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4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张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舞钢市湖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李某庄转盘东路段时,撞住横过道路的行人潘xx,造成潘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9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舞钢市湖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李某庄转盘东路段时,撞住横过道路的行人潘xx,造成潘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2、证人郭xx证言。

3、证人范xx证言。

4、书证

1)、舞钢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证明:事发后李某某报警后被派出所带走,后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赶到后把李某某带走。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附照片7张):主要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舞钢市湖滨大道李某庄转盘东路段,肇事车辆为三轮汽车、牌号为予x,以及现场其他相关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共9张):主要证实肇事车辆型号为三轮汽车,车牌号为豫x,重车,在肇事事故现场受害人一人已死亡,以及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

4)、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驾驶证复印件:主要证实李某某已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他基本信息

5)、肇事车辆豫x机动车辆信息查询和称重单:证实肇事车辆x的核定载重量480公斤,称重单显示车辆肇事时全重9.76吨。

5、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潘金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6、鉴定结论: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舞)公(尸)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意见:死者潘金花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亲属赔偿了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2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禄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