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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某甲诉被告吕某某等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芦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芦某甲胞弟。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请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中止诉讼。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孟捷

人民陪审员刘彬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治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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