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070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君,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武君,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雷,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简称经管学院)诉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简称民航学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管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许明君,民航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管学院诉称,我院是北京地区知名的汉语教育学校。2005年1月22日,民航学院在韩文杂志《(略)》(中文名“一家村”,简称《一家村》杂志)上刊登广告,称“原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全部转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该广告与事实不符,我院的工作人员和教师并没有转到民航学院工作,由于《一家村》杂志在北京发行广泛,是许多留学生和中介机构的消息来源,因此民航学院的行为给我院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许多学生和合作办学机构都因此误认为我院被撤销或合并,以至我院生源流失严重,许多合作机构也把自己的学生转到民航学院开办的培训班。民航学院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我院的良好信誉,给我院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民航学院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民航学院赔偿我院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120万元。

民航学院辩称,我方刊登的广告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并没有损害经管学院的声誉。《一家村》杂志是非法出版物,不存在合法发行的条件,也不存在发行广泛的事实。《一家村》杂志由于刊登过失曾给经管学院作过书面道歉声明,这个行为证明过错是《一家村》杂志的责任与我方无关。经管学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北京地区对韩国留学生知名的汉语教学学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我方有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我院认为经管学院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经审理查明:经管学院和民航学院均提供对外汉语教学培训的服务。2005年1月22日,民航学院在中文译名为《一家村》的韩文杂志的第428期第15页上发布了一则招生广告,标题是“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留学生汉语培训班招生简章”。该广告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是经过国家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立的‘对外汉语培训中心’”,“最新消息: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都已转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课程沿用经干院的原有课程不变,下午开设赵宁主讲的HSK中级班。原经干院的学生到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报名,即可享受经干院老生的待遇。已经在经干院缴纳报名费的学生到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报名,免收报名费”,在广告中所留联系方式中,电话是民航学院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是“汪钰、赵宁”。该广告只在第428期做过一次。在同一期《一家村》杂志上的第13页,经管学院也做了一则招生广告。两则广告中所登载的汉语培训上午班和下午班课程的开课时间均是2005年2月28日,分班情况和学费也基本一样。一期汉语培训班的课程一般持续4、5个月以上的时间。

2005年1月29日,《一家村》杂志在第429期第10页登出了经管学院的律师声明称,某单位发布的内容提及经管学院部分与事实不符。该杂志的同一期同一页,《一家村》杂志社发出一个的道歉声明,承认第428期第15页的广告,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因此损害了经管学院的名誉和利益,为此表示歉意。

2005年2月5日,民航学院给经管学院发出了一份函件,其中涉及了在韩文杂志发布招生广告一事,内容为“这则广告为国际文化交流部临时工作人员未经领导许可发布。关于广告中涉及贵院的不恰当的内容,我们深表歉意,在此我院向贵院表示真诚的道歉,并确保以后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该函件所附署名汪钰的《情况说明》对《一家村》杂志刊登广告一事作出如下说明“因本人经验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在广告中提及经管学院,有些措辞不当。其中中文原文是‘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已转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经办公室人员翻译为韩文后成为‘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都已转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对此给经管学院带来的麻烦深表歉意和遗憾。”

2005年3月10日,北京安立德会计事务所接受经管学院的委托对经管学院留学生汉语培训班第31期(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1月7日)和32期(2005年2月28日至2005年7月8日)的账面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第31期收入(略).25元,招生518人,第32期招生(略).53元,招生296人。其中第31期学生中,韩国学生385人,占总人数的74%。对于32期中韩国学生人数下降的比例,经管学院没有提交证据。

另查一,2003年3月2日,赵宁、周凌、李欧分别与经管学院签订了“对外汉语教师聘用合同”,由经管学院聘用上述三人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约定2003年3月2日至2004年3月1日为合同有效期。2004年3月1日,三人又分别与经管学院将聘用合同有效期续期到2005年2月28日。2005年1月19日,民航学院与赵宁、谢愉、周凌、李欧、张威五人分别签订了“对外汉语教师聘用合同”,约定上述五人为民航学院进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合同生效期间均是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另查二,《一家村》杂志是一份韩文的杂志,并没有我国的出版刊号,也没有广告许可。该杂志每周出一期,内容是生活情报和广告,发行方式是在免费赠阅,该杂志上版权页所记载的发行人是“一家村国际文化通商”,经拨打该杂志北京市内的电话核实,被告知该杂志可以在北京市内的韩国餐馆等地免费取得。关于杂志的发行量及范围,经管学院没有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一家村》杂志第428、第429期及翻译件、对外聘用合同、民航学院函件、情况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民航学院在自己的招生广告中使用了“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都已转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宣传方式,这与事实并不相符。在该广告中民航学院还使用了“课程沿用经干院的原有课程不变,下午开设赵宁主讲的HSK中级班。原经干院的学生到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报名,即可享受经干院老生的待遇。已经在经干院缴纳报名费的学生到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报名,免收报名费”的宣传方式,这些内容尽管是真实的,但结合这则广告中出现“原经管学院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都已转入民航学院”的不实表述,很容易使得看到该广告的人误认为,经管学院已被撤销或者合并到了民航学院。在广告刊登后民航学院所发给经管学院的道歉信中,民航学院也承认了所登广告存在宣传不实的情况。因此,民航学院的这种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民航学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管学院请求判令民航学院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经管学院提出的判令民航学院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鉴于民航学院所做涉案侵权广告只是在《一家村》杂志第428期刊登了一次,所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在侵权广告刊出的7天后,《一家村》杂志的第429期上,经管学院发表了律师声明,《一家村》杂志也作出了道歉声明,对侵权广告中的不实内容进行了澄清,消除了涉案广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民航学院在广告刊登后不久,对刊登广告的行为向经管学院进行了书面道歉。综上,经管学院提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再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民航学院主张赔偿120万元的依据是其对外汉语培训班第31期与第32期收入的差额,这个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民航学院发布侵权广告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立即停止发布涉案招生广告的内容;

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赔偿北京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经济损失八万五千元;

三、驳回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负担1010元(已交纳),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负担(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德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