我们找到新镇南头新汽车站附近时,看见刚才打孙某丙的人万某学的儿子小名叫小亮啦,当时有一辆白色的昌河车,车牌号是豫x在小亮旁边停着,我和孙某庚,孙某壬,还有孙某田往小亮跟前去,小亮从地上拾起砖头朝我们投来,我和孙某田还有孙某庚,孙某壬过去用拳头和脚把小亮打了一顿,踢了几下,小亮跑了,我们不打回来了。这时从白色昌河车上下来六、七个人,其中有马某,从昌河车里拿出锨把,在我们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马某从孙某壬身后朝孙某壬头夯了一棍。当时头上立刻血直流,我们看情况对我们不利,我们没有跟马某等人再打,往北沿着浚丰公路X街里,我们不再打了,这时白色昌河车沿着浚丰路往北走,也不知道谁说车里被弄走个人,当时我侄孙某庚没和我们在一块,我们怀疑被弄上昌河上把人带走啦,孙某田给孙某丙打电话说:“海伟可能被他们弄走啦。”孙某丙开了辆帕萨特车,我和孙某田、孙某壬上车去追,追到新北学校北边时,拦住车,这时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其中有马某和万某学的儿子小名叫小亮,从车上每人都拿了根木棍往我们跟前来,小亮用棍把我哥孙某丙夯伤,这时我们几个人到附近的收粮食的门市部也去拿棍、锨,我们和马某等人打,但是我们打不过他们,我们散开啦,马某等人上车走啦,我们然后拉着孙某丙往新镇包扎伤口了。

5、证人孙XX的证言:今天下午13点多左右,我吃过饭准备去滑县玩,我打电话问我朋友郭某龙去玩不去,他让我去找他,我就去找他,在新镇村一理发店后面那一家。我和我哥孙某壬,李庆仓,就开车去了,我进去喊郭某龙,就看见那个小名叫老万某男的,老万某说:叫你爸等着点。”我们就吵开了,他上来拽住我的领子,我推开他,旁边的人就拉开了,老万某屋里拿出来一把刀,我就从旁边拿了砖头,他过来砍我,有人拦住他,我就用砖头朝他头上扔过去,正好砸住他的头,别人就拉开了,我们就开车去滑县了。刚到滑县,我父亲孙某丙就打电话告诉我别回家,有人打你,要回家就从小路来。我就从小路回来了,到家后,我就去街里了。在邮电局那有一大群人在那吵吵,然后就往南走了,走了有几十米,不知道从哪来了十几个人拿着新铁揪把来打我们这边的人,我哥孙某壬头上被打流血了,我们这边的人就散了。过了一会我们听说我爸孙某丙去追人了,我们就去追我爸了,在新北学校附近见到我爸头上有血,我们就去卫生院给我爸包扎伤口了。

6、证人孙某戊证言:2006年11月1氯缦遥谖旁忻鲜羯鞫校赣黾烁ト蛉咎丫遥栉德凰忻撬兔呔俗遥饰椅栉撬擅陡厣遥栉德撬擅芸蚰艽猓闭迨洗纺送谷换嗖斯涣嵋硕饺丛嚼嘣遥晕叶栉德核埃摇ノ慈纯强蛩艽丶D薄摇臀ゾ迦洗纺冢吩下鹛吮等宜逦锸闼滦偷蚝鹜Ы谎乙诩荚缸虮艽遥衔舾浇宓洗纺撸阶竦潘懊非赐锛闼滦⒌铩闼盒\\(领)、孙某田、孙某壬、孙某庚在那儿站着,周围已经有很多人了,这时我叔孙某丙说刚才在南边,万某学的大儿子叫些人想打我,我问孙某丙,说:“叔,你的衣服怎么烂了。”他说你看前头,他那孩儿在南边呢,一边说我们几个人就往南走,去找万某学的大儿子万某亮打架,走到村南头新汽车站那儿见到了万某亮,海杰、海伟他们几个围上万某亮打,万某亮拿个砖头投,没砸着人就往南跑,海杰追上用棍夯他几下,用拳、脚打了他几下,没见有红伤,具体还有谁打我没看见,因为当时群众特别多,场面很乱,交通也不通了,后被旁边的群众拉开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我叔孙某丙叫车上来派出所了,我们几个就往北来,走了大约100多米的地方,周围老百姓说:“瞧后头有人来了。”我转身一看,见万某亮在前头拿着木棍,后头跟七、八个人也拿棍过来,万某亮过来夯海杰,我马某过去夺他的棍,这时后面来了一个大约1.70米左右的小孩过来用木棍夯了我两下,我往地里跑了,他们再怎么打我没看见,我就绕路回家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7、证人孙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中午,吃过饭没多长时间,我在家,孙某庚开车去叫我,说万某伟刚才骂他了,我就跟他到玉胜家找万某伟,在门口见到了他,海伟就同万某伟讲理,我在车上坐着,两人撕扯起来,我下车踢了万某伟身上一脚,万某伟到屋里拿个菜刀去砍我俩,旁边的人拦住他把刀夺过来了,当时人多,我也记不清是谁夺过的刀,我从路边拾起个砖头,投出去砸万某伟头部一下,旁边的人拉开我们双方都走了。11月1氯缦冢坏我痛蚝焱昂蛭芄蠹遥臀骄恋赝纤嗌税饧嫱趁吵遥臀ス巳遥笪挡账鸥虿鹜Ы难蟮佣易刚黾烁啡易胛蛳掖遥谖逶洗纺郊业笪ú铮闼滦┑模遥俏堤蛩鹜Ы谎乙嗉硕胰苏ト蛉掖笪瞬A凇逶洗纺彝笪悼垂担账鸥诓显吣虮鹜Ы难蟮佣胱蛳掖遥俏该黾透ス蛞谜蚝鹜Ы难蟮佣熳肆踩芬易笪硬洗吣垂死A凇逶洗纺赐迪〕铣吣谋返下蜕蚓鸫雌遥梦居髂还撕蛄鹜Ы难蟮佣缸录颍舜涣嵋叶笪ゲ巳涣貌胰俏倜蛟遥俏兔痪虿舜猓闭墒雠乃驳ヒ巳茫胰俏孛苫雠遥俏衙职惺闹鞫硕遥俏兔蓖弑猓闭肥下松厝鹛啾龋蛑残乙罚悸欢ú矗牢阜颖蟠婧疵隼烁蝗饕蚬掖肺贤保钡际龆搜遥砉蕴吲斜鲇烁等硭鹇冀涣牵瞿烁秩页砦仙蛏舜噶骷9蟆春依俏济囟锼钦募喜绷遥笪锊闼滦档撬吣谋说ト巳#昂晃诓庠牵皇遣咽0昂吲俗铮闼滦峡乃档遥⑽拧收鞑⒚铩闼镄⑻铩闼盒\\、还有派出所一个人开车就去追,派出所的同志不让去也没拦住,在新北学校的北面拦住万某学的大儿子开的面包车,我们还没下车,从面包车上下来几个人拿木棍就过来,我们也下了车,他们拿木棍就夯起来,我就跑,有三某人追着我大伯朝南走了,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8、证人万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下午,我在派出所办事,俺四哥来所喊我,说俺三某的小孩万某伟在新镇东边被孙某丙的小孩打伤了,让我去瞧瞧,我随时给万某伟打电话联系,小伟说他正在新镇农行后面庆国卫生室包扎,然后我骑自行车就过去了,过去以后,看见万某伟脑后有一伤口往外流血,当时还有三某批发部的一个小孩在那,万某伟不让包,我就去喊俺二某万某良了,俺二某万某良到了以后,给孙某丙打了几次电话,孙某丙也没过去,随后万某伟给在县里上班的他哥万某亮打了电话,说他让孙某丙的小孩欺负了,让他过来,停了半个多小时后,小亮从县上过来了,让小伟包好了之后,我、还有俺大哥万某玉、二某万某良、三某万某学、四哥万某方,以及侄子万某亮,万某伟、万某海,就步行找孙某丙说事,来到派出所门口时,被所内的德龙等人拦住,后来我们就回去了。大约是下午4点多钟时,我在邮电局那看见孙某丙的两个兄弟三某、四社还有孙某丙的小孩,另外还有三、四个小侄,还有新镇老冉饭店老冉的小孩去往俺三某家。当时我看见他们手里拿着把长约25公分的罗纹钢,我就到俺三某家,后来他们这一方被街坊们拦下了,大约在五点来钟(当天下午),街坊李永保在淇门十字路口给我说,赶紧去吧,你侄小亮在南边又被打了,我就过去了,在新镇汽车站门口,小亮在那站着,头上有血,额头上有一个打包,当时那里人很多,有俺村的李桂田,俺四哥、三某、大哥也过去了,对方孙某丙及他三某、他四弟、他的几个侄子都在那,准备再动手。当时大约有三某多人在那,这中间有拉架的,有瞧的人,我去到之后,就把小亮拉到家里,后来又让他回县城。后来又听说在路上孙某丙又开车追上,发生啥事就不清楚了。

9、证人万某某证言:2006年11月16日14时左右,我听说我的侄子万某伟在别人家喝酒,和孙某丙的儿子孙某庚发生矛盾,万某伟被孙某庚把头打破了。我正在街里没事,我五弟万某才来叫我说:“红伟的头被孙某丙的儿子孙某庚打破了。”我就打电话给孙某丙,让他过来商量这个事。在这期间,万某伟就给万某亮打电话去孙某丙家打架。当时万某亮从浚县叫来几个人我也不清楚。我当时就拦住他们了,没打成孙某丙他们,我把他们拦散后,不知怎样回事,万某亮和他在浚县X镇南边和孙某丙的人打起来了,当时我没在场。打完后,我听说这件事,我又跑到南边把他们拦开,把他们叫到家,让万某亮带着从浚县叫来的人回浚县。后来,孙某丙又开车去追我就不知道了。

10、证人万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我去张某己刚家喝酒,在酒桌上同孙某庚吵吵了几句,没有发生冲突,吃过饭我去王玉胜家玩,正玩的时候,孙某庚开车,还有孙某壬去了,到王玉胜家门口,孙某庚、孙某壬同我吵起来,后来我们打起来,被旁边的人拉住,孙某壬、孙某庚拿着钢管追我打,我就进屋拿了一把菜刀与他们打,王玉胜把刀夺过来了,这时孙某壬拿一块砖头砸我的头,把我头砸破了,当时头都出血了,他们还追我要打我,被周围邻居拉开了,孙某壬、孙某庚就开车走了。王玉胜和郭某龙把我送到庆国门诊了。到那后庆国要给我包扎,我不让,当时心理有气,还想同孙某庚,孙某壬打架,后来我大伯去了,我爸、妈也去了,让我包,我不让,后来我与我哥万某亮打电话说,孙某庚、孙某壬打我了,把我的头打破,过了一个多小时,我哥来了,劝我把头包扎好。当时只有我哥一个人来,没有开车。在庆国门诊等我包好头,我们一家人就去找孙某丙说事儿。我们家万某良、万某学、万某才、我、我哥万某亮、我妈妈就去找孙某丙家说事儿。第一次去找孙某丙家说事儿的时候只有我们家的人,城里的人没有来。到了派出所门口,被你们民警拦回去,我大伯万某良也一直拦我们,从派出所门口回来,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哥和城里来的人和孙某丙家打架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一直在我大伯家。

11、证人任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那天吃过中午饭,我在门诊部干活,万某学的二某子万某伟和他几个朋友来了,万某伟头上有个伤口,伤口不太大,万某伟的朋友把他送过来,让他包扎伤口,我给他处理伤口,万某伟不让,我急了,说不让处理你走吧。后来万某伟的母亲来了,万某伟的叔叔万某良也来了,他家人让万某伟包扎伤口,他就是不让,一直僵持了好长时间,后来万某亮从城里来,按住他把伤口缝住了,后来他们就走了。当时是万某亮一个人来的。当时和万某伟在门诊一起来的有四、五个人,都是十八岁左右是新镇村的人,和万某伟是同龄人,我都叫不上名,反正都是新镇村的。因为当时给万某伟处理伤口,他喝酒了,说啥也不让处理,包扎好,万某伟就扯下来,扯了好几次,后来听说万某和孙某当天打了好几翻架。

12、证人万某某证言:那天郭某民的二某子典礼,我在郭某民家陪客,结果喝多了,下午发生啥事我不知道,第二某在听家人说和孙某丙家的发生纠纷了,我两儿子都受伤了,还听说对方也有伤。

13、证人郭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下午大约15时左右,我在门市上打牌玩,这时马某、高新旗打出租车过去了。马某去了以后对我说“我的战友家被别人抄了,你开车把我送过去吧。”我就开车去了,当时我的同学张某己鹏也在旁边,我就对他说你也跟去吧,他也就去了。我开着我的车,车牌照是豫x,车上有我、马某、高新旗、张某己鹏就走了,走到北关大转盘,从路边又上去两个人。在车上我给马某打电话,问在哪边呢,他们说在大转盘,到了大转盘看见两个人,马某让把车停下,上来两个人,大约在30岁左右,那两个人上来问马某怎么回事,马某说新镇有个战友,同别人打架了,家被抄了,我们开车就去新镇了,到了王派电动车门市那儿,有个帕萨特没有牌子的车在路边停着,我们停下车,新镇那个人就过去了,问车上那个人说:“是你领人去俺家找事了不是。”他们吵了几句,这时路东边有几个年轻人过来把他拉开了。这时我们车上的人也下去了说你们干啥呢,那几个年轻还说没事打不起来,开帕萨特的人上车开车跑了。我们几个人在路边就说话了,说了大约有10多分钟的话,这时从南面过来几个人,新镇那个人看见过来了人就对马某说:“给你钱,去买些木棍吧。”我开车,马某、高新旗上车去买木棍,开车到路口时看见开帕萨特的人领一群拿铁锨的人过去了,我对马某说:“坏了,他那几个人要挨打。”马某说快点,我开车加速就往北走,走到了一个五金交电门门市部,那没有,我开车又往北走,马某、高新旗下车在路东面店里买了一捆木棍,我们开车就回去。我开车往南走,走到路口南面,看见路上都是人,交通都不通。我开车往南走,到村X镇那个人挨打了,他过来拉开门说:“买来东西了吗。”马某说买来了,那时路上都是围观的群众,我的车都走不动了,新镇那个人说:“追上去打。”他们把木棍从车上拿下来,拿起木棍就往北追人打,我掉过车头,看见张某己鹏在一旁站着,我说:“上车走。”他就上车了,我开车往北走,马某、高新旗、还有那两个人和新镇村那两个人都又从北跑过来了,这时从旁边来了一个人拦住新镇那个人不让打,然后我们都去那个新镇人的家了。走到路口往西走了一点,马某、高新旗他们四个人下车了,我说:“我走了。”新镇村那个人的父亲说:“不能走,吃过饭再走。”他们几个步行就去新镇村那个人家了,我开车在后面跟着,张某己鹏在车上坐着,到了那个人家(他家在路北)门口,我往前开了开掉过车头,马某说:“你们别走,一会我们也走。”他们在家说了会话,我们上车就走了。走到新北学校,那个帕萨特追上来拦住我们,除了我和张某己鹏没下车,他们六个人拿木棍下去打起来。我们这一方的人拿木棍,他们那一方的人拿铁揪,他们打着往南跑了。

14、证人张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下午,我和郭某全在他电动车的门市部玩牌,这时一个上身穿毛衣,下身穿交通局制服的人来叫郭某全,我在屋里没出去,我不知道他们说什么,过了一会儿,郭某全在门外喊我说:“彩鹏,走跟我去新镇村办点事,一会儿就回来了,我就出来了,看见刚才叫郭某全的那个人在旁边站,还有一个,郭某全就上车了。我以前不认识那个穿交通制服的人,现在才知道他叫马某。郭某全从后院开出车,我、马某、还有一个人,郭某全开着车,后来又上来两个人,车上总共我们六个人就开车去新镇X镇X街里,上来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新镇村姓万某那个人,现在我才知道他叫万某亮,那个姓万某人说往南去吧。到新镇村南头,我们路西见帕萨特在路边等着,新镇那个人叫停车,他就过去同那个人吵了几句,又动手把那个人从帕萨特车里拉出来,当时没打起来,被人拦住了,那个人上车开车走了,过了几分钟我见郭某全开车往北走了,同时还上去两个人,现在我才知道是新镇那个人叫去买棍了。过了大约10多分钟,开帕萨特的人领了六、八个人拿东西来了,我们还在那儿没走,新镇姓万某那个人见他们来了,就往南跑,有一个人用木棍投,把万某亮打翻,有几个人就围着他打起来,谁怎样打的看不清,后来他们不打了,都往北走,这时围观的群众已经很多了,路都不通,当时人很多,都在人群中乱打,谁怎打的我没看见,打了有两三某钟,他们几个跑过来上车了,其中有一个人说:“他们都跑了。”然后我们开车到十字路口往西走,去姓万某那个人家了,万某亮和他几个战友在院里说话,我就出来了,郭某全对他们说:“走吧,5点钟我还接货呢。”交通局那个人说:“稍等一会儿,我们一起走。”说了一会话,我们几个上车就回县城来,当时车上有我们来的六个人,还有万某亮和一个长的有点黑,中等身材的人。我们开车走到新北学校北面,一辆帕萨特拦住郭某全的车,我们车上一共下去六个人拿木棍就同帕萨特车上下来的五个人打起来,我在车旁边没有动手打架,其中万某亮和两个围着开帕萨特的那个人打,那两个人是我们一起坐车来的人。打了两分钟左右,他们拿木棍又上车了,我们开车回县城,走到小河路口被警车拦住了,我和郭某全没跑,他们都跑了,我被民警带到新镇派出所了。

15、证人张某己证言:2006年11月16日15时,我在村南头西岭饭店门口看见孙某丙的车在那儿停着,我就过去了。秀德在车里坐着对我说:“刚才万某学的儿子领着人拿着棍追着打我了,我开车走了。”我俩说了一会儿话,秀德的车头朝北停着。这时从北面过来一辆面包,是银白色的,车牌号是豫x,车门有一片彩色,万某学的大儿子领着7个人就从车上下来了。万某学的大儿子小亮过来就抓住孙某丙的前领说:“下来说个事。”秀德说:“说啥事。”孙某丙不认识小亮,不知道小亮是万某学的儿子。我在旁边就拦,小亮推了秀德几下,我说:“小亮你弄啥呢。”又推着秀德上了汽车,这时县交通局的一个叫马某挡在车前头不让走,我过去把马某拉一边,孙某丙开车走了,我就回西岭饭堂干活了。过了大约20分钟,我骑自行车向北来了,走到淇门路口,当时围了很多人,大约有100多人,车都过不去了。在路上,我看见万某良(没拿东西)、万某方(手中拿铁揪)、万某玉(手中拿个棍)还有他们那一伙10多个人。在路口牛子玉对我说:“你刚在哪儿了。”我说:“在饭店了。”他说:“刚才万某学一伙又跟秀德一伙打一阵,把海杰头上打个口,围的人多的很,秀德在派出所,我就来派出所了,看见秀德、二某、秀岭、秀德的妹夫小民、孙某壬、孙某辛还有好几个人。正说话呢,那个面包车来了,开的非常快,秀德一看海伟不在,认为那个面包车把海杰拉走了,就让我、海杰、秀岭还有派出所一个民警上车去追那个车,当走到新北学校门口北边,追上了那个车,我们几个就下车,他们那几个人也拿木棍下车了,秀德从路边拿了一个铁揪,我们几个没拿东西,秀德同他们打了几下,秀德打不过他们就往北走,小亮、马某、还有一个黑黑、胖胖的人他们三某人拿棍追着孙某丙打,小亮用木棍从后面打了秀德头上一下,当时血都出来了。小亮他们三某人打过秀德回来打我,他们中的一个人说:“别打、别打、他是彩鹏的哥。”他们就没打我,当时派出所的民警拦也拦不住。张某己鹏从车上下来,我对他说:“彩鹏你不能动手。”他就到一边没动手。当时路东收粮食的人看见了,路上交通也不通,他们就上车走了,我们也回来了。他们双方在村南头打架时我不在场,我只是听牛子玉说,万某学一方20多人跟秀德一家10多人刚才在南面公路上打架了,双方都伤了,围观老百姓不少,把路都堵住了。

16、证人马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中午,万某亮打电话说:“你在哪儿。”我说在局门口,他说跟我办点事,我说中,你来吧,过了一会儿万某亮坐一辆出租车来了,高新旗也在车上,出租车司机是个女的。来到新镇村就去一个门诊了,我和高新旗同万某亮一起进了那个门诊,进到屋里万某亮让万某伟把头包包,后来同万某伟包扎好伤口后,我和万某亮家的人去村东面找孙某丙家说事儿了,走到派出所门口被人拦回来。回来后万某某人在路口站着,我同高新旗跟着万某亮一起去村北边了,郭某全开车来了,车上有四个人。后我们上了车,就去南边了,到那儿万某亮差点同孙某丙打起来,被人拉开了,过了一会儿孙某丙领人把万某亮打了一顿,这时有人把木棍买来,万某亮说打,万某亮从车上给我一个木棍,我没打着人,后来孙某戊人跑散了,我跟万某亮后面就来了,这时过来一辆班车,可能是浚县-焦作的车,我上车来了,我走的时候也没有同万某亮说,也没同高新旗说,衣服也没有从郭某全车上拿。

17、证人蒋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下午,我开车来到新镇X街上买钢筋,走到十字路口,看见公路上围了很多人,有人对我说我哥孙某丙同人家打架呢,我把白色工具车开到东面孙某丙家步行到街里,走到新镇村南头见到孙某壬头上出血了,我说我跟孙某壬去看病吧,孙某田说你别去,我去吧,我就回孙某丙家了。我来到新镇村南头河堤那儿,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场面很乱,派车所的车在路边,公路也不通了,我也不认识新镇街上的人,没看见有谁,只看见孙某壬和孙某田,其他的不认识。

18、证人丰XX的证言:2006年11月1氯缦轿闳拥遥游麓蛐蛘终锝缤锤冢略蛐蛘质笞执苯弑郊虻鹜Ы⒀颉焱昂⑽颉焱梁⒘颉鹜冀⒘啊蚣鹜Ы难降隽指苄ǖ遥晃乐置┳梗谢蛴鹜Ы难坏鲆陡又撬济枚拍翘严嘀睦镜髂吖阶傻雠潘诿唬杀雠袼啪抡宓骨±牛抡宓郧撬得校队律凳邓唬蛞艽蚪彝募说叭呷俗颍彝募说腿魍呶俗撬呙阶质笞执鹘呶时缬值啪诿强猓闭遥次锛闼滦牡值苄锏闼镄铮闼盒覾\蚀缬值骶呶垂死铮闼盒謀\惺弥瞿柑铮闼镄痔锸美瞿哺词鞫俏患宀饲遥次锛闼滦牡佣镒K昂⑽丁又镒K芎⒔铩K酆雀说尤叨释缬值淳死撬拿怂秩惺贾枚拍咀髂冢试缬值啪诿铮宜募说肴蛴彝募说橙顺鹆雌唬П畚墓旱谌丝唬忻蛴纱笾铮宜募说腿泳蚀缬值叨保叩阶碌蛐质笞执苯铮闼滦悼映洗吣垂死铮闼滦训蛋3谕略蛐裾ニ侣铮闼滦缘乃值苄⒌丁又白佣底核埃铡鸥诓显吣颍焱梁肓蛳掖治眩野奈旅家蹬嘶A薄笾铮闼滦偷炀帕镒闼镄⑻铩闼盒\铩K昂⑽铩K酆⒏铩K芎敖盟蛎确说萌拍咀髂贤吣弑俗保撬呙阶碌蛐灯境险吣北觯蚣焱梁诹窃灸耪铮闼镄⑻铩闼盒\\、孙某庚、孙某辛、孙某壬等人用木棍将万某亮打了一顿,后来被围观的群众拉开了,孙某丙领着他弟兄、侄子、儿子、妹夫就往北走了,他们往北来时,把手中的木棍等东西都扔了,孙某戊人往北正走时,万某亮来到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跟前,万某亮从面包车上拿起一根铁锨把,这时从面包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里都拿着铁锨把,万某亮领着这五、六个人就往北追孙某丙等人,追上孙某丙家的人后,万某亮领的这五、六个人拿木棍乱夯孙某丙家的人,把孙某丙家的人都打散了,把孙某壬头上都打出血了,具体谁打的我没有看清。万某亮等六、七个人用木棍将孙某丙家的人打散后,万某良、万某学、及万某学的两个兄弟、侄子都过来了,他们和万某亮等六、七个人往他们自己家里走,这时,那辆白色的面包车在后面跟着他们,都往万某去了,孙某戊人都往派出所去了。停了一会儿,万某亮等人开着白色面包车往浚县城里走了,具体谁在车上坐我没看清。又过了一会儿,我看见孙某丙开着他的车坐着四、五个人(其中有派出所的民警)往北走追那辆白色面包车了,听说是孙某丙的儿子孙某庚不见了,怕万某亮等人将孙某庚拉走。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9、证人柴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我沿着浚丰路从南往北走,走到新镇街里时,看见许多人打群架,当时打架人员比较多,秩序比较混乱,公安工作人员在现场控制局势,但是双方人员情绪比较大,再加上参与打架的人员比较多,又有很多观看人员,影响了浚丰路X村段的交通秩序,正常车辆通行较难,当时我看见交通局的马某正在拿棍在打,我过去拉马某不让马某再打架,但是拦不住马某,马某又去打架啦,我拦不住马某,我走啦。

20、证人张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下午,我和新镇X村的大伟、孙某春在新镇村X路口说话,当时万某学家的人去找孙某丙家打架,在新镇派出所门口让拦住了,后来万某某人来到十字路口,万某良吵他家的人,不让闹事,万某某人就往西走回家了。过了一会儿,孙某丙开车从南面回到十字路口往东回家了,孙某丙的三某和四弟手中拿铁棍从北面来了,到路口往西走,过了一会儿,孙某丙开车从家又来了,到路口又停下来了,孙某丙的儿子和他二某侄子拿铁棍下车了,当时车上下来的还有他妹夫,下车以后,孙某丙说:“弄吧,要那些钱干啥呢,弄死一个少一个。”这时路边围观的人都多了,姓孙某戊人拿东西就往西了,过了一会儿从西边都又回来了,当时孙某丙在路边站着没去,孙某戊人来到孙某丙跟前,孙某丙说:“走往南去。”孙某戊人约有七、八个人拿铁棍、铁揪往南去了,在南面孙某和万某某人打起来了,因为离的太远,具体情况没看见。

21、证人姚XX的证言:那一天下午,我正在门市部里,突然来了一个人说买铁揪把,他问我多少钱一根,我说四元,他说拿吧,我就给他拿出了四、五根,这时,又从门市部外面跑过来一个人,说赶紧把铁揪把拿走吧,我见这两个人慌慌张某己的,他们光买铁揪把不买铁揪头,我觉得他们可能是打架用的,于是,我说我不卖铁揪把了,我就与他们夺铁揪把,后进来的那个人说:“给他拿走(指把铁揪把拿走),他不放手打他,于是,我就放手了,当时我也没敢给他们要钱,刚开始他们给我钱,我见他们好像去打架用的,我不想卖给他们,我就没要他们的钱,后来他们把铁揪把拿走了,也没给我钱。

22、证人牛XX的证言:那天我听说万某同孙某打架了,就来到街上,走到村X路口时,看见孙某丙、还有他几个兄弟和几个侄子往南走了,一面走孙某丙一面用手向南指。和孙某丙一起去的七、八个人手中拿着木棍、铁锨向南走了,我没有跟着去。这时孙某戊人沿着路东向南走,万某某人有六、七个人在去淇门的路上站着,到了南面就看着人打乱了,怎样打的我离的太远没有看见,后来派出所的张某己清副所长领人阻止他们打架了。过了一会儿,见孙某戊几个人从东面绕过来去派出所了,万某某人从淇门路口也向南去了,走了不多远,听说打过了就回万某学家了。过了一会儿,见孙某丙开车向北走了。

23、证人孙XX的证言:2006年11月16日下午,万某学家的人同孙某丙家的人在街上打架,街上围的都是人,我就站在路口和人说话,这时看到孙某丙开车从东面过来,停到路口南面民政所门口了,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中拿着木棍之类的东西,就向南走了。当时万某学一家人在路西,在南面孙某丙家的人怎样和万某学的儿子怎样打的,我当时没有看到,后来万某学家的也向南去了,走了大约二某十米,说他们都打过了,万某某人就又回西走了。

24、证人刘XX的证言:2006年我家有一辆出租车,车牌号是豫F-5009,我平时就开出租车为生。万某亮用过我的车,在2006年的一个下午,他给我打电话,说用用我的车,我就去找他,我找到他后,上了车,他说跟我去趟新镇X镇,过了新镇大桥没多远,他就下车了,我就开车回浚县了。

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丙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6、新镇派出所民警李建平的工作说明,证实孙某丙与万某亮的家人发生互殴的情况。

2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打架用的)木棍八根的情况。

28、伤情鉴定结论,证实孙某丙的头部创、右手第二某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孙某壬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29、调解协议、撤诉书及收款条,证实万某亮家人与孙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丙公然藐视法律,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丙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孙某丙辩解称“我没有参与聚众斗殴,自己的行为构不成聚众斗殴罪”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丙犯有聚众斗殴罪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丙与万某亮双方纠集多人在新镇镇新汽车站附近持械相互殴打被人劝开,被公安干警带走接受调查期间,无视公安干警的劝阻,又纠集多人对正在返回途中的万某亮等人实施追赶、拦截,并引起双方再次持械互殴。该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孙某丙的供述在卷为证,并有证人万某亮、孙某岭、孙某壬,张某己明等人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丙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二某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己喜

审判员张某己英

审判员孙某烊

二○一一年十二某二某六日

书记员张某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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