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XXX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

被执行人X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茶陵县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XXX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茶(下)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XXX于2009年10月31日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2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收入3190元,女方上年度人均收入3190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638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638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XXX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下)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下)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XXX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x元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92元,由被执行人XX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陈蓉

审判员肖玉坤

审判员龙宝兰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振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