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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xx银行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雷xx、雷某、雷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xx银行嘉禾县支行。

负责人:曹xx,职务:行长。

地址: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xx号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身份证号码(略)xxx。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身份证号码(略)xxxx。

被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身份证号码(略)xxxx。

原告中国xxxx银行嘉禾县支行与被告雷xx、雷某、雷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卫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的代理人雷xx、黄xx,被告雷xx、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雷xx、雷xx、雷xx于2011年1月到原告方申请借款,经原告调查审核,决定对三被告发放贷款各五万元,共计十五万元的贷款。双方于2011年元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即借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联保小组成员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从放款之后,三被告就一直未按约定的本金及利息数额归还。

因为此笔贷款是由本行信贷员黄xx同志负责放贷,原告信贷员及催收人员在数次向三被告催还贷款及利息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负责本次借款的信贷员黄xx为其三被告代还了伍万元本金及利息,现还下欠壹拾万元本金及利息,三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利息,从2011年元月25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均没的提出书面答辩。

被告雷xx庭审时辩称,没有在原告处借款,只是为了另一借款人雷某圣提供了担保。

被告雷xx辩称,没有在原告处借款,被告雷xx也没有在原告处借款。两人均是给借款人雷某圣提供担保。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拟证实原告的基本情况。

2、被告的身份证明三份,拟证实三被告的基本情况。

3、联保协议1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3份,拟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时间为2011年1月23日,金额每合同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年利率均为14.4%。另规定,逾期则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金。

被告雷xx、雷xx质证认为,对1、X号证据无异议,X号证据均是三被告的签名,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异议。但认为三被告只是起了担保的作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雷xx、雷xx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于2011年元月25日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三份,每份借款金额均为x元,借款期为1年,年利率为14.4%。逾期则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金。故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即借款前三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加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清偿本金及利息。此外,三被告还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对上述15万元借款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借款后,前三个月未能按约定偿还利息。原告信贷员黄xx有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代三被告偿还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此后,虽经原告信贷员催收三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余款本金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及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xx、雷xx辩称,没有到原告处借款,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雷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雷xx、雷xx、雷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数额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文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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