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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卜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司职员,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栋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医生,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X村,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X丽人医院宿舍。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XX与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XX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卜XX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卜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卜XX承担。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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