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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姜某某、梁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2年1月4日、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某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8日下午,由被告人蒙某提议,伙同被告人姜某某、梁某及高文佳(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楼X、401、404、408、409五间宿舍,被告人蒙某手拿衣架威吓学生,并对学生实施殴打,被告人姜某某打了X室的一名学生并对其搜身,三被告人共同对上述五间宿舍的学生岑XX、陈XX、岑XX、蒙XX、岑XX、高XX、姜某X、黄XX、蒙XX、蒙X、岑XX、岑XX、蒙XX、蒙XX、姜某、黎XX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一百多元,后被闻讯赶来的保安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某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下午,由被告人蒙某提议,伙同被告人姜某某、梁某及高文佳(另案处理)一起窜到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楼X、401、404、408、409宿舍,被告人蒙某手拿衣架威吓学生,并对学生实施殴打,被告人姜某某对409宿舍的一名学生打了一巴掌和搜身,三被告人共同对上述五间宿舍的学生岑XX、陈XX、岑XX、蒙XX、岑XX、高XX、姜某X、黄XX、蒙XX、蒙X、岑XX、岑XX、蒙XX、蒙XX、姜某、黎XX、余XX、蒙XX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41.5元,随后三被告人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蒙某的现某人民币208元,并将其中的现某人民币141.5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将余款人民币66.5元交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蒙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其和姜某某、梁某、高文佳混进港南中学想向学生要点钱花。上到三楼,高文佳在门外走廊站着,其和姜某某、梁某进到302宿舍,姜某某反锁住铁门,其拿一个衣架对里面大概8个学生大声说“统统排好队,每人拿10元钱放在旁边的床铺上,不拿就打人。”一个学生只给2元钱,其就用衣架打他,被打的学生只好拿出10元钱。一个高大的学生不拿钱出来,其把衣架拉开,套在那个学生的颈上拉,那个学生只好拿10元钱出来。到了四楼,其采用同样的办法和姜某某、梁某进宿舍,用衣架威胁,在401、404、408、409宿舍要里面的学生每人拿10元钱出来。在409宿舍时,有一个学生说没有钱,姜某某用手打了一巴掌那个学生的耳光,搜那个学生的身。其三人共抢走学生大概200元钱,后其三人被学校教官抓住,其就把抢来的钱偷偷塞进旁边一个男学生的裤子尾袋里。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曾用名叫X,花名“X”。2011年9月18日下午,蒙某在港南中学的草坪提出抢学生的钱,其和梁某同意一起去抢。其三人进入三楼一个宿舍,其把宿舍门关上,蒙某拿一只衣架大声叫宿舍里的学生每人拿10元放到床铺上,并用衣架套住一个高大男生的颈猛拉,共有七八个男生掏钱出来。当时高文佳在宿舍门口的走廊等,不知是不是帮看水。其三人采用关门威胁的办法,在四楼又连抢四个学生宿舍内学生的钱。在四楼一宿舍,蒙某把一个学生推倒在床铺上,用手掐、搜那个学生的颈、身。一个学生说没有钱,其用右手打了一巴掌那个学生的左脸和搜那个学生的身。后其三人被教官带到宿舍门口时,蒙某把抢来的钱递给旁边围观的一个学生了。

3、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蒙某拉其和姜某某、高文佳进入港南中学,其知道进去是想找学生要钱,蒙某说有机会就做。其和蒙某、姜某某先到初中部302男生宿舍,姜某某将门反锁,高文佳在走廊望风,蒙某手拿一个衣架要求里面8名学生排好队,每人拿10元钱出来,不然就打人。一个学生不愿给钱,蒙某将那学生摔倒在床上,用手掐那学生的脖子和搜那学生身上的钱出来。其四人在四楼的四个宿舍用同样的方法向学生索取每人10元钱,高文佳在四楼中间一宿舍也一起来进去威胁学生要钱。后其和蒙某、姜某某被学校教官抓获带到宿舍大门前,蒙某将向学生要来的钱先后塞给两名学生。

4、被害人岑XX、陈XX、岑XX、蒙XX、岑XX高XX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约5点多钟,其几人在302宿舍内,突然有三个社会男青年闯进来关上房门,其中一个手臂有刺青纹身的男青年拿着一个衣架,叫全部排队,每人拿出10元钱作保护费。岑XX、陈XX、岑XX、蒙XX、岑XX、高XX给了10、6、10、10、10、10元,那刺青的青年收起钱后就出去了。另岑XX、陈XX、蒙XX、岑XX证实当时余XX也给了钱,岑XX、高XX证实当时余XX给了2.5元钱。

5、被害人余XX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其在港南中学初中部宿舍被三个社会青年抢了2.5元钱,当时岑XX讲只有车费钱,被一个纹身的男青年用一只衣架套住劲用力往前拉,威胁给钱。其知道姜某X、岑XX、岑XX、陈XX、高XX、蒙XX、岑XX都被抢了10元钱。

6、被害人姜某X、黄XX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其两人在港南中学401宿舍聊天,突然闯进三名年青男子,其中一个手臂纹有图案的男子拿一个衣架,要其每人拿10元给他们三人,不然就打人。其二人怕挨打只好各拿出10元钱给纹身的男子。

7、被害人蒙XX、蒙X、岑XX、岑XX、蒙XX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有三个陌生的社会青年闯进404宿舍并上门,其中一个手臂刺青纹身的青年拿一个衣架要打人的样子,叫当时在宿舍里的五、六名学生每人拿出10元钱。蒙XX、蒙X、岑XX分别拿出10元钱,岑XX、蒙XX分别拿出5元钱,那刺青纹身的男青年拿钱后就出去了。另岑XX证实当时其几人中有拿10元、5元、1元钱出来。

8、被害人蒙XX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其和岑XX、岑XX在港南中学初中部一男生宿舍,有三个社会青年闯入,一个纹身的男青年说每个人拿10元钱出来,不拿就要被打,其和岑XX、岑XX分别拿出1元、10元、5元钱。

9、被害人蒙XX的陈述,证实今天(2011年9月18日)下午3点多钟,其回到港南中学男生408宿舍休息,有三名男子闯进进宿舍将门反锁问其要钱,其说没有,其中一纹身的男子将其摔倒在一个下铺床,用右手掐其脖子,搜其的身体,拿走其10元钱。

10、被害人姜某、黎XX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有三个陌生的社会青年进到港南中学X室,其中一个上身穿黑色T恤衫、手臂上有刺青纹身的青年问其二人要钱,说是收保护费。黎XX说没有,那个纹身的青年便强硬搜黎XX的裤袋子,用右手打一巴掌黎XX的左脸,搜走黎XX10元钱。姜某见黎XX被打的情形,乖乖地掏出2元钱给那三个人。

11、证人覃XX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其到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楼巡逻时,一个男生跑来对其说有学生在三、四楼宿舍被外面的社会青年打劫。其上到三楼把三个社会男青年带到门卫室,后到宿舍询问情况,高文佳和李某荣到其旁边说他们来找高文荣,过后其了解到高文佳说了假话,但高文佳已逃出校园了。经了解,有两个学生被打,十四个学生被抢钱。

12、证人姜某X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其听蒙X讲有三个社会男青年到其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打劫,他被抢了10元钱,其跑到楼下告诉了巡逻的保安。

13、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约5点多钟,其在港南中学男生宿舍门口看到一帮人围看热闹,其站在靠近电杆位置凑近观看,突然其中一个上身穿黑色T恤、胸前有白间衣服的男子偷偷将一叠纸币塞进其的右裤袋内,告诉其将钱转交给在旁边一个上身穿兰色T恤、花格领的本校学生。其估计那叠钱有100多元,其扣留了40元,其它的全部交给那个指定的学生了。后其把扣留的40元钱交给了公安人员。

1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大约5点多钟,三名社会男青年到其男生宿舍要钱被学校的教官抓住,其和许多学生去围观,一个穿灰白色上衣的姜某男子叫其靠近,一个纹身的男生突然塞给其一把钱,姓姜某男生叫其帮先拿住钱,其走出校门外把钱交给姓姜某同胞兄弟。其回到宿舍不久,李XX交给其70元钱,其花掉几元钱,在晚自习时将60元钱交给了班主任。

15、证人姜某X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了晚自习,其所在的初中103班男学生李X给了其60元钱保管,后其把这60元钱退回给李X。

16、证人姜某X的证言,证实其弟姜某某的花名叫“细弟”。2011年9月18日下午约5点多钟,其到港南中学校门口,一个上身穿着青色T恤、花格衣领的男生给其一叠钱,说这些钱是“细弟”的。后其从这些钱里买了一包香烟,现某用其的钱补够了,经清点共有100元钱。

17、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指认现某照片证实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于2011年9月18日下午到港南中学实施抢劫行为的地点位于该校初中部男生宿舍楼的302、401、404、408、409宿舍内。

18、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移交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李X、李XX、姜某X的手上共扣押现某人民币208元,发还给岑XX、黄XX、蒙XX、高XX、岑XX、姜某X、岑XX、蒙X、蒙XX、蒙XX、黎XX、岑XX、陈XX、岑XX、蒙XX、余XX、姜某、蒙XX现某人民币共141.5元,余款66.5移交至本院。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分别出生于X年X月X日、1992年8月12日、1992年12月1日,三人在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0、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9月18日下午,蒙某、姜某某、梁某、高文佳四人到港南中学初中部男生宿舍楼对多名学生进行抢劫,在逃跑时,蒙某、姜某某、梁某被学校的保安抓获,高文佳则逃脱。接报后,公安人员立即前往现某,将蒙某、姜某某、梁某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证明的事实互相吻合、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先提出犯意,与被告人姜某某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是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被告人蒙某是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被告人梁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抢走的现某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某、姜某某、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移交本院的现某人民币66.5元折抵罚金,罚金余额人民币493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林敏

人民陪审员李某水

人民陪审员郑子升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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