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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男,x某xx某x某x某日出生于x某x,身份证号码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某xx某xx某xx。2000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并处罚金四某元,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公安局逮捕,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x某在本县城二十一世纪网吧因上厕所与同在网吧上网的x某x某体碰撞而发生争执,被x某、x某x、x某x(均已判刑)等人殴打感到不服气,于当日16时许纠集x某x、x某(均已判刑)等人返回该网吧,看到与x某一起玩的x某,便逼x某打电话给x某等人约到该网吧打架,但被告人x某反被x某、x某x、x某x、x某x、x某持刀砍伤,x某等人又觉得吃了亏,便找x某、x某x某人报复。当日23时许,x某、x某x某人在县城幻影网吧门口找到x某x、x某x某对其进行殴打。3月24日23时许,得知x某、x某x、x某x某人在二十一世纪网吧上网时,被告人x某再次纠集x某x、x某等人持管杀、砍刀冲进网吧,将x某砍成轻伤,将x某x、x某x某成轻微伤。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x某主动到茶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x某开庭前的供述;被害人x某、x某x、x某x某陈述;证人x某、x某x某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前科及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逞强好胜,纠集同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x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被告人x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x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x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某

书记员毛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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