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黎某某、陈某甲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时间:2002-09-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行终字第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三亚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某,女,87岁,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某自治县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柳,系黎某某之女儿),女,56岁,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某自治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三亚市总商会副主任(上诉人共同委托)。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三亚市电视机厂员工(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驻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

原审第三人洪某戊,男,70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洪某己,男,37岁,海南省三亚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唐某某,女,83岁,海南省三亚市人,住(略)。

上诉人黎某某、陈某甲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洪某戊、唐某某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2)城行安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及其与上诉人黎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乙、陈某丙、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审第三人洪某戊的委托代理人洪某己、谢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黎某某、陈某甲与原审第三人洪某戊、唐某某所争宅基地位于三亚市河东区X村X路,其四至为:东至榆亚盐场围墙,南至港门市场,西至公路,北至黎某某、陈某甲房屋用地,面积约136.12平方米(该数字为现场丈量面积,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争执面积仅为上诉人打地基地面积100平方米)。1953年原崖县县委在三亚建办公楼征用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某某的宅基地后,在现港门下村(陈某銮家用地以南至港门市场)给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某某安排了宅基地。以陈某銮用地为界,从北往南,依次为黎某某、陈某甲(陈某时仅五岁)、唐某某宅基地,黎某某、陈某甲距北,建有两间茅草房,唐某某距离南,建有三间茅草房。1962年唐某某迁至现港门上村居住。之后,第三人洪某戊在黎某某、陈某甲房宅基地南边原唐某某宅基地上建有茅草屋、简易房。1971年港门村居委会将该地安排给洪某戊使用。后黎某某、陈某甲与洪某戊因现简易房的宅基地发生纠纷。1988年5月26日,港门村居委会主持双方调解未果,即作出收回该争执地另行安排的意见,并报河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1990年1月港门村居委会自行将该地安排给洪某戊,并颁给洪某编CX号港门村原房屋土地使用证书。1998年7月,黎某某、陈某柳以持有1954年原崖县政府核发的第六十二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对争执地主张使用权,并强行在该地上打下面积约100平方米的地基。1998年7月17日,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以该地为争议纠纷地为由通知其停工。

2000年2月23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三府(2000)X号《关于洪某戊与黎某某、陈某柳争议宅基地的处理决定》,认定:纠纷地系洪某戊于1971年经港门村居委会批准获得,应受法律保护,黎某某、陈某甲应无条例退还侵占洪某戊的土地。黎某某、陈某甲不服,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4日作出(2000)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三亚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且无正当理由,判决撤销三府(2000)X号处理决定;第三人洪某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7日逾期未提供证据和依据,且无正当理由作出(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三亚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17日作出三府(2001)X号《关于洪某戊、黎某某、陈某甲、唐某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黎某某、陈某甲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琼复决字第(2001)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三府(2001)X号处理决定。黎某某、陈某甲再次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争执的土地原是1953年崖县人民政府因征用而划给第三人唐某某用于安置的宅基地,1971年该宅基地由港门村X排给第三人洪某戊使用。该事实已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原告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案二审中承认自己在原崖县人民政府1954年6月10日,颁发的崖亚字第X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六分地上已建二幢楼房,即原告称光好、陈某甲二家各一幢。原告举出崖亚字第X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指证争执地属于六分地内,对争执地有使用权,但原告不能说出六分地状,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争执地的四至就是六分地的四至,不够举证证明争执地的位置是"下参园"并在六分地内;且原告二家所使用土地面积423.80平方米已超出六分地399。99平方米,因此该土地证不足以证明争执地属于六分地。故原告诉称争执地属于其使用的土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重新作出的三府(2001)X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17日三府(2001)X号《关于洪某戊、黎某某、陈某甲、唐某某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上诉人黎某某、陈某甲上诉称:①原审判决认定1953年原崖县县委在今市委大院建办公楼时征用上诉人、第三人唐某某家的宅基地后,在现港门下村给第三人唐某某安置宅基地是错误的;②原审判决对港门村居委会1971年将该地安排给第三人洪某戊的认定,没有任何某效证据加以证明;③原审判决将黎某某家二间楼计入六分地面积,并由此得出上诉人"崖亚字第X号"土地证的四至范围不存在的结论更是错误的;④原审判决至始自终只对上诉人陈某的事实与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即毫不涉及被上诉人陈某的事实与证据;⑤原审判决无视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是以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而撤销的事实,作出与该判决相互助组矛盾的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明案情,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稿经三人洪某戊均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上诉状、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洪某戊的答辩词、崖亚字第X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董德珍于1977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港门居民革命委员会于1977年7月28日在该证明书上作出"情况已查明事实,划给洪某戊同志居住"的签注)、宅基地调解意见一份、调查处理意见一份、港门村居委会东编(01)号港门村原房屋土地使用证书一份、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争执地现场丈量平面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有权对上诉人与第三人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被上诉人在处理上诉人与第三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调取了崖亚字第X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董德珍出具的证明、调查处理意见书、生效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之后,被上诉人作出了三府(2001)X号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的事实依据是生效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四)项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三府(2001)X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是正确的,故上诉人提出的①至④点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故上诉人提出的⑤点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刘万祥

审判员马强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谈法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