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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丁、孙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丁(别名张X涛、绰号大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戊,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荆某某、王某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壬(别名刘X、绰号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党某某、董某某,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别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癸(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刁某某,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范某(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焦某某(别名焦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丁,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候某某(别名候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霍某某,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李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孙某、张某癸、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范某、焦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候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刘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

1、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丁、候某某先后在三门峡市X区粤海酒店、三门峡市X区第二中学附近候某某家中共开设赌场四次。被告人张某丁、候某某多次招揽、组织十余名赌客以“推饼”、“钓鱼”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6万余元。该二人在赌场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并安排被告人马某庚、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在赌场看管“水箱”、望风、跑腿,安排被告人刘某壬、刘某某等人“支腿”,从抽头渔利中分给马某庚、刘某壬、刘某某、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好处费。

2、201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丁、刘某某在刘某某位于三门峡市X区X路的租住处开设赌场,招揽、组织十余名赌客以“推饼”、“钓鱼”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该二人在赌场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并安排被告人马某庚、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在赌场看管“水箱”、跑腿,安排被告人刘某壬与韩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支腿”,从抽头渔利中分给马某庚、刘某壬、韩某丙、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好处费。

二、敲诈勒索

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丁与刘某某在刘某某位于三门峡市X区X路租住处开设赌场,被告人孙某与韩某丙等人在此赌博期间,孙某怀疑韩某丙在赌场作弊,遂与被告人孙某等人将赌场麻将机里的骰子砸开发现内有磁铁,被告人孙某、范某、焦某某、王x(另案处理)等人对韩某丙、刘某某实施殴打,韩某丙、刘某某二人退还当晚在赌场获利2万余元。此后,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纠集被告人孙某、刘某壬、李某、孙某、张某癸、马某某、范某、焦某某与王x、薛xx(另案处理)等人向韩、刘某壬人强行索要钱款4万元钱,期间被告人张某癸持木棍将韩某丙腿部打后,刘某某在张某丁、马某庚等人胁迫下给张某丁打下一张4万元的欠条,韩某丙被迫从朋友处借款2.3万元交给孙某等人。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纠集被告人刘某壬、李某、张某某、韩某某找到刘某某索要该4万元“欠款”,遭刘某某拒绝。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持刀将刘某某腿部捅伤。经法医某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韩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为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某、张某某、范某、韩某某、孙某、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候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某、韩某某赔偿其医某5679.11元、误工费2530元、护理费1353元、交通费1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精神损失费x元、其他损失费1208元,共计x.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诉请判令被告人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范某、焦某某返还被敲诈的现金x元,并赔偿起医某1500元、误工费2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x元,以上共计x元。

被告人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张某某、范某、韩某某、孙某、焦某某、候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在法律规定范某内赔偿。

被告人张某丁的辩护人认为,指控张某丁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能成立,张某丁等人的聚伙赌博行为是违法的,但尚未构成犯罪。张某丁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责任,依法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责任,依法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庚的辩护人认为,马某庚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敲诈勒索中作用相对较小,系犯罪未遂,且对被害人实施了积极救助措施,被害人又有过错,对其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癸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癸的行为属于聚众赌博,另指控张某癸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刘某壬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壬只是一个参赌人员,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另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刘某壬跟随他人找被害人是为了要回自己赌博输的钱,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焦某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前后,被告人张某丁、候某某先后在三门峡市X区粤海酒店、三门峡市X区第二中学附近候某某家中招揽、组织十余名赌客以“推饼”、“钓鱼”的方式赌博四次,从中抽头渔利2.6万余元。该二人在赌场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并安排被告人马某庚、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在赌场看管“水箱”、望风、跑腿,安排被告人刘某壬、刘某某等人“支腿”,从抽头渔利中分给马某庚、刘某壬、刘某某、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好处费。

201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丁、刘某某在刘某某位于三门峡市X区X路的租住处招揽、组织十余名赌客以“推饼”、“钓鱼”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该二人在赌场为赌客赌博提供资金,并安排被告人马某庚、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在赌场看管“水箱”、跑腿,安排被告人刘某壬与韩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支腿”,从抽头渔利中分给马某庚、刘某壬、韩某丙、张某癸、李某、马某某等人好处费。

2010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丁、刘某某在刘某某位于三门峡市X区X路租住处,招揽、组织赌客以“推饼”、“钓鱼”的方式赌博。赌博期间,被告人孙某怀疑韩某丙在赌场作弊,遂与被告人孙某等人将赌场麻将机里的骰子砸开发现内有像磁铁一样的东西,孙某与被告人范某等人当场殴打韩某丙、刘某某。被告人马某庚制止殴斗后和张某丁出面“说事”。经商量后,韩某丙、刘某某二人退还当晚在赌场获利2万余元。但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和被告人刘某壬等人仍要求韩、刘某壬人赔偿其赌博损失共计10万元,在遭到韩、刘某壬人拒绝后,张某丁、马某庚、孙某、刘某壬、孙某、范某、和被告人李某、张某癸、马某某、焦某某、王x(另案处理)、薛xx(另案处理)等人将韩、刘某壬至三门峡市X乡一偏僻的沟底对二人强行索要赌博损失。最终张某丁、孙某、马某庚等人提出让韩、刘某壬人每人赔偿其赌博损失4万元钱,韩、刘某壬拒绝。在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张某癸持木棍将韩某丙腿部打伤。韩某丙被迫联系朋友借钱,孙某以韩某丙与自己有亲戚为由,与孙某、范某、焦某某、王x等人将韩某丙带回市区,后韩某丙从朋友处借款x元交给孙某等人。张某丁等人在向孙某等人索要该笔款项未果的情况下,又将刘某某带至三门峡市X区附近要钱,刘某某在张某丁、马某庚等人胁迫下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韩某丙、刘某某被放回。后孙某、孙某、范某、王x将韩某丙给的x元分赃后挥霍。

2010年11月27日,张某丁、马某庚纠集刘某壬、李某和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找到刘某某索要4万元欠款,遭到刘某某拒绝后,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驾车先后将刘某某带至三门峡市X区涧河附近、灵宝市X区黄河边对刘某某实施殴打、恐吓。期间,韩某某持刀将刘某某腿部捅伤,刘某某联系朋友借钱未果。后张某丁、马某庚等人见刘某某伤势严重,将刘某某送至渑池县人民医某救治。

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某定,刘某某受伤致左股部创,创口长达12cm,并出现休克代偿期表现,其伤情为轻伤;韩某丙受伤致左乆窝组织损伤,其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丁、李某、马某某、张某癸、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12月13日主动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要求到案自首,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因当时案情尚未完全查明,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1月29日,案件侦办大队通知其到案后被刑事拘留。

2、被告人张某丁在羁押期间,发现在押人员石良胜用被罩挂在窗户上自缢时,迅速抱住石良胜的双腿,往上举托,同时大声呼喊,管教民警和医某随即赶到实施抢救,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张某丁、孙某等人,但并未如实供述其赌博事实。

4、被告人孙某的亲属退还韩某丙款x元,取得了韩某丙的谅解。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孙某、范某、李某、张某癸、马某某、焦某某的亲属以及王x已将非法所得款及刘某某、韩某丙的赔偿款缴纳本院。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被致伤在渑池县人民医某手术后转至三门峡市中心医某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某建议休息半个月,遭受下列经济损失:医某5679.11元、误工费2530元、护理费按一人计算为880元、交通费1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每日均按30元计算8天共计480元、复印费10元,损坏衣服98元,以上共计x.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被致伤后,住院治疗两天,遭受下列经济损失:医某873.62元,交通费2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丁供述,2010年11月14日,我和刘某某在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门口附近的一栋家属楼一层西户合伙开赌场,刘某某租的房子。2010年11月15日晚上,马某某、张某癸、李某、刘某某、韩某丙,还有刘某某的两个朋友、孙某和他几个朋友在租的房子赌博,只有韩某丙一个人赢,其他人都输了。孙某怀疑场上有人作弊,把色子砸碎发现里面有吸铁石,他们把赌场里的麻将桌给砸了。大家都说是刘某某和韩某丙捣的鬼,孙某上去扇了韩某丙两巴掌,其他人拿木棍打刘某某和韩某丙。马某庚拦住大家不让打。然后,马某庚和刘某某、韩某丙、孙某商量后,刘某某和韩某丙把赢的两万多元拿出来了。后来,我说水钱赔了两万多元,刘某壬说他借给孙某1万多元赌博,孙某不还让找刘某某要,刘某壬说他要2万元。孙某说他要5万元。我们总共让刘某某和韩某丙赔10万元,马某庚和刘某某、韩某丙谈,让他俩拿钱,但他俩一直说没有钱。后来,我们把刘某某和韩某丙带到了往大坝去的一条沟底向他俩要钱,他俩还是说没钱。张某癸就拿了一根木棍朝韩某丙腿上打了一棍,韩某丙害怕了,说他当天晚上能先给x元,孙某他们就带着韩某丙去借钱。我们也带着刘某某回到市区。后来,孙某对我们说韩某丙给了x元,这些钱不能给我。我看孙某不给钱,没办法,就向刘某某要钱,我们又把刘某某带到风景区的黄河边,刘某某还是说没钱。后来,马某庚说不行先让刘某某打个借条,回头再找他要钱,我说行。最后,刘某某就给我打了张4万元的借条。然后,我们就把韩某丙和刘某某都放回家了。

2010年11月27日下午16点多,李某带着从山西叫来的两个人和我们见面后,刘某壬说这两个人来了,正好去找刘某某要钱。晚上19点多,我们和刘某某见了面,向他要钱,他说要钱没有,要人就一个。我们开车带着刘某某到灵宝西闫乡附近的黄河边下车,刘某某还是说要钱没有。“小某”和另外那个人上去就打刘某某,围着刘某某用脚朝他身上乱踢,“小某”拿刀朝刘某某腿部捅了一刀。刘某某害怕了,说现在弄钱,我和刘某壬说总共给4万元。刘某某给他朋友打电话借钱,我们带着他回到市区,最后,没要到钱。这时,我们看刘某某腿部一直流血,就带刘某某到观音堂医某,医某说伤口太深他们治不了,我们又赶到渑池县医某把他送进手术室做了手术。天亮后,我们就走了。

另供述,2010年11月9日左右,我和候某(即侯海全,下同)合伙在粤海酒店开了三天赌场,是我开的房。2010年11月11日左右,我和候某合伙在黄河路二中对面器材厂家属楼西楼东单元一层东户开了一天赌场,这间房是候某租的房子。2010年11月14日和15日我和刘某某又在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门口附近的一栋家属楼一层西户开了两天赌场,那间房是刘某某租的房。我们开了六天赌场,总共抽水有四万六千元。在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附近的那个赌场是由我和刘某某抽水,我俩每人分一半水钱。我总共分得水钱有两万三千元,候某共分得水钱有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共分得水钱六千元。但我分得的水钱并不是我全拿了,因为是马某庚帮我介绍的合伙人,他还帮我招呼赌场,我给马某庚分了五千元水钱。另外在粤海酒店赌场第一天,我还给马某某、张某癸、李某每人分了一千元,因为他们在我赌场看场、望风、买东西、倒水,帮忙招呼赌场,所以我也给他们分钱了。

2、被告人孙某供述,2010年11月14日晚上,我到马某庚、张某丁和刘某某合伙开的赌场玩,输了x元。第二天晚上,我带了4000元又去玩,当时张某丁已经输了6000元,我把张某丁换下来又从他那借了x元上场玩,韩某丙一直赢,我又玩了一会,我身上的x元,刘某某和马某某身上所有钱全都输给了韩某丙。我觉得骰子有问题,就和孙某把两个骰子抠出来砸碎,发现每个骰子里面各有一小某像吸铁石一样的东西。大家看见这乱了,我当时非常生气,扇了韩某丙一个耳光。因为这是刘某某的场子,韩某丙和刘某某又是一伙的,范某就拿一根木棍打了刘某某身体一棍,大家把那张某丁动麻将桌给砸了。有人还说坐在韩某丙旁边那个人在兜里装着遥控器,可以遥控骰子,但那个人趁乱跑了。这时,马某庚说,这事他会给大家一个交代,把这两天大家输的钱都给退了。我和孙某、“小某”、范某、王x、张某丁、马某某这两天总共输了x元左右。后来,马某庚给我退了8000元。当时让刘某某和韩某丙拿10万元,这事就算了,刘某某和韩某丙都说没钱。我们把刘某某和韩某丙带到高庙乡的一条沟底,张某癸就拿木棍打了韩某丙腿部一下,把韩某丙打翻在地。韩某丙求饶并打电话跟他朋友借钱。我和孙某等人带着韩某丙到市区,韩某丙找他朋友借了x元。后来,我们和马某庚见面,他向我们要钱,孙某不给,说我们输的钱还没有给我们退完。然后,马某庚他们把刘某某拉到了风景区黄河边继续向刘某某要钱。最后,马某庚让刘某某打了张某丁条。后来,分x元是孙某把我们几个叫到一块商量,最后按照大家输钱的多少分的。我当时跟着马某庚和张某丁出去就是想把我输的钱要回来。之前,刘某某他们还在粤海酒店开过赌场,我去过四、五次,输了x元。

3、被告人马某庚供述,刘某某和张某丁合伙在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门口附近的一栋家属楼一层西户开了一赌场,我在赌场招呼,帮他们叫人来赌博,买买东西,还维护治安。2010年11月14日和15日晚上,我们在这个地方连开了两天赌场,玩的都是“推饼”。刘某某和张某丁抽的水钱有七、八千元。15日晚上,我到赌场看见场子被砸了,好多人说发现场子里自动麻将桌骰子里面有吸铁石,是刘某某和韩某丙合伙捣鬼,要打刘某某。我和张某丁、刘某某、韩某丙到旁边的房间商量,刘某某和韩某丙把当天晚上赢的钱都拿出来,总共有两万多元,先给输钱的人把钱退了。张某丁让刘某某和韩某丙赔他损失,孙某也说他们输了好几万元,钱没有退够,刘某某和韩某丙说他俩没有钱。后来,我们把刘某某和韩某丙带到了磁钟乡的一条沟底,向他们要钱,刘某某和韩某丙都说没钱。张某癸拿了一根木棍朝韩某丙腿上打了一棍,把韩某丙打倒在地,他求饶说愿意给钱。孙某他们带韩某丙去借钱,我们带着刘某某回到市区。后来,孙某说韩某丙给了两万元,但他不给张某丁,说是他们输了好几万元,这些钱都还没有退完。张某丁不愿意,双方为此还差点打起来。我们为向刘某某要钱把他又带到风景区的黄河边,刘某某还说没钱,张某丁要打他,他害怕了就给张某丁打了张某丁万元的借条。然后,我们就把韩某丙和刘某某放回家了。

2010年11月27日晚上,张某丁、刘某壬,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我们约刘某某见面后,向他要钱,他说没钱。我们带着刘某某到灵宝郊区的黄河边,张某丁他们和刘某某先下车,我一下车就看见其中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脚踢刘某某,其中一个人还拿着刀朝刘某某身上砍,我害怕出人命,正准备去拦,被张某丁拦住了。我过去看见刘某某的腿被捅流血了,他说愿意马某借钱,我们就带着刘某某回到市区。后来,我害怕刘某某腿部一直流血最后出大事,我们商量去观音堂医某给刘某某包扎。到观音堂医某时,那的医某说他们治不了,我们就又赶到渑池县医某,把刘某某送进手术室做完手术后,我一直照顾他,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刘某某醒来后让我走,我看刘某某没事了,我就走了。案发当晚,王x、薛xx、焦某、孙某、小某、范某去高庙是给刘某某和韩某丙要赌博钱的,因为打牌使诈,他们全程都在场,前后都参与这件事情。我记得所有人都跟着下去了,就是给他俩要钱。

另供述,2010年11月10日左右,张某丁和刘某某在“时代粤海”酒店赌博两次,都是张某丁和刘某某设的赌场,候某某和刘某某合伙算一份。第三场在候某某家里。第四场在大岭路刘某某的租住处,在场人员有孙某、张某丁、候某某、刘某壬、李某、刘某某、韩某丙、张某癸。第五场就是出事那场。

4、被告人刘某壬供述,2010年11月10日左右,张某丁想开赌场,马某庚帮张某丁联系合伙人,张某丁和候某合伙在粤海酒店开了两天赌场。2010年11月13日左右,张某丁和候某合伙在市二中对面器材厂家属楼西楼东单元一层东户开了一天赌场,这间房是候某租的房子。2010年11月14日和15日张某丁和刘某某又在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门口附近的一栋家属楼一层西户开的赌场,这间房子是刘某某租的房,这个赌场开了两天。在粤海酒店和器材厂家属楼的那两个赌场,都是由张某丁和候某抽水,他俩每人分一半水钱。在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附近的那个赌场是由张某丁和刘某某抽水,他俩每人分一半水钱。马某庚负责跑跑腿、买买东西,给赌场送点吃的、喝的,李某林负责望风,我负责替张某丁支腿,张某癸和候某的对象负责看水箱抽水。参与赌博的有刘某某、韩某丙、候某、张某丁、刘某壬、孙某、孙某、马某某、马某庚、王x、李某林、“老二”、“水工”,他们都参与赌博了。

另供述2010年11月15日晚上,因刘某某和韩某丙赌场作弊,场子被砸以及自己和张某丁、孙某等人向刘某某和韩某丙要钱的事实过程与上述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并供述了2010年11月27日晚上,自己和张某丁、马某庚等人为了要钱,把刘某某拉灵宝市X乡的黄河边,张某丁的那两个不认识的朋友打刘某某,其中一个拿刀捅了刘某某腿部一刀。后来把刘某某拉至渑池县医某做手术,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和马某庚等人离开的事实经过。当时,我也想向他俩要回我在他们赌场里输的钱。

5、被告人李某供述,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跟着张某丁他们一起去了粤海酒店,马某庚联系的人到了以后就开始打牌,张某癸在场上负责看水箱,有时候某鱼,刘某壬负责支腿,人不够的时候某和马某某也上场支腿,闲的时候,我和马某庚两个人到粤海酒店门口的车上望风,另外我和马某庚还负责给赌场的人买点吃的。在粤海酒店赌了三天。第四天是在候某家打牌,第五天、第六天是在刘某某租住的房子。第六天晚上,马某庚叫去打牌的一个伙计把麻将桌里面的骰子取出来砸开之后发现里面有一块吸铁石,马某庚的五六个伙计就扑上去打韩某丙,有两个人各拿了一根木棍,他们有的拳打脚踢,拿木棍的两个人就用木棍朝韩某丙身上打以及后来把刘某某、韩某丙带至磁钟说事,当时我和马某某站在坡上边车跟前,因为天黑着,我也看不清楚,后来他们上来了,韩某丙腿都瘸了,我见有人扶着,马某庚的一个伙计说是张某癸打了韩某丙一棍。马某庚的一个伙计说韩某丙是他亲戚把韩某丙带走了,我们开着车带着刘某某回市里。后来听说韩某丙的钱已经给了,是两万,但我没见。韩某丙给的钱也不给张某丁,马某庚就让刘某某给他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我们就把刘某某放回去了。

另供述隔了几天,我从山西联系了两个人和张某丁、刘某壬、马某庚把刘某某带到黄河边一条小某上。山西来的一个人用拳头朝刘某某脸上打了一拳,有踹了一脚,另外一个山西人拿着刀用刀背朝刘某某头上、背上打。打完之后刘某某答应给4万。后来因刘某某腿流血,把他拉到渑池县人民医某做完手术都早上五六点了,我就坐车回三门峡了。这事发生以后说是要赔10万,因为场上的一大群人这个说自己输了多少钱,那个说自己输了多少钱,张某丁说自己放出去多少钱,总共算到一起差不多是十万,所以叫韩某丙和刘某某赔10万元。

6、被告人孙某供述,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在“时代粤海”宾馆刘某某开的赌场里打牌赌博输了x元,但当晚我没有那么多现金,欠了范某4000元。第二天晚上,我给范某打电话的时候,他在大岭路刘某某开的赌场打牌。后来大家都输了,钱几乎是被韩某丙一个人赢了。最后大家都怀疑是骰子有问题,就把骰子砸开,果然发现里面有吸铁石。然后大家就让刘某某和韩某丙赔钱,他俩说没钱,大家就开始打他俩。最后听说是刘某某他们当时退了一部分钱,但是具体退多少钱我不知道。因为当天晚上我没有打牌,所以这事情与我无关。后来,马某庚他们说要把刘某某和韩某丙拉到山上说事就先走了。因走之前,马某庚给我说是去高庙刘某壬山水库那里,所以我后来也去了。我到那里的时候,大家都是围着刘某某、韩某丙要钱,说到最后是每人4万。他们不知道是怎么商量的,韩某丙说让我给他担保着,让他先走,过后再还钱。我说行,就和王x、范某、孙某、薛xx回到了市里。韩某丙分两次找别人借了x元都给孙某了。当时,马某庚的意思让把x元钱给张某丁,因为我们都输钱了,我们不愿意把钱给张某丁,王x和范某要求先把他俩的钱退了,他俩说在刘某某的赌场上总共输8000元,孙某也说他输了几千元,另外还有小某和小某也要求退他们输的钱,在加上我还输了1万多元钱,这x元钱不知先退给谁了。停了有四五天,我们把这x元给分了。我分了x元,剩下的x是王x、范某和孙某他们分了。在粤海酒店赌博输的钱,刘某某和韩某丙作弊没有我不知道,当时发现刘某某和韩某丙作弊以后,场上的人都说只要在刘某某和韩某丙的赌场上输的钱都得让他们退出来。当天把刘某某和韩某丙带出赌场就是叫他俩退钱。当时我上山是因为我在赌场上输钱了,看看我输的钱怎么说。

7、被告人张某癸供述,2010年11月中旬,李某说张某丁开个赌场让我和他一起到赌场里帮忙。然后我俩就到粤海酒店X房间里,在粤海酒店,我帮张某丁收了三天的水钱。这场子是张某丁、马某庚、刘某某三人组织的。中间隔了一两天的一个晚上,张某丁又带我和李某、马某庚到刘某某一个朋友家里赌了一天,这次我还是帮张某丁收水钱。接着又带我和李某、马某庚到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旁边的一个家属院里一套房里帮他招呼赌场,这套房是刘某某租的,我去后还是帮张某丁收水钱。第二天晚上玩没多长时间,都没有钱了。我进赌场后看到一个人把麻将桌里的骰子拿出来用砖块砸烂,结果发现骰子里有像磁铁一样的东西,他们把桌砸了,有人打刘某某和韩某丙。后来,刘某某、韩某丙把钱给退了。马某庚提出出去说事,我们所有的人坐车到一个沟边,大家下车后到沟底,说了大约有一个小某,最后说不成事,张某丁把他手中一根洋镐把递给我,朝韩某丙站的位置摆了一下头。我接过洋镐把走到韩某丙左后方,朝他腿上打了一下,韩某丙当时就蹲下了。下来他们又接着说事,后来我听到有人喊了一声走了,我就跟大家一起回到市区,我只知道结果是张某丁没有得到钱,钱被马某庚的几个伙计拿走了。然后,我们又到黄河边上,马某庚、张某丁意思就是让刘某某拿钱,但刘某某一直不同意给钱,他最后给张某丁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

8、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0年11月15日晚上,刘某某让我们去钢材市场附近他租的一间房里赌博,他和张某丁合伙在这开赌场,抽的水钱刘某某和张某丁一人一半。最后,大家的钱都输光了,只有韩某丙一个人赢,而且他连续赢,孙某怀疑有问题,就把两个色子抠出来砸碎了,发现里面有吸铁石。我们都不愿意,把赌场里的麻将桌给砸了。孙某带来的几个人还拿有木棍,大家都说是刘某某和韩某丙捣的鬼,孙某上去扇了韩某丙两巴掌。大家都准备打刘某某和韩某丙时,马某庚不知从哪拿出了把刀,拦住大家不让打。孙某说让刘某某和韩某丙把大家输的钱都退了。然后,他们就到隔壁房间去商量,后来,刘某某和韩某丙把赢的两万多元都拿出来。马某庚先给孙某退了1万元,又给在场的每个人发200元钱,剩下的x元给张某丁了。张某丁说他放出去的水钱都收不回了,让刘某某和韩某丙赔他损失5万元。刘某壬说孙某借了他1万元输了,他也输了1万元,要2万元。孙某说他输钱了要5万元。另外几个人也说输钱了,张某丁让刘某某和韩某丙赔10万元,他俩说没有钱。后来,我们把刘某某和韩某丙拉到了磁钟乡的一条沟沟底向刘某某和韩某丙要钱,刘某某和韩某丙不给钱,张某丁拿了把匕首,吓唬他俩说“我不要钱了,就要你一条腿”。张某癸用木棍朝韩某丙腿上打了一棍,韩某丙躺在地上求饶说他愿意给钱,他当时就给他朋友打电话借钱,后来孙某他们带着韩某丙先走了。我们带着刘某某回到市区后,孙某说韩某丙给了x元,不能给张某丁,他们还差点打起来。张某丁没办法,就继续找刘某某要钱,我们又把刘某某带到风景区的黄河边,刘某某说没钱,张某丁要打刘某某,刘某某害怕就打了张某丁万元的借条。然后,我们把韩某丙和刘某某都放回家了。

另供述,我在粤海酒店参与了两次赌博,在大岭路钢材市场附近他租的房里参与了两次赌博。这几次都是张某丁打电话叫我去的。

9、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分别供述了,2010年11月的一天,我们到三门峡帮人看场子,李某带着我们到一个宾馆休息。一直过了两天,他才和我们联系,带着我们去吃饭,当时吃饭的一共有六个人,吃完饭已经是晚上七点多了。我们一起坐上一辆面包车到三门峡市区一个地方把一个男子叫上车,一个胖胖的年轻人向这个男子要钱,听那意思要的是赌博欠的钱,那男子说不欠钱。然后,这个年轻人就开着面包车一直转,过了很长时间,车开到一片树林旁,当时已经是晚上九、十点了,周围很黑,我们都下了车,之后拳打脚踢那个男子以及一个稍胖的年轻人递给韩某某一把刀说过去吓唬吓唬那个男子。韩某某接过刀走过去,二话没说就拿着刀到那个男子左腿上捅了一下。这时三门峡那几个人说这个男子腿上流血受伤了,然后,那个男的答应给钱,我们就带着那个男的又回到三门峡市区。我们看欠账的那个男的腿部一直流血,就把他送到医某。后来,我们回山西了。

10、被告人范某供述,2010年11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和孙某、王x等一起到马某庚的场子以后,场子里有好多人,牌已结束了。孙某把自动麻将机的骰子给砸开了,说是刘某某和韩某丙作弊,打牌的人都要打刘某某和韩某丙,马某庚给拦开了,然后他们就开始说事。事没有说成,马某庚还有另外几个人说换地方说事,然后我们一块把韩某丙和刘某某拉到一个沟底下说事,我站在上边,具体他们在下面怎么说我不知道。后来回到市区我就回去了。我们把韩某丙叫走以后他当晚有没有拿钱我就不知道了。

另供述,2010年11月份,我去过张某丁他们在时代粤海酒店和大岭路刘某某家这两个地方开的赌场推饼赌博。张某丁、候某、马某庚和刘某某他们抽了多少水钱我也不知道。

11、被告人焦某某供述,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我跟着范某到大岭路钢材市场那一块一楼的一家看别人打牌,范某、孙某后来全部都输了,孙某就说看麻将机有人作弊没有,就砸开骰子发现里头有吸铁石,孙某要打赢钱的那个男的,场子里的好几个人都吆喝着要打那个男的。老马某一个可高可胖也生气了,对孙某说:“要是真是我场上的人作弊,你输的钱我全部赔给你。”然后,老马某和被怀疑作弊的那个男的到另一间屋子里说事。后来,场上的人都说把人带走,我就都跟着去了。车开到高庙那边的山上,然后都下车了,范某让我在顶上看车,他们就都下到下边了。过了一会,孙某和范某等人都上来了,我听他们意思是那个作弊男子说要找钱给孙某他们。我们到市里以后,作弊那个人找人借了一些钱给孙某了,具体给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我跟着范某到福瑞地洗完澡就在那里睡觉了。

12、被告人候某某供述,2010年11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楚了,我和老水(水xx)一起去了粤海酒店的赌场打了两天牌,然后我们几个又在我家中玩牌玩了两天。后因马某庚认识刘某某,就去大岭路刘某某的场子上玩有三四个小某,我记得是赢了1200元。第二天晚上,刘某某让我买一副骰子送过去,我把骰子送到刘某某的场子上时,看见场子里站了十几个人,麻将机已经被砸了。场子里好多人都说韩某丙和刘某某作弊,把他们的钱给洗了。我一看是这事就和老水一起出门走了。

另供述,在时代粤海大酒店、二中对面我租的房子里这二个地方设场是我和张某丁、马某庚一同开的,张某丁和马某庚是一伙,他们算是一方,我算是一方。我总共参与了五次赌博,粤海酒店两次,我家中两次,还有刘某某租住的地方一次。我就招呼凑个场,跑跑腿,没有人打牌的话就上场凑个腿以及和马某庚、张某丁、刘某某分水钱的事实经过。

1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马某庚让我到粤海酒店的一个房间赌场玩,我到赌场的时候某里有6、7个人,这个赌场是张某丁和候某(侯海全下同)合伙开的,张某丁和候某放水。有专人看水箱,还有李某在外面望风。第二天晚上又去赌博到凌晨2、3点钟。2010年11月13日,候某让我去他租住房帮他支腿,还是张某丁和候某合伙开的赌场,他俩放水。那天我输了x元,后来,候某给我了1000元水钱。2010年11月14日,我让韩某丙和我一起去打牌赌博,帮我支腿,我分得的水钱给他分一半,他同意了。当天下午,我给马某庚打电话让他叫人来赌博,马某庚、张某丁、马某某、李某,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的,最后就去我租住处赌博。这回是我和张某丁合伙开赌场,张某丁放水,李某看水箱。最后,总共抽的水钱有6000元,我和张某丁每人分得3000元,我又给韩某丙分了700元。2010年11月15日晚上,我叫上韩某丙,马某庚、张某丁、李某等人到我的租住处赌博,还是我和张某丁合伙开赌场,张某丁放水,李某看水箱。过了一会,孙某他们六、七个人也来了。我们玩到19时左右,韩某丙赢了,其他人的钱都输完了。然后,我和张某丁每人分得1000多元水钱。这时,赌场上出事了,孙某把自动麻将桌里的骰子砸了,发现骰子里面有吸铁石。当时,大家都说是我和韩某丙作弊了,逼着我和韩某丙要钱,我把身上的x元和韩某丙的x元都给马某庚了。后来张某丁、孙某他们还把我和韩某丙拉到往高庙去的刘某壬沟,把韩某丙打了,最后,韩某丙到市区借了x元给孙某,我给张某丁打了4万元的借条。2010年11月27日晚上19时左右,马某庚、张某丁、“小某”、李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约我在豫州商场见面,然后把我拉到涧河边,张某丁向我要钱,我不给他钱,张某丁他们就把我拉到灵宝西闫乡黄河边,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把我打了一顿,其中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还拿刀捅了我左大腿部一刀,我害怕了,答应给张某丁和“小某”各两万元。然后,张某丁他们带我到三门峡市区借钱,我给我堂弟刘某壬社打电话借钱,但后来刘某壬社非要见到我才给钱,张某丁他们不敢让我见面,也没要到钱。后来,我一直流血,我感觉浑身发冷,意识不清了,他们就把我送到渑池县人民医某了。

2010年11月15日,在我家赌博时发现自动麻将桌里的骰子里面有吸铁石,这个骰子是韩某丙弄的,他给我说是他找人在麻将机的骰子上动手脚了,是他拿我的钥匙到我家把麻将机里面的骰子换了。

14、韩某丙证实,2010年11月14日中午,刘某某让我联系推饼会作弊的人,说他能找到人合伙开赌场赌博,抽些水钱,他分的水钱再给我分一半。我正好认识一个郑州人,姓刘,他会在麻将牌上作弊,我就给那个姓刘某壬联系了让他帮忙来操作作弊。然后刘某某说当天下午就找人来开场赌博,我说姓刘某壬没来,咱们没把握,刘某某说先开场赌一次,大家混个脸熟,第二天也好下手。当天下午,刘某某叫上我,他的合伙人张某丁也叫了五、六个人,是马某庚帮张某丁和刘某某牵线搭桥,最后到刘某某的租住处赌博。那天刘某某和张某丁分罢水钱之后对我说总共抽的水钱是6000元,刘某某给我分了700元水钱。2010年11月15日上午,我和刘某某与郑州那个姓刘某壬见面后,刘某某把钥匙给我说他有事,让我带姓刘某壬到他的租住处做手脚。我带姓刘某壬去做手脚,姓刘某壬不让我看。做好手脚后,我当时也没有看出麻将牌上有什么不对。然后,我和刘某某到百货楼后面去买了几个凳子,他就和马某庚、张某丁联系赌博。当天晚上18时左右,我到刘某某租住处上场赌博,那个姓刘某壬坐在旁边,他兜里有个遥控器可以控制电动骰子的点数。我们玩到19时左右,孙某那几个人说钱都输光了,我们正准备散场时,孙某拦住不让走,他把麻将桌里的骰子抠出来砸了,发现骰子里面有吸铁石,大家都说是我和刘某某作弊了,那个姓刘某壬趁乱跑了。然后,张某丁、孙某他们就逼着我和刘某某要钱,我把身上的x元和刘某某的x元都给马某庚了。后来张某丁、孙某他们还把我和刘某某拉到往高庙去的刘某壬沟,其中一个叫张某癸的拿了根木棍把我腿打伤了。最后,我没办法,就到市区借了x元给孙某,后来刘某某又给张某丁打了四万元的借条。过了几天,我听说刘某某又被张某丁他们拉到灵宝,把刘某某的腿给捅伤了。

15、证人水xx证实,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候某让我到他伙计在粤海酒店开的赌场去支门,推饼赌博了。第三天晚上,我到候某租住房还钱,发现他家里正组织十来个人推饼赌博。我在候某家里的电脑上看电影,中间有一个参加赌博的人解手时,候某叫我顶替上场打了约40分钟的推饼赌博。到结束时,候某给我了300元钱的支门钱。

16、证人侯xx证实,2010年11月份一天晚上,我去粤海酒店找候某某,看见房间里有十几个人。候某某说是孙某的朋友在粤海酒店开的房间,让他和孙某朋友合伙开赌场,各自叫人来赌博。抽的水钱候某某和孙某的朋友平分,他就叫我看水箱。当时,对方也有一个男的看水箱。那天一直打到第二天凌晨2、3点钟才散场,候某某和那个男的到外面分水箱里的水钱,候某某分得了四、五千元钱。过了两天,还是在粤海酒店赌博的那些人又把赌场搬到我和候某某的租住处,还是候某某和那个男的合伙开赌场,我和对方一个男的一起看水箱。那天水钱总共有四千元,候某某分得了两千元水钱。后来,候某某说刘某某把赌场搬到他家了。这回赌场是刘某某开的,他们还是玩的推饼赌博,到晚上23时左右,我和候某某就先走了。第二天下午,我听候某某说刘某某不让他晚上去赌场,可能要在赌场上捣鬼。后来,我听说刘某某因为这事被捅伤了。

17、证人薛xx证实,2010年11月份,孙某让我去看他打牌,我和范某跟着去了,刘某某还有一个姓马某合伙开的赌场。孙某上场玩了有一二十分钟,他说好像麻将机有问题,让我叫小某来看看。后来,我和小某到刘某某的赌场时,麻将机已经被砸了,孙某说骰子砸了,里面有吸铁石。说事的时候某不在场,我和小某去火车站买票回来后,孙某说上高处山上说事,那就是说韩某丙和刘某某作弊,具体是他们退钱,还是让他们赔钱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场上的人就把刘某某和韩某丙叫上车,到磁钟路口拐到往高庙的方向走了有大约七八分钟,停下以后车上的人都下车了。他们让韩某丙和刘某某走到前面,马某庚的人有两三个人手里拿着木棍跟在刘某某和韩某丙后面往沟底下,然后在场的所有人就都跟着下到沟底下说,具体说啥我也没有听见。后来,我到坡顶车上等。过了一会,孙某他们和韩某丙上来,我们回市区,路上韩某丙给他朋友打了电话借钱。

另证实韩某丙到自动取款机取钱以及自己和小某等人吃完饭就走了的事实过程。

18、证人王x证实,2010年11月15日晚上,孙某让我和范某、焦某一起到大岭路北段刘某某和马某庚合伙开的赌场玩。进屋后,他们玩的是推饼,当时,韩某丙坐庄,锅里已经有两万多元,但韩某丙就是不爆锅,硬把其他三家的钱都搜刮完他才开牌,最后他把场上所有的钱都赢了。其他人都没钱了,孙某觉得不对劲,就把麻将桌里的两个骰子砸碎,我们看见这两个骰子里面各有一块像吸铁石一样的东西。当时,大家都说韩某丙作弊了,孙某上去扇了韩某丙一个耳光,我们几个人拿着木棍把自动麻将桌给砸了。这时,马某庚也来了,孙某、孙某他们几个又准备打韩某丙时,刘某某拦住了,他说:“你们在场上输多少钱,这些钱我和韩某丙出了。”马某庚:“兄弟们都放心,这两天不管你们在我这场子里输了多少钱,我肯定给兄弟们一个说法,包括我放出去的水,我也都不要了。”大家最后一算14日和15日这些人总共输了有x元。然后,马某庚、张某丁、韩某丙、刘某某、孙某到隔壁房间谈事,他们在里面怎么谈的我不知道。因为,我们在这房里吵闹,害怕邻居报警,张某丁让我和焦某到外面望风。后来,他们把刘某某和韩某丙带到了高庙乡X村附近的沟底,我看见有一个不认识的人拿着一根木棍打了韩某丙腿部一下。韩某丙说他朋友那有钱,要回市区取钱。他们带着韩某丙开车回到了市区,到黄河路二印哨子面那,我和范某、焦某下来,他们带着韩某丙借钱去了。

另证实,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粤海酒店赌过一次,马某庚说这个推饼的场是他、刘某某和张某丁三个人合伙开的。当天赌场的人都上山了,我上山是因为我也在他们的赌场上输钱了,我跟着去想着能把我输的钱要回来。当天孙某跟着上山是想看他输的钱怎么解决,我和费东、小某、老二、焦某上山是因为孙某在场上输钱了叫我们去帮他助威要钱的,我们去的人多了孙某才好向他们说事要他在赌场上输的钱。韩某丙给孙某的x元,他把钱给我们分了,他得了x元,孙某5000元,范某3000元,我2000元。

19、证人顾xx证实,2010年11月份,李某说他朋友在开赌场,让我帮他找两个人去赌场看场子,每天每个人发二百元钱,我就答应了。然后,我就给我舅张某某和朋友“小某”说了,他们答应去三门峡帮人家看赌场。张某某和“小某”到三门峡市的当天晚上,李某给我打电话说赌场被砸了,赌场开不成了。张某某和“小某”回来后,听“小某”说赌场老板张某丁让他俩找人要账,他把欠账那个人给捅了。

20、证人余xx证实,2010年11月27日晚上,我丈夫刘某某被马某庚等人叫走后,晚上21时左右,刘某某向我要4万元钱,说他打牌输了,我当时非常生气就直接把电话挂断了。晚上24时左右,刘某某说他不给钱人家不让他走,就把电话挂了。后来,他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28日早上8时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受伤了,在渑池县人民医某。我和韩某丙一起赶到渑池县人民医某重症监护室见到了刘某某,他说马某庚那些人把他左腿腿部给捅伤了,我问他为什么捅他,他说打牌输了,他欠马某庚他们钱,没钱给人家,马某庚他们就把他给捅伤了。当天下午,我把刘某某接回来,送到市医某治疗。后来,我听刘某某说他开赌场赌博,欠了马某庚他们4万元钱,还给他们打了张4万元的欠条。我们就报警了。

21、证人于xx证实,一天晚上四点多,丈夫韩某丙回来腿被打伤了,听他说因为打牌被很多人拉到开发区和高庙山上打了一顿。

22、证人李x证实,2010年11月28日凌晨1点左右,我当时在渑池县医某骨科,有三个男的送另一个男的来就医,那个男的左大腿有一道伤口,后来我知道受伤的这个男的叫刘某某。当时刘某某被送到我们医某时已处于浅昏迷状态,他的意识已经不很清醒,这是失血过多的表现,我就赶紧安排给刘某某做手术,到凌晨5点左右我给刘某某做完手术,并把刘某某送进了重症监护室。当天下午,刘某某的家属来把刘某某转到三门峡市医某继续治疗。

23、证人张x证实,2010年11月份一天晚上在吃饭过程中,薛xx对“小某”说,孙某打牌赌博钱都输了,怀疑赌场里的自动麻将桌被捣鬼了,让“小某”去看看。因为“小某”懂这方面的东西,所以“小某”就和薛xx去赌场看了。后来我听薛xx说那天赌场出事。

24、证人王xx证实去年11月份一天晚上,韩某丙给我说他开车碰住人了,急着用钱,借了我x元钱。

另有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医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医某、交通费等赔偿凭据、各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候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孙某、张某癸、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范某、焦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发现赌博工具作弊后,为索要赌博损失,强行将刘某某、韩某丙带离赌博现场,限制其人身自由,殴打刘某某、韩某丙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候某某、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被告人聚众赌博,其规模较小,场所具有不固定性,聚赌时间具有临时、短暂的特点,参与赌博人员相对固定,故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孙某、张某癸、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范某、焦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经查上述被告人向刘某某、韩某丙索要的钱财,其犯意是由于发现韩某丙等人在赌博过程中作弊赢取了自己的钱财,而向韩某丙、刘某某索要自己被骗去的赌资及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实施过程中各被告人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伤害,造成他人受伤之后果,与敲诈勒索罪客观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亦不相符,故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名不当。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范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持刀致被害人轻伤,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丁、李某、马某某、张某癸、张某某、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丁在羁押期间积极阻止在押人犯自杀,属立功,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韩某丙对引发非法拘禁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故对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各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侯海全、张某某、焦某某有前科和劣迹,量刑时应予考虑。上述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李某、孙某、孙某、张某癸、马某某、范某、焦某某的亲属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和赔偿款,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某、韩某某、孙某、张某癸、马某某、范某、焦某某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韩某丙诉请赔偿其经济损失超出部分以及精神损失费和案发当晚退出的赌资2万余元因无相关证据印证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丁的辩护人认为张某丁等人的聚伙赌博行为是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癸、刘某壬的辩护人认为指控张某癸、刘某壬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控告书,并未如实供述其赌博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二十日;

被告人马某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刘某壬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张某癸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十五日;

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五日;

被告人侯海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丁的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被告人马某庚的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被告人刘某壬的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6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被告人孙某的刑期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被告人张某癸的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被告人马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被告人范某的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被告人焦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1日止;被告人侯海全的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12年1月18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丁、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某、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孙某、马某庚、刘某壬、李某、张某癸、马某某、范某、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丙医某和交通费1073.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志伟

人民陪审员张某丁

人民陪审员范某杰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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