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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水县邮政局与被告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水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车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丁某,男,现年46岁。

原告白水县邮政局与被告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丁某在2011年9月30日前从白水县邮政局一楼超市搬出,同时应保持原有设施完好无损,并一次性交清2011年1月至9月房屋租赁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调解书某取发送制。

审判员雷化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某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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