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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X村民小组与被申诉人衡南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南县X村X组:

你组因与被申诉人衡南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09)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同一土地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权利及适用法律不清,在行政判决中没有援引具体法律而认定对同一土地可以颁发两种不同权利证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查明,衡南县人民政府、衡南县国土资源局已将南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与谢治本的南集建(1992)字第14-1191、第14-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重叠部份予以剔除,变更并完善宗地图,呈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已于2011年12月21日向远景公司核发变更后的国土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川口钨矿三角潭工业区(南矿)系国营厂矿,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1953年1月19日,经原衡南县X区X乡X村民代表就如何解决三角潭南矿矿区X区内山头、森某、田土、房屋等问题座谈,形成一致决定,该工业区内山头、森某、田土、房屋均划归国有开矿之用,占用的土地面积为739公顷29亩,一直由原川口钨矿使用至2002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X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5〕国土<籍>字第X号第一条的规定,原川口钨矿三角潭工业区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川口钨矿破产注销后,远景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成立,受用此宗土地。因此,被申诉人衡南县政府根据远景公司申请为此宗土地办理南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并无错误。申诉人认为南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虽然在该宗土地上存在与天光村X村民谢治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存在重叠现象,但也不能以此登记的瑕疵否认整个南国用(2004)字第x号土地的国有性质,况且被申诉人衡南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远景公司坚持从事实出发,已办理南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将该证中所涉及的村民集体土地内容部分剔除更正。

综上,你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南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09)衡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组的申诉予以驳回。希你组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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