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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区分局基东粮店与东营市黄河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1-09-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初字第2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区分局基东粮店,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黄河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苟某某,男,1955年2月生,汉族,东营市黄河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黄河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略)。

案由:土地使用权纠纷。

1999年9月1日,在东营区土地管理局的组织协调下,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区分局、原告东营市粮食局东营区分局基东粮店(以下简称“基东粮店”)与被告东营市黄河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口大厦”)本着平等协商及有利于今后改造的目的,签定了《关于东营市第二百货公司与区粮食分局用地划界的协调意见》,对原、被告位于济南路商业大厦对面的一宗土地进行了重新划界,由东营区土地管理局实地埋设界桩,并绘制了双方宗地籍图。同年9月24日、11月24日,东营区土地管理局分别向被告、原告发放了土地使用证。在原告该宗土地上,有被告的部分房屋,被告已将该房屋对外出租,且被告已于1999年5月11日为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被告的该土地上,原告也有少部分房屋,原告也将该房屋对外出租。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原告土地上被告房屋的部分租金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酿成纠纷。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土地上被告的房屋,仍由被告负责经营。被告土地上原告的房屋,仍由原告负责经营,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费。当原告或被告取得新建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原告或被告必须在15日内将座落在对方土地上的房屋全部自行拆除,无任何经济补偿。

二、在2001年9月28日前,被告补偿原告自1999年11月至2001年6月4日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略)元。

三、2001年6月4日后,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土地上的房屋前,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略)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1年6月5日至2001年12月4日期间的土地占用费(略)元,被告在2002年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其余的土地占用费,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略)元,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逾期由被告按日万分之十承担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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